第四篇 对外交往规则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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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对外交往规则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
第四篇对外交往规则
【知识结构】
(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规则(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条约关系规则(条约法)
对外交往规则(3)争端解决关系规则(国际争端法)
(4)战争与武装冲突规则(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司考真题】
79.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
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
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2008年·四川)
29.2007年,甲国国内不幸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
据报,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发现疑似患者。
乙国卫生防疫人员迅速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准备工作。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彼此间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
根据该公约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79.2007年底,甲国驻乙国总领馆的一只邮袋在乙国入境时,被乙国有关部门怀疑内有违禁品,并试图拆开检查。
该邮袋上有领馆专用的明显标志。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但相互间无其他相关协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
A.乙国有关部门有权自行打开该邮袋检查
B.乙国有关部门若打开该邮袋检查,须在甲国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C.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可以对该邮袋采取没收或扣押措施
D.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应将该邮袋退回原发送地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
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
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
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
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知识点讲解】
特别提示:
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关系和渊源
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中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第一,二者都是根据国家协议为执行外交政策而常驻外国的机构。
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有时领事任务可约定由外交人员执行。
在国家尚未建立或断绝外交关系时,有时可先建立或保留领事关系,这时领馆也可能执行某些外交性质的任务。
第二,在派遣国的国内行政管理中,二者往往都由一国的外交部领导。
在某一接受国行使职务时,领事机构通常接受同一派遣国在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的领导。
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
首先,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而领事机构一般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其次,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各自职务和任务虽
然存在一些重叠,但其间也有相当的不同;再次,外交机构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而领事机构则限于其辖区;最后,二者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渊源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国际习惯和以编纂外交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也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令。
1961年4月18日缔结、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现在已经成了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渊源。
1986年9月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是我国处理在我国的外国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问题的基本依据。
二、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体系和使领馆人员的组成和职务与义务
使馆和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他们也对驻在国负有一定的义务。
主要有: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法规,享有特权和豁免并非意味着可以胡作非为而没有任何责任,只不过责任的承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已;
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如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反政府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
3.使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4.外交代表和职业领事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5.使馆同驻在国洽商公务应当同外交部或其它商定的部门进行。
使馆及其人员
比较
(1)职务
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2)义务
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
领馆及其人员
比较
(1)职务
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2)义务
基本和使馆相同
(1)最高代表
(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必须是正职)
政府:
一国最高行政机关、首脑无须全权证书
1.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部门:
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外交部长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机关大使级(向国家元首派出)
使馆公使级(向国家元首派出)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代办级【不正常情况下
适用,算半个】(向外交部长派出)
2.外交代表机关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事务性使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特别使团礼节性使团
大使: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馆长公使: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
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
参赞:
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一般外交人员武官:
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使馆人员外交秘书:
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
随员:
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说明:
横线以上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
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
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职业领事:
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名誉领事:
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领事雇员通常包括:
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
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二)使领馆人员的待遇
1.使馆人员:
(1)使馆馆长与武官:
先将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同意后正式派遣。
(2)其他人员:
派遣国可直接委派,无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若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需征得接受国同意。
(3)接受国可以不说明理由地拒绝某人做派遣国使馆人员,也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而非外交官的其他使馆人员则可宣布为“不能接受”,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否则接受国可拒绝承认其使领馆人员身份,甚至限期离境。
(注:
是否同意或接受是一国主权,不得视为不友好或挑起事端。
首席外交官,即馆长之外的外交官一般不须征求同意,但接受国若不同意,可不发给入境签证。
唯一的例外是武官,武官必须征求对方同意。
)
【归纳】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
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4)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我国一般为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
【归纳】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
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
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
2.领馆人员
(1)馆长:
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派遣国应发给委任证书,接受国接受后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
(2)其他人员:
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决定,但若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领馆人员,仍需征得接受国同意。
(3)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privilegesand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给外交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地讲是给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官及使馆的有关人员的,不是给一般外国人的,也不是给本国人的。
其他有关人员指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外交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的姑娘以及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在国外时也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特权与豁免在他们在国外执行职务期间享受的,包括出任时途经第三国到任和离任时途经第三国回到本国之前的整个期间。
一回到国内,这种特权即告终止。
以前有些驻外代表要求在回国时在自己的海关免检或享受其它特权与豁免是没有根据的。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是驻在国的本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
我国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是1986年9月5日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有三种,即治外法权说(exterritorality),代表说和履行职务需要说。
《公约》兼采了代表说与履行职务需要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使馆与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之比较
馆舍及财产
保护
人员的寓所、
财产、文书信件
其他
使馆
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
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
外交官员的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
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通讯自由;免纳捐税;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领事馆
