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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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第十一章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第一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的
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
二、执法程序
(一)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
1、受理
(1)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对举报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受理。
(2)举报中心按以下要求受理举报:
①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由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
②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③受理电话举报或者口头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④信函(来信)举报;
⑤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⑥接收上级转办、税务机关各级领导收到举报材料,批交本举报中心办理的举报;
⑦接收下级举报案件中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上报本举报中心后,经领导审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
⑧接收下级上报的重大举报案件,经领导审批交由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
⑨接收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并转交本级举报中心办理的举报。
(3)登记报批
举报中心根据受理的举报材料内容,汇总登记举报案件管理台账,并逐案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整理、归纳举报重点,提出以下几种拟处理意见,连同举报具体资料,报领导审批:
①经案情初步分析认为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拟处理意见;
②经初步分析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暂存待查的拟处理意见;
③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提出请上级税务部门批示的拟处理意见;
④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登记表》,提出同时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的拟处理意见,并可提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其他举报案件,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进行稽查的拟处理意见;
⑤属于下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拟处理意见;其他举报案件,提出转下级稽查局查处的拟处理意见;
⑥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提出移送本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拟处理意见。
2、处理
收到领导已审批的资料,根据审批结果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联系举报人要求其补充举报,然后重新填写《税
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连同补充的举报材料,上报领导审批;
(2)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予以暂存待查处理;
(3)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请上级税务部门批示的,将举报原件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报送上级税务部门;
(4)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上报的,将《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登记表》和举报材料分别上报本级税务机关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其他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查处的,按照领导批办意见,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传递给批办单位办理;收到上级对本级报送的重大案件由上级直接查处的批示,作撤案处理;
(5)属于下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的,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传递给批办单位办理;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由本级督办的重大案件和由下级稽查局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转下级税务机关处理。
(6)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填制《转办单》将举报材料予以移送;
(7)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3、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反馈
(1)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
杂的,时限可以延长,但应当上报查办情况。
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2)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
(3)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
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4、对举报人的保护
(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报表统计和资料归档
(1)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2)对于举报案件及其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产生《税务稽查信访基本情况统计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
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
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情况。
(二)税务稽查举报奖励管理
1、确立举报奖励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人为举报奖励对象:
(1)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而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3)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联名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所属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2、确定奖励方式
(1)物质奖励。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物质奖励不适用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精神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通知领奖
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制作并送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4、奖金发放
(1)核实身份。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举报中心审核确认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2)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管理。
领取奖金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订。
(3)办理手续。
对经审核符合领奖条件的,举报中心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三、执法检查
(一)对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的执法检查
通过计算机调取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登记的名单,从中选取需要检查的户数,按所选户数调取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2、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否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3、举报中心填制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举报内容是否填写清楚,拟处理意见是否得当,记录人、承办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报领导审批,是否按领导审批意见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是否填制《转办单》并将举报材料同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
4、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的检查。
通过检查上级部门要求查办的《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和本级承办结果的报告,核对:
(1)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时间与本部门承办结束的时间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承办,并反馈结果,最长的时间有无超过60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是否上报阶段性的查办结果;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是否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2)通过检查本级举报中心移送给下级或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规定的承办时限要求与下级承办机构承办结果的报告时间进行比对,检查承办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承办,并及时反馈承办结果,没有规定时限的,是否在60日回复承办结果。
(3)对举报人是否保密。
通过座谈了解是否有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或者将举报情况、举报人情况透漏给被
举报人情况发生;调查核实情况时,有无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暴露举报人身份现象;通过检查媒体对举报案件的宣传报道材料,检查有无公开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情况,如果有可以通过向举报人了解是否征得其同意。
(二)对税务稽查举报奖励管理的执法检查
1、抽查稽查举报奖励的有关档案资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进行检查。
2、通过档案资料了解举报奖励的对象是否是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3、通过核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凭证上是否注明举报编号、举报案件名称、举报人姓名、单位或住址、工作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举报人或领款人是否签名,奖金发放机关是否加盖公章,举报中心经办人、财务科经办人是否签字;举报人领取的奖金金额是多少,将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实际入库的查补税款、罚款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在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没有应纳税额的,是否在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有无按税款和罚款的合计数额作为基数提取支付奖金情况;对支出超过10万元的,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核对领取举报奖励人员姓名,是否有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举报人姓名与举报材料的举报人进行核对,除举报人委托的领奖人外,举报人姓名是否一致,检查税务机关有无虚设举报人变相支取举报奖励基金的问题。
第二节对稽查选案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二、执法程序
