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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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题库
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可抗力:
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
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承揽合同:
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行使的规定: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
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管辖竞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
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
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
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
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
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
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
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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