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管理机制之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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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管理机制之完善
浅议审判管理机制之完善
——以偏远地方中基层法院为视角
【论文提要】当下,审判管理格局基本塑型,并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然而在这一制度的构建中,依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冷静思考和探索,本文以偏远地方中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为视角,指出审判管理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以及审判管理中,完善和正确把握案件评查和绩效考评数据指标的运用方法与限度。
全文共11912个字。
【关键词】审判管理考评机制完善
【正文】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就法院的司法改革而言,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是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经过历时四年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格局基本塑型,并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然而在这一良好势头背后,依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审判管理模式是否凸现司法效益和社会价值?
是否符合审判运行规律?
操作机制是否科学完善?
要怎样正确把握“两权”限度?
只有对上述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和加以反思,充分把握审判管理机制的优缺点,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一、中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改革须立足于现实土壤,如建制跟社会现实脱节,可能导致功亏一篑,当前的状况是,司法审判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社会法治与程序意识在高涨,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也高度重视,审判对外部社会的影响力也日趋加大,法院受理的社会纠纷却日益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但法院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暴力抗法事件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官责权利严重不平衡,任职要求高、薪酬待遇低,法官遴选机制不成熟,执业保障不健全等社会基础薄弱,造成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法官队伍,据近年来媒体报道,一线法官流失的情况在部分地方更趋严重,这加剧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这一矛盾,加之,前些年为克服司法行政化弊端而充分还权于法官与合议庭的司法改革,因缺乏系统化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因素支撑而受挫,在这种情况下,充分放任法官,不仅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会形成“权力在法官、压力在法院、责任在院长”的状态,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也是当今现实条件下,一种无奈、但行之有效的选择,“受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所制约,当前仍需相当力度与适当方式的审判管理。
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审判管理,与体现司法权特征的审判活动,彼此之间应当设立相对合理的界限并实现良性互动”。
现在,审判管理机制之构建不仅已是不争之事,且正在运行中,但如何将其完善为一套完整、科学、较为系统的体系,各级法院仍需努力。
笔者认为,在法院行政化体制结构和决策方式的现实状态下,审判管理权与法官独立享有的审判权,即司法裁判权二者始终存在着博弈,必须正视这种审判管理机制的先天不足,即管理权的加强势必会削弱审判权,管理方式的创新与强化,使审判权受到的控制和约束也越严,审判权发挥的空间就越小,审判管理权的设置限度究竟何在?
何以保证管理者行使权力的正当性?
审判管理权要约束在哪个层面,更能够解决现实问题?
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规范,才能在构建机制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尊重司法规律。
二、现行审判管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审判管理改革与体现司法权的现行审判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对接,会产生一定负面效应
达成国际共识的最为重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包括十项,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中立、独立审判、胜任职责、清正廉洁、公开透明、便捷亲民、及时快捷和司法的确定性。
历年来改革后形成的审判运行机制虽然无论从程序设计还是从司法层面,都显现出司法独立、法官独享裁判权的价值观念,但这种新的司法理念却受政治建构、文化取向等深层次因素及法院内部行政化建制等社会条件和基础的严重制约,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立裁判权还没有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因为从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审判运行机制和审判权的设立都是以“人民法院”这个整体为审判主体作规定,这与西方以法官为中心或本位的司法方式模式有很大区别,加之,偏远地方的中基层法院,由于审判资源馈乏,还没有进行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主辅分离改革,精英化的法官队伍难予形成,审判方式虽从讯(纠)问式转变为诉辩式,但改革不彻底,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依然突出,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未落实,如法官当庭认证率不高或认证不规范,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中紊乱与失序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因此,一方面任何权利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监督,即