(一)采集数据
内部和外部数据资料的种类包括:
1、纳税人各种申报资料。
主要指已经取得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种纳税资料,如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其他资料等。
2、内部管理资料。
是指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时积累的信息数据。
如发票的购领数量及号码,税款的入库金额,各项待批文书的审批记录等等。
3、税务稽查资料。
主要指经过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后形成
的纳税人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资料,为案底查询和计算机再选案提供信息。
4、外部数据资料。
是指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有关职能部门获取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相互取得的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的登记信息;
(3)司法机关转来的涉税信息;
(4)从金融、银行部分取得的资金信息;
(5)从财政、海关等其他部门取得的涉税信息;
(6)从公安机关取得的信息;
(7)从外部取得的其他信息。
(二)确定被查对象
1、稽查选案部门将征管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清税事项及其他需进一步查实的违章行为和稽查实施部门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记入《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2、对《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中常规选案的专项选案分析确定的待稽查纳税人进行人工分析和计算机打分排序,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顺序,属专案的应优先安排检查。
3、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1)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须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2)税务稽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当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稽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
税务稽查计划要突出重点,注意做好与
日常检查的衔接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对日常征收过程中纳税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4)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三)分配稽查任务
1、选案部门根据《待稽查纳税人清册》所列纳税人情况及稽查实施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专案优先安排的原则,确定稽查实施部门的稽查任务,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附《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相关资料。
2、属于专案稽查的案件,应向税务稽查实施部门下达:
《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及举报件、《稽核通知单》及协查等资料。
3、根据稽查实施部门查找不到的纳税人填写的《失踪纳税人通知》对原下达稽查任务予以核销,根据新确定的稽查任务重新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
4、对征收管理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注销户情况,按照即来即查的原则,下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确定注销清算任务。
5、对已下达的稽查任务,根据各稽查部门上报的稽查任务完成情况,填制《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进行跟踪问效。
6、选案部门对被确定待稽查纳税人属管辖范围外的,或稽查实施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属征管范围以外的相关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填制《转办单》,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
三、执法检查
(一)根据选案部门填制的《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按照专案优先的原则安排稽查,是否列入待稽查的纳税人都被列入稽查,有无遗漏,有无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超过2次的,有没有安排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或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稽查实施部门查找不到的纳税人,是否根据其填写的《失踪纳税人通知》对原下达稽查任务进行销号,并重新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不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是否填制《转办单》,经领导批准后转办。
(二)对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看有没有稽查计划、稽查方案,是否经局长批准,是否按月或按季将稽查计划报上一级税务局及稽查局备案,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在一个年度有没有超过两次的。
(三)有无设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稽查类型、来源、受理时间、处理结果、承办单位、稽查状态是否填写清楚。
《税务稽查实施台账》是稽查部门跟踪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一种具体形式。
通过《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可以全面掌握某个案件的检查状态以及整个稽查计划的进行进度,便于领导机关全面有效地指导稽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下一步更好地制订计划打下基础。
第三节对稽查实施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五条、五十八至五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至八十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二、执法程序
(一)稽查实施前的准备
1、在实施稽查前,应当提前向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称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可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2、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资料,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确定采取实地稽查、调账稽查、询问或异地调查和函查的稽查方法。
3、回避。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4、税务稽查方法
(1)实地稽查。
深入被查纳税人会计核算所在地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2)调账稽查。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将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时,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询问。
在稽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询问时,由稽查实施人员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询问对象,指定被询问对象到具体地点接受询问。
询问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件,专人做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后,将《询问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情况;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4)异地调查或协查。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
5、立案处理
(1)被查对象达到立案标准的,{即: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面,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②未具备上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水印纸)的;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⑤虽没有前面所列行为,数额又不大,但情节严重的},实施稽查前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稽查;
(2)对稽查前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被查对象,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补填《立案审批表》报批立案。
(二)实施稽查
1、确立检查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实地稽查;调账检查;询问;异地调查或协查方法。
2、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填制《税务稽查底稿》。
3、在稽查过程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并在7日内处理完毕。
4、在稽查过程中,如需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款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5、在稽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方式。
需外地或本地其他部门协查时,制作《协查函》登记后发函,待反馈后及时调整,补充稽查方式和内容。
6、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实施人员可以让被查对象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或向证人取证,取得证人证言材料。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需提取证据原件时,应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双方签字盖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制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7、在稽查过程中,如需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省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检查跨省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在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照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可采取即时税收保全措施(见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部分)。
9、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相关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不能同案处理的,应当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移送选案部门列为待稽查纳税人。
10、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应当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选案部门销号,重新领取新的稽查任务。
11、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有出入或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且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填制《税务登记检查单》一式二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份用于装卷,一份转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12、对注销清算户、停业户、检查完毕后,报经负责人同意,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停业登记表》中签署清算意见及清算情况,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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