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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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实务法条
1.A5.1: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
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A25.1: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A2.2: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A2.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A9.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6.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
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7.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8.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A22.4: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0.A22.5: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1.A23.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A23.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13.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4.A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5.A26.5: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16.A27.2: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7.A3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8.A33: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9.R20.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0.R22.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21.R43.1: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备注:
二、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实务必备模板
新颖性模板:
1.分析对比文件著录时间
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XX年XX月XX日;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XXXX年XX月XX日,公开日为XXXX年XX月XX日。
现有技术:
因此,该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和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
抵触申请:
因此,该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抵触申请,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
2.单独对比
通过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
3.分析区别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第XX页第XX行公开了XX。
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XXX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
没有新颖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与该专利属于XXX的技术领域,公开了XXX同样的技术方案,解决了XXX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XX相同的技术效果。
4.结论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具有/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模板:
1.分析对比文件著录时间
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2.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XXX,对比文件1第XX页第XX行公开了XX,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XXX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
4.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组合评价)
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XXX,该技术特征XXX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XX,在解决该问题时其所起到的作用是XX,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XX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特征XX在解决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or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
5.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XX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发明)or进步(实用新型)。
6.结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or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单一性(分案申请)模板:
1.分析两项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以及相应产生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为XX,解决了XX的技术问题,产生了XX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为XX,解决了XX的技术问题,产生了XX的技术效果。
2.结论
综上所述,两个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因此应当提出分案申请对技术方案分别进行保护。
优先权模板:
1.分析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对比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材料中的权利要求,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XX,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XX,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XX,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分析申请时间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XXXX年XX月XX日)距材料中的申请日(XXXX年XX月XX日)在12个月内。
3.结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优先权。
权利要求有依据和保护范围不清楚模板:
举例:
权1:
a+b;权2:
a+b+c;权3:
如权1或2所所述XX,其特征在于进一步限定c的d。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但是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c在权利要求1中并无记载,缺乏引用基础。
导致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含有不恰当用语:
类型不清楚:
“一种….技术”,“一种….的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等。
含义不确定:
“厚”、“薄”、“强”、“弱”、“高温”、“高压”等。
范围不清楚:
“优选”、“最好”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等。
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恰当用语“XXX”,导致该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含义不确定/范围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模板:
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是什么,权利要求1是公开了技术特征XXX,因此,XX是解决XX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名称为“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部分/全部无效,理由如下:
一、证据
附件1:
专利号为XX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名称为XX,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
……
因此,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和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
二、无效理由
基于以上证据,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到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2、权利要求2到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现请求专利号为XX,名称为“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全部无效。
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X年XX月XX日,就专利号为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有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权利要求X,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
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意见答复(逐条分段答复)
根据审查意见,逐条说明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意见中的缺陷。
知识点模板……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权力要求1:
……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同时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
现针对该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证据
附件1:
专利号为XX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名称为XX,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
……
因此,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和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该专利申请日,是该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够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
这一段主要是对证据的论述,如果证据中存在翻译问题,以及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一个月内提供的证据,都可以进行证据抗辩,也需要在这一段中提出。
二、修改说明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1、修改了权利要求X,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
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意见答复(逐条分段答复)
根据无效意见,逐条说明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无效意见中的缺陷。
知识点模板……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权力要求1:
……
备注:
答复OA和无效,所处立场不同,OA答复要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在OA中指出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那么,需要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均进行争辩;而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如果只说了没有新颖性,那么可以不对创造性进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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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代理 考试 实务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