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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宋代拦头与市镇管理关系的思考
对宋代“拦头”与市镇管理关系的思考
吴晓亮
2012-08-3009:
57:
13 来源:
《江西社会科学》(南昌)2011年11期
【内容提要】拦头,自五代出现以来,在宋代发生了地位高低及所掌职事的变化。
这些变化表现为拦头的设置从最初具有的临时性,后趋于固定化;由于拦头的职事与征税密切相关,故人员的选拔要经由转运使司的官员,客观体现出其身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拦头工作的场所从府州县的商税院或商税务一级,逐渐向下发展,广置于镇,甚至活跃在比镇更低一级的“市”;这一变化过程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市镇的发展水平大致同步,在南宋尤为典型,是我们考察宋代市镇“市”级管理的一个重要窗口。
【关键词】宋代/税务/拦头/专知官/市镇管理
自20世纪20—3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对宋代的市镇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①,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比如,在市镇的管理方面,有一些学者虽有专文阐述②,但研究多集中在镇这一级,对更低一级的市则少有涉及。
市的情况究竟怎样呢?
能否再做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和研究呢?
本文欲就过去关注过的问题再作梳理和思考,以期能对宋代市镇研究有所深入。
在宋代市镇中,笔者将宋代的“镇”和“市”视为不同的层级。
一般说来,在市镇勃兴的宋代,由于镇的基础较好,所以它们大多会由前代那种军事功能突出的军镇转化为经济功能日渐凸显的城镇,管理也逐步民政化、行政化。
属于“市”级的墟市、税场等则与之不同,首先是它们大多兴起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商品流通活跃的乡村地区,在形成之初就具有明显的经济特性。
由于自身的基础较“镇”薄弱,所以官府对其的“管理”旨在收取杂税,且具有不稳定性。
通过阅读文献与思考,笔者认为宋代的“拦头”也许是考察宋代市镇“市”级管理的一个窗口。
一、今人对宋代“拦头”的认识
“拦头”,在《宋代官制辞典》中这样解释:
“拦头,公吏名。
掌拘收税钱,并审验客人(商旅)所执地头引以放行。
”[1](P334)这一解释是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七之二十九至三十中北宋徽宗朝的史料。
王曾瑜在论述宋代吏制并专文分析吏胥职责时认为,宋代拦头的职责比较固定,“专管征收商税”。
[2](P369)苗书梅的研究更加深入,她在一篇关于宋代公吏制度研究的论文中指出,“拦头”或作“栏头、拦子、揽子、揽头等。
五代时,藩镇始在关、津、河渡等处广设拦锁,征收过往商旅的钱物,宋太宗时改为差税户主之。
差役制下,乡户管理关津河渡,须定额给官府交钱,若收入减少,就得以家产抵当,于是,应此役者多至破产……募役法实施后允许民户自愿投名,不支雇钱。
拦头的定额虽不太多,如福州北宋时37人,南宋时30人;台州北宋时14人,南宋时12人。
但额外设置非常严重,南宋尤其突出。
拦头与专知官合称专拦,本以拦纳商税及禁榷物品为主,但南宋时,因为专拦往往与纳税官及仓库吏通同作弊,地方征收二税的官吏往往只接受拦头拦纳的钱物,于是夏秋二税及和买绢、和籴米的征收,都有拦头参与其中,他们以次充好,多收入己,少纳于官,使官府与纳税者均受其弊”。
[3]
上述几种说法都解释了宋代“拦头”的身份与作用,不过,当我们进一步检索资料就会发现:
王曾瑜的解释过于简洁;《宋代官制辞典》的依据是北宋徽宗朝的资料,并不能全面反映“拦头”在宋朝319年间的变化;苗书梅虽然勾勒了“拦头”的发展线索,但又将“拦头”与专拦和揽子、将专拦与专知官等归在一起。
他们虽说都是役吏,但各自是有差别的。
③鉴于这些原因;笔者欲再做探讨,进一步厘清拦头的职能与作用。
二、宋代以前的拦头
根据史料的记载,“拦头”在五代十国时期就有,其与检税有关。
黄休复的《茅亭客话》记有后蜀末利州路二位商客携商货“往葭萌市鬻之”。
时“山程巇崄,竹树荒凉。
时雨初霁,日将暮,去市十五里余,林高树上有人云:
‘虎过溪来,行人回避。
’二客惶忙选得一树高枝叶蔽人形处登之。
逡巡,有二虎迭来,攫跃或作人声曰:
‘人在树上。
’一虎曰:
‘我须上树取之。
’虎欲相及,二客悸栗以拄杖摏之。
虎叫曰:
‘刺着我眼。