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但应给予及时充分有效补偿
接受国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
同上
1.使领馆馆舍及财产
(1)使馆
A.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遇到火灾、流行病发作;
B.接受国负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
C.使馆馆舍及一切财产免于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2)领馆
A.非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
B.接受国负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
C.领馆馆舍涉及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确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予补偿。
2.使、领馆的档案文件——二者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3.使、领馆通讯自由
(1)使馆:
A.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公务目的进行的一切通讯,使馆可使用信差、邮袋、明密电码等通讯方式;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B.外交邮袋、来往公文绝对不可开拆、侵犯;外交信使执行公务时不可侵犯,享有外交信差豁免,公务外不享有此项豁免。
(2)领馆
领馆在通信自由上基本与使馆相同,区别是:
有重大理由且派遣国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领馆邮袋可以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地。
4.使、领馆免纳捐税
可以免纳国家及地方捐税,使领馆用的车辆、办公用品等免关税;使领馆收取的签证费等公务收费免纳所得税等捐税。
例外:
使领馆的日常水电费、清洁费、交通运输费、储藏费等服务费用不免。
5.使领馆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
(1)外交人员A.严格保护:
无论轻重罪,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搜查,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动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人员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正当防卫的实施。
B.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这种义务不但指要采取措施保障外交人员的安全,还指不能放任纵容侵犯外交人员安全的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要进行制裁。
(2)领事人员
一定程度的保护,基本同上,但遇到领事人员犯重罪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另外,在作证方面,外交人员完全没有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在作证方面有如下规则需要注意:
A.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B.其他方面不得拒绝作证,但拒绝的,也不得对之施之强制或处罚;
C.要求领事作证不得妨碍其公务;
D.尽量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
6.使领馆人员的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人员:
私人寓所(包括临时寓所如旅馆房间)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接受国负有保护义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等措施。
例外是,外交人员不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中,对外交人员的财产可以进行合法执行。
(2)领事人员: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
7.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
外交官员(是否豁免与案件的性质有关系):
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
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领事官员(是否豁免与是否执行职务有关系):
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豁免;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民事豁免例外。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此外的,领事人员不能免除作证义务。
但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外交官员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参予的私有不动产的物权的诉讼
2.外交代表私人参予的继承案件
3.外交代表私人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4.外交代表主动诉讼引起对他主诉之反诉
领事官员
1.领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的契约之诉讼
2.领事官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
3.与第三者因车、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的意外事故发生的诉讼
使、领馆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比较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官员
不得对外交官员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派遣国放弃其刑事管辖豁免权。
领事官员
一般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但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管辖,已作出的判决可执行
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必须由派遣国作出,外交及领事官员本人无权放弃
(1)外交人员:
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原则上享有民事行政管辖豁免(例外包括:
A.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诉讼;B.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C.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D.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
上述豁免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只能由其派遣国通过明示方式放弃,并且放弃一项不等于放弃其他项。
(2)领事人员: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例外包括:
A.因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B.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
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C.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有豁免;D.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除此以外,领事人员不能免除作证义务。
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
8.使领馆人员的免税与免验
9.其他特权与豁免
10.适用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
(1)外交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长、外交人员;B.与外交人员同一户口的家属(条件是该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在中国限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C.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条件是为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接受国永久拘留),其特权与豁免限制为:
职务范围外的行为不豁免、除最初到任进口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不能免关税或免检、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D.使馆的服务人员(条件是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拘留),其特权与豁免限制为;仅就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受雇报酬免税,免接受国的社会保险。
(2)领事特区与豁免:
领馆雇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前提是该领馆由职业领事任馆长,而且多限于职务行为及最初上任时的物品,其他具体内容基本同上。
归纳: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主要区别有: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11.使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享有特权和豁免并非不承担责任,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3)使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符合的其他用途
(4)外交代表和职业领事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三、中国的规定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于1986年和1990年分别颁布了《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豁免条例》。
这两个条例基本规定同两公约,但有些规定或宽于公约,或进行细化澄清
1.宽于公约规定的地方:
享有
(1)《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领馆范围为整个领馆而不限于领事公约规定的工作区域部分;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和信件以及财产有不受侵犯的特权,而领事公约对此未作规定;对于领事和行政技术人员的职务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的规定与公约一致,但同时还规定了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2.对有关问题的细化和限制:
明确我国不派遣和接受名誉领事;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规定使领馆和其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威廉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赫利德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
威廉在乙国首都与一名乙国人发生纠纷,失手将其打死,赫利德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杀人事件。
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
A.如威廉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赫利德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要求,要求放弃威廉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推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威廉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威廉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威廉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威廉本人是否同意
莫里是西班牙驻中国使馆的随员,2008年,莫里与中国人董亮签订协议,由莫里为董亮的儿子董涛教授西班牙语。
后因莫里履行合同出现问题,董亮向我国有关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关于本案,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
A.我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莫里是外交人员,享有司法管辖的绝对豁免权
B.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立即受理董亮的起诉
C.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该法院方能受理
D.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法院暂不受理
二、条约法
【司考真题】
3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
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
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9.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09)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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