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臆断和审判行为失控,审判管理工作就必须具有微观性,必须立足于人,对法官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审判管理权的过分扩展和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过分追责,与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相冲突,又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法官,两方面存在冲突,在具体管理操作中,难予准确把握“两权”界限,使得现在的审判管理模式或多或少与“一五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推进的比较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运行程序制度、审判方式改革、法官职业化推进等不相适应,缺乏必要的对接而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只有合理完善“两权”的界限和相应机制,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使管理达到最高境界。
(二)审判管理宏观功能应用不足、微观层面设置缺乏合理性
审判管理分为以整个审判运行系统为对象的宏观管理和以个案裁判为对象的微观管理,即除了加强诉讼程序监督和评估法官审判业绩微观功能外,最重要的作为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宏观作用。
作为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引导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因此,制度设计应充分关注宏观层面的管理工作,但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宏观功能应用不足或发挥不到位,这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制度管理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影响,二是这种机制刚建立,现有的审判管理人员把握和驾驭审判管理工作全局的功能不强,三是受人力物力因素影响,后面将作专门探讨。
而在微观基础方面,设置反映案件质效指标作为宏观掌握审判动态、发现突出问题的资料是必要且有益的,但审判的复杂性,各种因素对审判的影响,不一定都能从数字上反映,且就法官来讲,法律赋予了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就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各个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或分歧,而针对法官所办案件来讲,每个案件也有个案特殊性,指标数据则非常死板,无论如何设置,始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也要求对审判工作考核的谨慎性。
因此,就对法官或案件绩效考核的公正性而言,最好的方法仍然是个案考核,而不是集中用数据指标考核,但个案考核又具有复杂性,其中涉及到人力、物力及考核者个人的业务素质等诸多问题,在现实环境条件下,无法做到切实可行,因此,现阶段也只能做到重新对指标数据的设计进行反思和论证,并谨慎以指标数值来评价法院或法官。
例如,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的升降,虽一定程度上确能反映案件质量,但也应看到,也存在因法官知识水平、理解能力以及业务水平的差异而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解产生较大差异的现象,虽然建立了反馈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予完全发挥效用,所以一直以来一、二审法院间都存在着“不能排除因二审法官认识分歧而导致发回重审规范性不够、随意性大”的争议,前几年曾出现案件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按上级法院发函的要诣作了相应改判,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新组成的合议庭又持跟原二审合议庭相反的意见,导致基层法院无所适从的现象。
而就“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来讲,如果一定时段内,上诉案件恰恰没有重大问题而需全部维持原判,会导致这项分值过低。
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也存在类似问题。
一旦这些数据成为考核法院或法官业绩的主要指标,将无法避免裁判时为了达到指标要求而将一些可以改判、不必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发回重审的情况,就难以排除以这个指标数据来决定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分配纠错任务的现象。
服判息诉率的设置,上诉是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是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权上诉,并且因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法院面临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形势会有较大的差异,其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会有所侧重,案件难易程度有所差别,其外显的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就可能出现偏差,而针对法官个体而言,精英法官常常担当疑难案件审理,用这个指标来评价案件质量,有失公允。
又如调解率的设置,“可调解结案数”是个模糊概念,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有些法律允许调解的案件,可能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对抗程度来讲,根本无调解可能,在实践中如果以这个数据去衡量法官的调解水平和能力,不免落于“相信尺码而不相信自己的脚”的窠臼,且这样的设置,无疑是倡导“调解优先”,会使司法功能发生偏差。
信访率、申诉率等的设置也有失妥当,一则,信访和申诉也如上诉一样,不应由法官去操控和限制,二则,社会实践经验中,片面“维稳”的要求或实践,显然已产生很多不能忽视的恶性循环,作为纷争解决终端之法院,应引起重视。
上述考核指标还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论证,如果不加分析就长期作为奖惩依据,不仅与司法需求脱节,还会对办案法官裁判案件形成新的枷锁,挫伤法官积极性,最终造成对两审终审审判运行机制的损害。
(三)新旧管理机制正在更新换代中,对法院工作整体的科学决策和规划部署尚缺乏系统性
中基层法院审管办大多刚组建不久,原有的制度正在去旧立新过程中,不仅建章节立制处于被动状态、没足够的时间精力对原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甄别和分析思考,且新建制度订立与执行尚不能同步,执行效果不明显,新旧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法院管理的系统整合还需一个过程,因此,存在审判管理机制运转困难、脱节,管理不到位,管理工作系统性不强,缺乏整体的科学决策和系统的规划部署等问题,不仅使管理压力传递不畅,在审判管理组织目标转化为法官个体目标方面也受到削弱。