’遂下树,号呼而逸。
至曙,行人稍集,遂下树赴葭萌市,征之所有。
一妇报云:
‘任拦头夜来醉归,刺损双眼,不来检税。
’二客相顾私语,众怪而问之,因说夜来以拄杖摏损虎眼,是斯人伪为虎劫路耶。
众言比处近有二虎且暴,四远村庄犬彘驹犊殆将食尽。
市人遂相率持杖,往拦头家验之。
才及中路遇一虎,虎畏人多,惶怖奔逃,越山哮吼而去。
众至任拦头家,窥其篱隙之内,但见拦头倮形而坐,两目流血,呻吟不已。
众乃叱之,以杖击笆篱。
其拦头惊忙踉跄,曳一尾突门而出,目无所见,撞落深坑。
吼怒拏攫,为众人棒及大石毙之。
遂舁入市,向先见之虎,即拦头妻也”。
[4](卷八《葭萌二客》,P953-954)
这是一条较早反映拦头活动的史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
至迟在五代十国时期,拦头已经出现,他们在“市”中承担着“检税”的事务。
三、宋代的拦头
宋代拦头的情况在《宋会要辑稿》、宋人笔记小说中多有记录,但反映出的史实是:
从现有数据看,“拦头”收税作恶、侵扰百姓的记录更多的是在真、仁朝之后,这与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活跃期相吻合。
那些在“数里之外”拦截税钱或据地验引的记录,多在北宋末年才频繁出现,南宋日益猖獗。
下面做一梳理:
首先,在宋朝立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拦头”不过是在商税院中从事杂役的人,身份低下。
随着他们接触税务程度的深入,日益受到官府的重视。
据《宋会要辑稿》载,太祖开宝三年(970)四月,诏:
“河北诸州盐法,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充赏。
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委本判官盐(监)掌。
敢有侵隐,并当削除;能纠告者,本院栏头、节级即补税务职掌,百姓即免三年差役,并给赏钱百千。
”[5](食货二十三之十八,P5183)这条资料说明,宋朝初年,“拦头”主要是在商税院当职。
此时,他们的具体执掌并无明确记录,但一定与商税院的“税务”有关。
而且,从他们具有纠举欺隐的能力看,说明他们不仅熟悉商旅纳税情况,而且明了州府官府管理人员与商客之间缴纳税收的具体环节,比如纳税多少、纳税时间、税收流向等。
真宗大中祥符的一条记载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大中祥符七年(1014)四月,诏商税院:
“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5](职官二十七之三十五,P2954)正是由于他们掌握纳税的一些具体而关键的环节,“知情”或“同情”,所以,在国家整肃和监督吏治的过程中,“拦头”才可以作为提供证词的、具有“纠告”能力的人。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拦头”、“节级”才能“补税务职掌”。
能否这样理解,作为役吏,当时“拦头”的身份并不稳定,只有立功、有业绩方能获得较稳定的、执掌税务的职事。
“拦头”的选充和身份的进一步稳定,应当是在太宗至道年以后。
文献载:
“至道二年,诸道拦头委转运副使拣选充。
咸平三年始招客户。
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
熙宁募,元丰以来不给雇钱。
”[6](卷十二,P383)这就是说,此前“拦头”的选拔是带有随意性的,或说对个人的财力、人品与能力没有具体要求。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提高,“拦头”涉及税务具体环节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所以,“拦头”就由地方主掌财赋的转运使司的官员“转运副使”选充,而且规定必须是第五等户方有资格充投。
尽管拦头是由地位不高的“五等户”充任,但因其所接触的“税务”与财货密不可分,这就决定官府在拦头的选拔上还有更高一层的要求。
比如,需要该人有人品、有一定的文化等。
可惜,这方面的资料还没有看到。
无论怎样,这已经是“拦头”身份地位得到重视和确认的一个信号。
从此,各州的“拦头”也有一定的数额。
据记载,福州北宋熙宁七年(1074)有37人,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有27人。
[7](卷十三《版籍类四•州县役人》,P226)台州北宋时14人,南宋时12人。
[8](卷十七《史役门•州役人•栏头》,P731)
其次,“拦头”职责在北宋徽宗年间更加明确,他们在市镇中的作用开始凸显。
在北宋前、中期的资料中,拦头从事的职事与税务有关,或检税、或收税、或验引,材料比较细碎。
北宋末年徽宗朝的几条资料较完整地记录了拦头职事具有“一条龙”的性质,从一个侧面说明拦头的地位比以前更重要了。
大观三年(1109)的资料曰:
“三月十五日,诏:
‘诸路应茶客合经过州县,税务栏头批引,封笼篰及行遣茶事手分、贴司并行重(禄)法。
’”④在这里,“拦头”的职责明确为“批引”、“封笼篰”。
又有政和四年(1114)资料曰:
“十月七日,淮南路提举盐香茶矾事司状:
‘……诸路应茶客合经过州县,税务栏头及行遣茶事手分、贴司,即未有立定重禄,请给则例。
本司今依应将州、县、镇税务应系茶客经过去处,欲乞每月各轮差栏头二名当务,专管验封引、收税,量事务繁简分三等重禄钱。
州军在城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上等,各支钱五贯文;县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中等,各支四贯文;镇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下等,各支钱三贯文。
其本月不当验封引、收税之人,如于茶事有犯,已有指挥,并合依重禄法施行。
兼契勘州县行茶事人吏重禄食钱,系以常平头子钱支充。
所有今来栏头重禄,亦望许于常平头子钱内应副。
’诏:
‘诸州、县、镇税务各一名行重禄,管勾验封等事,州每月支钱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余依淮南盐事司所申。
余路依此。
’”⑤这条资料很有代表性,能否将此视为拦头职事的制度化呢?
笔者认为,如果拦头有固定的职事、有固定的人员安排、有固定的轮差时间、有固定的食禄,拦头的设置就已经形成一种制度了。
当然,“拦头”职事的制度化是一个过程。
北宋前期,他们只是临时设置,需要有纠告税务官员的不法行为才能获得“补税务”的身份;到北宋中期,转运司官员对拦头的选拔提高了他们的身份;王安石变法使其有了食禄,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事实上,拦头职事、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化至北宋末年都还没有完成。
据政和八年(1118)资料载:
“八月十七日,臣僚上言:
‘伏见天下商税务欲乞应客人商税之物所经由私小路,并令栏头只批引放过,就前路官务照验,一并收税。
庶几可以少绝偷税之弊,有补财用。
’”[5](食货十七之二十九至三十,P5098)这里的“拦头”只“批引放过”,显然并非如前所谈在各级税务里的“验封引、收税”的“拦头”。
这条资料距政和四年已经过去数年。
又据宣和年间(1119-1226)资料载:
“都茶场状:
勘会客贩茶经过州、县、镇税务,依政和四年十月七日朝旨,各轮差栏头一名管干批引、验封、收税等事,支破重禄食钱,州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
昨缘行旧法免税,不入税务,其州县差栏头食钱更不支破,止差重禄人吏一名相兼主管,日支食钱二百文。
近准宣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朝旨,既已依旧纳税,其批引、改指等自合税务主管,所有州县镇轮差栏头重禄食钱,缘未经申明,付讫详酌指挥施行。
诏依政和四年十月七日指挥施行。
”[5](食货三十二之十六至十七,P5365-P5366)
据以上资料进一步说明几点:
(1)“拦头”的职责主要是在州军的在城税务、县税务、镇税务专管验封引、收税;
(2)每月都轮差二名“拦头”在税务当职;(3)根据其所理事务的繁简,州军、县、镇的“拦头”各有一人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重禄钱;(4)“拦头”职事的确定虽然是由“茶事”引起,但似逐渐成为北宋各州、军、县、镇所依行的制度;(5)此时的“拦头”的活动空间还未拓展到镇以下的税务之外,也就是说与“市”一级的收税还没有太大的关系。
再次,两宋交替之际,拦头的活动向市镇中“市”级拓展,并以一种较为野蛮和贪婪的方式开始了官府对“市”的掠夺和管理。
从前引资料可知,“拦头”的职事与税务有关。
北宋前期,“拦头”不过是在商税院中从事杂役的人。
至北宋中期,由于他们经由地方转运使司的官员选充后,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史料中更多出现他们与客商打交道,且掌管了官府收税的一些关键环节的记录。
与此同时,拦头欺压商旅的记载也愈来愈多,从某种角度看,他们对市镇管理,尤其是“市”一级行使管理的成分日益凸显。
据记载,北宋中期,“曹州民王坦避水患,以其车载人货,取直至京师都税院。
栏头甲绐之曰:
‘车无火印,匿税也。
贿我则免。