(四)现有的审判管理人员把握和驾驭审判管理工作全局的功能不强
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却又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有很强的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既要求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又需要有管理方面的知识,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审判业务,但中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受限,由于法官流失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近年来,解决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缺口问题一般都是采取聘用劳务工的形式,基本不可能设立二级机构,致审判管理各个职责无法分开,工作无法开展到位,加之管理工作基础差、底子薄,又受准入门槛相对低、知识结构单一等人力、物力限制,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困难,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单独专门抽出一批审判人员组成一个管理部门,存在很大难度,成立审管办后,都是综合部门的中层干部兼职,顾此失彼。
即使是鳞选出来的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专业的培训,而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管理评估数据专业性很强,使得审管办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加之,管理人员怕得罪人或引发同事间的矛盾,在实际操作中管理工作难予全部落实到位。
(五)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运用尚在磨合期,制约了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偏远地区的中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在攻坚阶段,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运用尚在磨合期,管理工作中还无法实现良性互动。
办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是法院的财富,但办公自动化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运行后,从纸质办公到电子办公转化过程中,部分领导或老法官缺乏电脑技能,又对司法改革全局性改革方向、指导思想和制度政策研究不够,超前思维不足,仍固守几十年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开展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上也存在误区,案件审结后,不能及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报结,造成案件实际结案、网上未结的情况,致使系统中采取的数据不准确。
审管办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管也大多由网络技术人员代管,而网络技术人员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一些审判流程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缺少两者皆备的人才,这些情况,造成了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从而影响审判管理工作开展,这种情况短期内无法完全改变,在今后一段时间将仍然存在。
三、审判管理制度设计应遵循的理念
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必须有明确的定位,正确把握审判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须做到理念正确、规制合理、方法得当,尊重司法规律。
(一)公正性理念
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永恒追求和审判活动的灵魂,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整体框架内构建审判管理体系,要以公正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方面应防止法官审判行为失控,另一方面必须有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并以是否有助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首要价值标准来评价。
(二)规范性理念
审判管理是以保障司法秩序价值实现为目标,是一项管理制度规范下的操作层面上的工作,它必须尊重审判工作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而审判工作的运行不能离开法律法规规制,因此,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就不能突破和违反程序法,只能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法律法规来进行制度设计,才能确保审判管理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和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审判人才的培养,有效促进司法改革进程。
“要防止审判管理职权被任意扩大,弱化法官的独立人格,不仅会影响法官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还会使司法行政工作、审判程序管理工作、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相互掺杂,使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难以体现,法官素质难以提高,科学管理与决策难以实施。
”
(三)系统性理念
法院司法改革分法院体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三个方面。
跟其他体制的革新一样,审判管理改革都是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作为整个法院管理体系的中心、枢纽,不仅要管理案件,上对院长、审判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整合,管理工作还涉及到法院管理工作的其它层面,甚至包括对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只有从全局性的角度,立足于现实状态下法院审判体制、审判方式的改革来构建配套的、全面系统的、职责明确的审判管理体系,形成以审判质效、案件流程、办案绩效、司法资源配置和法院层级等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体系,并与内部行政管理权分类行使,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体效应。
“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范性、系统性才能产生良好的管理效益,达到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审判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等目的。
管理模式上须注重整体上司法运行的效果,从全局性的角度去看待具体问题。
”。
四、审判管理机制之理性建构和完善
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要合理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以提升办案质效为目的,必须符合审判运行程序机制;二是在严格把握纳入考评结果运用数据的情况下,必须借助于建立全面客观的执法办案考评奖惩机制作为科学的制度执行力保障。
(一)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必须符合审判权运行程序机制
审判管理以实现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为目标,而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性的前提,是决定审判管理的临界线,现阶段,法官队伍离职业化、精英化的路程还远,事实证明,司法权也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如果缺乏内部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不可行的,“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加强管理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审判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当然,若一味强调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权配置没有限制在“审判管理”所涵盖的范畴,势必会造成对法制社会进程的损害,即审判管理的无限扩展会对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判活动造成干扰和损害,因此,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构建不仅与法院内部权力配置和准确的职能定位息息相关,还与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更为关联,体系的建立要与审判权运行程序机制相衔接,要以促进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为目的,在内部管理建章立制要尊重司法规律,紧紧围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法定职能来构建适应审判管理工作特点、符合审判活动运行规律的管理体系,并严格依照规制审判运行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允许超越诉讼法的规定,要保障法官独立完全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法官的独立精神,同时,必须以调整审判策略为落脚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审判管理机制的设计层面上,要尽量立足于宏观思路,着眼于审判工作的全局,合理制约审判管理权,数据指标多用于为领导宏观决策做参考,纳入对法院或法官进行奖惩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绩效指标数据要从制度上准确把握,才能保证管理者行使权力的正当性,使审判管理不越权,审判权运行更加规范。
“要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合理调整‘两权’关系,就必须以制度约束审判管理权,保证这一权力行使的谦抑克制,同时确立审判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并使其能‘反制’审判管理权,从而改变‘两权’之间的单向关系,实现两种权力的有效互动。
”具体把握如下:
1、削减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色彩较浓的综合部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构
大多数中基层法院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机构设置,大多是依据上下一体的行政化建制,以往在行政化的管理结构下,综合部门越设越多,而中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受地方统管,多少年来很少能够增加,在工作压力上,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程序和实体都有严苛的法律法规规制,受现在执法环境影响,工作压力相对较重,综合部门职责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和服务工作等综合职责在法律法规中无章可行,职责是否开展或履行到位,无更有效的制度约束,干不干工作或干好干坏全凭自觉或自律,使职责难予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各部门间又缺乏统管、对接和沟通,各行其是,致一些综合部门职责太重,而一些综合部门则差不多成了享受待遇的一个“闲”职,长期以往,不仅容易挫伤一线庭室和法官的积极性,且一些办案多年、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老法官,都利用资历想办法到一些职责轻的综合部门享受待遇,一线审执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直接影响审判执行中心工作,且实践证明,管事的部门越多越会形成机构雍肿、人浮于事、遇事推诿的局面,因此,在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中,须首先依赖于理顺对综合部门的管理思路,综合部门的设置应少而精,一些行政化色彩较浓、职责交叉的部门该撤的撤、该并的并,慢慢淡化行政化管理色彩,并改变对其疏于问责、见子打子、一盘散沙式的管理方式,明确综合部门的职责配置、职责范围和人员配备,并对综合部门科以更严苛于审执部门或一线法官的管理或考核,这样,也可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对审判运行机制和独立审判的干扰。
具体操作中,一是将负有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列为考核职能部门,促使其按时对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分别对各部门进行监控后形成数据资料反馈给考评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接受监督,用以检验综合部门工作完成和质量保障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审执部门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各综合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越权、不懈怠,比如,考勤制度管理设在办公室,对考勤的考评就由办公室来进行,同时,对综合部门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或履行质量在考评机制中应尽量作详尽的奖惩规定,并合理调整权重,制度上从正反两方面督促和规制综合部门;二是“以岗配人”、“以案配人”,即以案件数和岗位职责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随时增配或简减人员,以期疏通人员进出渠道,有效防止盲目增减人员,以解决各部门间忙闲不均、苦乐不均的问题,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确立和突出审执部门法官主体地位为首要目标,尊重和鼓励法官在法律规制下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和独创精神