’”[9](卷六十二,P922)“拦头”在这里有“验引”之责,有一定的权势,所以他明目张胆地索要钱财。
北宋人郑侠又记载说,税院“有税长连纸者,其额每一千税钱五十足。
拦头辈以为条例,每一千收千百五张税钱。
自取条贯,遍检无此条,取则例检之又无。
以其无条例遂不敢行。
祗领依条每一千张收钱五十足”[10](卷六《上王荆公书》,P435)。
显然,这些“拦头”拥有“收税”之责权。
不过,这时期“拦头”的活动范围,仍然局限在税务有限的空间范围内。
拦头的权责虽然与税务有关,但在徽宗朝以前不够明确。
笔者认为,前引徽宗朝确定“拦头”具有“批引”、“验封”、“收税”的责权是一个突破口,使“拦头”更多地走出各级税务的有限空间,活动在各地商旅的必经之路及低一级的墟市。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地额外增加“拦头”及其不法收税的记载越来越多,南宋尤甚。
绍兴十九年(1149)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
“所在税务各有立定吏额,比年以来,州县税务率多违法额外增置公吏栏头,邀阻客人,致商贾不行,百物踊贵,细民艰食。
”[5](食货十七之三十九至四十,P5103)绍兴二十二年(1152)二月十五日,军器监丞黄然言:
“沿江一带税务,比年以来,额外招收栏头,私置草历,非理邀阻,欺隐作弊,商旅患之,号蕲之蕲阳、江之湖口、池之□汊,税务为大小法场。
咸谓利归公家十无二三,而为官吏所窃取者过半矣。
”[5](食货十七之四十至四十一,P5103-P5104)又有资料曰:
“南郊赦:
‘州县私置税场,节次指挥已令放罢。
所有客贩货物,自有立定税钱。
其税场多缘增置专拦,百色侵渔,过数收税,不上赤历,非理破用,致物价增长。
’”[5](食货十七之四十一,P5104)为增加税收,“拦头”不惜辛苦,逐客收税在数里之外。
南宋周必大《文忠集》的记载非常生动。
他乾道三年(1167)经湖口县,其行船已经“过里许”,然“拦头一叶舟,赶白浪,袭税方与,从者哄”,致使“江州使者再至,乃去”。
[11](卷一百六十七,P801)淳熙五年(1178),有臣僚言池州雁汊、黄州、鄂州税场之弊:
“一、舟船实无之物,立为名件,抑令纳税,谓之虚喝。
一、人栏头妻女直入船内搜检,谓之女栏头。
一、所收商税,专责见钱,商旅无所从得,苛留日久,即以物货低价准折,谓之所纳。
一、巡栏之人,各持弓箭、枪刀之属,将客旅栏截弹射,或至格斗杀伤。
一、税务依条自有纂节,栏头多用小船,离税务十余里外邀截客旅搜检,小商物货,为之一空,税钱并不入官,掩为己有。
”[5](食货十八之九,P5112)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到,北宋末年以后,“拦头”不仅数量增加,而且活动频繁。
他们的足迹开始走出城中的税务,大多活跃在客商必经的交通孔道与河岸。
他们拦截客商,征收税钱的公共职责逐渐变成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的不法行为。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拦头”数量的增加和他们停驻拦税的地方,也许正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市”级市场。
他们于税务外数里、数十里的拦税行为,从某一角度反射出“市”级市场发展之一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镇勃兴和发展的速度,特别是“市”一级市场数量的增加,南宋大大超越北宋。
⑥南宋时期,“市”级市场发展的突出事例就是商税的征收。
比如南宋徽州歙县有岩寺、新馆两个地方,在绍兴五年(1135)以前还未正式设镇。
但是,它们因有“商旅聚会”,官府遂差官“拘收税钱”。
在绍兴三年(1133),岩寺的商税岁入已经达到6300余贯,新馆的商税岁入2100余贯。
地方官因这两地经济收益好,遂向朝廷申请将两地升为镇。
[5](方域十二之十九,P7529)岩寺、新馆这两个地方在设镇以前,显然就是低于镇的小市场——市。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
应当说,这些正式税务之外商旅聚会的地方,正是“拦头”活动的地方。
换句话说,“拦头”足迹所到税务之外的地方,应当大多与“市”有关。
否则他们的拦税行为就如同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由此,我们能否进一步说,宋代对“市”一级的管理,就是通过“拦头”这样的小人物,首先是从税收开始的。
虽然它还是一种非行政管理,却可视为后世市镇管理的先声。
四、与“拦头”相关的“专拦”、“专知官”小考
既然“拦头”的作用已经廓清,那么,他们与“专拦”、“专知官”的关系究竟怎样呢?
在《宋代官制辞典》中,“专拦”如是解释:
“公吏名,在京都商税院及诸路州军县镇商税务均设置,收掌指税印章,专事征收商税。
”[1](P334)苗书梅则认为:
“拦头”或作“栏头、拦子、揽子、揽头等”,而“拦头与专知官合称专拦”。
[3]笔者认为,对两种解释还可以再作补充。
首先,据史料记载,宋代的“拦头”与“专拦”执掌事务最为接近,但两者的地位有高低之分;活动的地点也有轻重之别。
北宋人李新“昔佐幕武信,尝病税务。
除官监外如遂宁,遣专拦发船与收过税,而县官不与其事。
因都□鞠衙校温约始,窥见其约以差次当。
至遂宁,既在外邑,挟州郡之势,无敢谁何?
凡养妻孥饮嚼蒲博外,月犹得四百千。
是一专拦之身一岁之得几七八千缗。
其他可以类举。
合之外镇,如独柏峡口,三四处皆付之拦头,以为扰轻,而增亏未尝比较,岁又不下数千缗”[12](卷二十二《上漕使书》,P586)。
在这同一条史料里,“专拦”与“拦头”都有记录。
很明显,“专拦”在遂宁税务掌“发船收过税”,个人收益极好;“拦头”则在低一级的外镇活动,个人收益虽不如“专拦”,但每岁收入也“不下数千缗”。
而且,“专拦”与“拦头”一样,为增加税收,可在税务数里之外拦截抢夺,为所欲为。
南宋人杜范言地方税收压力大,“郡迫之务,务迫之专拦,道路之拦截、攘夺,无所不有”[13](卷八《奏札•便民五事奏札(知宁国府)》,P677)。
“岳阳征商比年浸急,至号为□江一路法场。
盖由公征既重,复困专拦”。
黄世绪“斟酌蠲减倍常,所谓‘专拦莫得恐喝舟楫往来’”,以至于百姓“万口传诵”。
[14](卷十一《行状•母舅故朝议大夫太府寺丞黄公行状》,P379)由此观之,“专拦”与“拦头”的职事非常接近,都有“拦税”的责任。
但“拦头”是到“外镇”低层次的市场活动,收益不如“专拦”,又体现出两者地位的差异。
其次,“拦头”与“专拦”都享有一定的薪俸,但出处不同。
北宋熙宁年间(1068-1177)数据显示,“专拦”“皆有食钱”,“取钱依仓法”。
他们所取“食钱”通常是“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官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
[15](卷十四《征榷考一•征商(关市)》,P147)“专拦”获取食钱的来源是“事例钱”,又作“市利钱”。
有两种方法:
一是官税,百文抽十;一是客人纳税后,在客人那里再抽百分之六。
“拦头”则依政和四年十月七日朝旨,“各轮差栏头一名管干批引、验封、收税等事,支破重禄食钱,州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
昨缘行旧法免税,不入税务,其州县差栏头食钱更不支破,止差重禄人吏一名相兼主管,日支食钱二百文”[5](食货三十二之十六,P5365)。
还有资料说,淮南盐事司所申“契勘州县行茶事人吏重禄食钱,系以常平头子钱支充。
所有今来栏头重禄,亦望许于常平头子钱内应副”。
朝廷批准:
“诸州、县、镇税务各一名行重禄……州每月支钱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
”⑦这是从常平投子钱中定额支付。
薪俸出处的不同,额度不同,获取的方式不同,虽然有不同时代政策的差异,但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专拦”、“拦头”有一定的差异。
再次,“专拦”并非是“拦头”与“专知官”的合称,它们是各司其职。
“专知官”在唐五代时期常设,涉及事务多且杂。
《旧唐书》载:
“馆驿之务,每驿皆有专知官。
”[16](卷一百七十一《裴潾列传》,P4446)在《唐大诏令集》中,各官员因与太皇太后山陵事务有关,故“判官、巡官、巡检专知官各加两阶”。
[17](卷七十七《陵寝下•孝明太皇太后山陵优劳德音》,P585)唐代宗时,刘晏在扬子县置十造船场,“差专知官十人”主其事。