法院受理的纷争,是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的缩影,大多情况下都是经过民间调解组织和政府各级部门援引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级、逐层处理过后仍无法解决的“老大难”,且司法实践中,特别一些落后、偏远地方,老百姓起诉来的案件千差万别、五花八门,比如,往年宁蒗县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因走婚爬窗户而摔伤的案件(这是当地少数民族的一种习俗),要想每一件案件都能查找到明确、准确无疑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可能,且一些矛盾触及的是社会最敏感的神经,可能无最完美的解决方法,一般情况下,需作“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甚至有时需要为大多数人或弱势群体利益而不得不让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让渡,从这点上讲,法院判决始终会使一方意见得不到支持,加之,法官办案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事后运用物理、技术手段通过人的认识对既往事件的追溯,客观事件不能再现,而受认识水平和物理、技术因素限制,法定真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如要求法官牺牲程序公正无止境追求每一件案件都与客观真实绝对、无条件吻合,就可能违反程序公正而造成更多不公。
如果审判管理建制中,不尊重和鼓励法官在法律规制下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和独创精神,就无法确保审判权的主导地位,法官无法获得应有的职业权威,法院也难予树立司法权威,这种环境下,法官不敢利用智慧开创性工作或不尊重法官独创精神,会造成这些案件法官不敢下判,可能纷争仍然无法解决。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片面的“维稳”,使一线法官畏首畏尾,法官普遍怕在职务行为中担“破坏”维稳的责,而致一些本应在基层法院法官中化解掉的纠纷因层层请示汇报后延误最佳办案时机,因此,在审判管理机制的完善,特别是规制法官的行为中,必须服从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成果,研究并建立审判运行保障和确立和突出审执部门法官主体地位为首要目标,尊重法官在法律规制下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鼓励法官的独创精神,防止以裁判中“不妥当”来对法官追责。
(二)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构建必须借力于全面、科学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作为制度执行力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
审判管理是内涵式管理方式,有其局限性,必须借助于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建立科学公正、衔接配套、运转协调的审判管理机制,除了遵循正确理念和原则构建科学体制并保证正确运行外,还需借力于建立全面科学的执法办案考评奖惩机制作为制度执行力保障,否则,制度执行会流于一般形式。
任何社会变革和制度更新,都必须立足于现实,诚如前所述,审判管理是现实条件下一种无奈、但行之有效的决策,而作为审判管理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的法院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也是一种现实的妥协,尽管一直以来,颇受外部指责,“绩效考评制度必然侵蚀审判独立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上下一致地建立起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可见,只有建立配套的责任明确的问责机制和以“质量效率为中心、以结果运用为关键”的执法办案考评体系,才能使审判管理机制发挥应有的效用,促使管理由开始的宏观他律走向微观自律的过程,最终使审判管理的内容得到落实。
在构建或完善执法办案考评奖惩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和合理量化数据指标方面,具体把握:
1、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评体系
绩效考评的指标量化是服务于审判管理工作的,因此,要防止导向发生偏差,在设定考核数据指标时要本着合理、树立正确政绩观、准确反映法院执法办案的规律特点和特殊性、确立和突出审执部门法官主体地位为首要目标和以案件质量为核心,具体方法为,在纵向的数据指标量化上,依各部门工作性质分为综合部门、业务部门等类别制定不同考评标准,并充分考虑制度灵活性不足、考核到个人难以避免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建立分层、分类考评体系:
(1)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评体系,规制审判管理权。
全院考评到各庭室,由各庭室负责建立起更为合理、有效、简约的考评配套机制,再考评到每个岗位或法官,因为,庭室干部不仅自已办案或参与办案,对审执任务的完成负有更大职责,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且他们最接近办案法官、最了解法官思想、最了解审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最明白司法改革的瓶颈,也最懂得尊重审判运行机制和规律,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树立起正确的管理意理和良好的管理氛围,且有助于克服我国法院层级化组织体系客观存在背景中,审判管理不可避免具有行政性因素所可能引发的某些弊端,还能制衡两权之间的关系,制约审判管理权的过分扩张。
(2)规范和强化院长、庭长职责。
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监督、激励、管理和导向作用跟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关联,而院长、庭长的地位特殊、职责重大,审判管理责任也更大,在层级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但另一方面院庭长在现行体制和环境中,往往具有不可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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