[15](卷二十五《国用考三•漕运》,P243)《册府元龟》载,穆宗时期“御史台奏:
推勘景陵土石工作,专知官京兆府户曹参军韦正牧减刻工匠价钱,厨料充私用,计赃八千七百余贯”[18](卷一百五十三《帝王部•明罚第二》,P1856-P1857)。
吴越国时期,有一钱塘禅师“本北郭税务专知官”[19](卷二,P29)。
由此可知,唐五代时期的“专知官”或在馆驿、或在山陵、或在船场、或在税务,分设在不同的部门,专门执事而已。
两宋沿用唐五代“专知官”的称谓。
宋人赵彦卫在梳理唐宋官吏的称谓时说:
宋“吏胥则有通引官、专知官、孔目官、直省官”等等,“推其原亦本于唐”。
[6](卷七,P327)又据前所引《唐大诏令集》看,其业绩突出者可以加阶,说明其身份非一般小吏,是某一部门主管某事的执事者。
在职事方面,宋代“专知官”也延续了前代的特点,多个部门皆设“专知官”。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宋会要辑稿•食货》等文献记载,在京城的秘书省、仪鸾司、翰林司、官告院、文思院、学士院、御辇院、御书院、度牒库、和剂局、大乐礼器库、皮剥所以及各地方的税务、税场、杂卖场、籴场、盐场、转般仓、酒务、酒库、公使库等多设有“专知官”。
不过,宋代的“专知官”一开始就显现出与经济的相关之处,无论中央或地方都是如此。
宋朝初年,文思院中的“专知官,掌收支官物、攒具帐状,催赶造作生活”[5](职官二十九之一,P2988)。
官告院的“专知官”,“司封合纳绫纸钱并本库收纳”,需要使用时再送有关部门。
[5](职官十一之六十,P2652)礼部的“专知官”则是“逐季造帐拘收,每赴省请纳牌印,即令史行按关刺,专知官据数给纳入帐”[5](职官十三之一至二,P2664-P2665)。
学士院措置之初,大臣“欲乞差小使臣一员专监厨库,兼管勾本院应干钱谷官物等”,后“承朝旨,置专知官一名”。
[5](职官六之五十二至五十三,P2522-P2523)南宋文思院“上界所管金银、珠玉、犀象等官物浩瀚”,有司希望能依绍兴年间规定,“许行踏逐曾经历库务、有行止小使臣校尉一名充专知官,二年为界”。
但“小使臣校尉畏惧重难,累年无人肯就,止令手分时暂兼权,致工匠等通同作弊。
今乞照下界例,从都官权于副尉内拟差专知官一名赴院管干。
所有酬赏请给等,并从上界专知官……从之”。
[5](职官二十九之四,P2989)秘书省“旧有专知官一名,系主管应干钱谷官物”,由于没有一定的时间界限,“是致杂务使臣连界掌管,因而失陷官物”,“乞依寺监通用令,专知官以二年立界。
如是界满日,从本省旧制再行踏逐抽差,庶使交替有期,所掌官物易得明白。
从之”。
[5](职官十之八十一,P2795)
在地方,专知官主要设置在盐场、籴场、税务、酒务、杂卖场、转般仓、公使库等地。
某盐场“差衙前充专知官勾当”[5](食货二十二之三十二,P5171);南宋籴场“置场日久,弊端百出”,其中“专知官岁久为弊,今后以二年为一界承替”[5](食货二十一之四,P5146);“杂卖场置专知官……内专知官,以三年为界”[5](食货五十四之十九,P5747);荆湖南路“郢州创造转般仓一所”,差“专知官、攒司各一名,掌管收支”[5](食货六十二之六十二至六十三,P5979-P5980);还有其他记载,如宋太祖时有李诚者,曾“为邑酒务专知官”[20](卷八,P460);两宋之交,公使库曾有“各差主管官二员,专知官一名”的记录[21](卷二《奏议•中•条具宣抚处置使司画一利便状》,P666);南宋明州有赡军酒库官员三人,“并为不觉察专知官借贷官钱,特降一官,更展二年磨勘”[11](卷九十四,P13)。
如此种种记录,都说明宋代的“专知官”涉及部门繁多,而且多以主管钱谷、官物等经济事务有关。
而且,官府担心“专知官”长久经管钱谷官物弊端丛生,所以一再有“以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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