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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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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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5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事故的分类
人身事故。
是指企业员工在厂内发生的和本人工作或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伤亡事故。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而构成机械、动力、容器、运输设备、仪器、仪表损坏或因各种设备事故,造成停工、停产或影响工作者,称为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生产事故是指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指挥错误或因停电、停水等停产、影响产品质量等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是指由于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物质损失的事故。
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是指在生产或工作中,由于煤气、燃油、压缩气体等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财产的损失。
三、人身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害的分类及定义
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签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凡属国家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伤亡。
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2、人身事故的分类
轻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不含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不含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不含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五、安全事故范围安全事故。
是指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对人造成伤害或物的损失。
物理性危险因素。
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动力设备、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内燃机,供水、供电、供气、机动车、油等机械有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因素。
是指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腐蚀物质、其他化学有害因素。
生物性有害因素。
是指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粉尘、有害气体。
心理、生理有害因素。
是指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
行为有害因素。
是指指挥错误、违章操作、监护失误、确认不到位。
六、事故报告
1、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受伤部位、程度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立即向上级汇报,二级部门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工厂负责人。
2、工厂负责人或安全主管部门接到轻伤、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杭州运营管理中心生产运营部(重伤事故8小时内、轻伤事故24小时内),并在48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在1小时内报告杭州运营管理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4、单位领导人和安全人员在得到安全事故的紧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察看,初步判断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大小,决定处理办法。
七、事故抢险
1、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联系相关的救援、救护单位,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必要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臵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八、事故调查
1、微伤事故,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轻伤事故,由生产安全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3、重伤事故,由工厂分管安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按事故等级由地方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以外,工厂还应当于事故发生的当天,组成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事故调查组。
工厂还要根据事故的等级、工作的难易程度相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组”、“生产恢复组”等工作小组。
工厂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组织实施。
5、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县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县或市公安局、总工会及杭州运营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九、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的程序
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2、现场调查。
①物证收集;②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及核实;③证人材料搜集;④现场影像资料;⑤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臵图。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技术鉴定。
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5、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十一、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工厂生产安全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工厂统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报工伤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死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④不符合上述
2、3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申报应报资料①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②受伤职工事故经过陈述及两份事故旁证材料(按手印);③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④受伤职工当天入院治疗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死亡事故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⑤用人单位事故证明
⑥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⑦轻伤、重伤事故提供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死亡事故提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及事故线路草图;
⑧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伤
6、工厂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7、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厂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十二、事故责任追究
1、轻伤事故:
发生一起职员轻伤事故,工厂总经理、事故发生部门分管领导1个月薪减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连续3个月月薪减半;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1个月月薪减半;同时扣除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当事责任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次要责任人当月工资的10%;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此标准加倍考核;
2、重伤事故。
发生一起职员重伤事故,工厂总经理、事故发生部门分管领导连续3个月月薪减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处分;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主要责任人连续3个月月薪减半;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次要责任人当月月薪减半。
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职员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两人以上受重伤的,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或降薪、降职。
3、死亡事故。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工厂总经理、事故发生部门分管领导连续6个月月薪减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分;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当事主要责任人连续6个月月薪减半;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次要责任人连续3个月月薪减半;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死亡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厂一年度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事故,工厂总经理给予免职处分。
4、发生安全工伤事故,要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
处理事故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降级、降薪、除名。
6、事故责任确定以后,按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分别予以处理。
7、因安全事故引起的降薪和减薪,在年度目标责任书清算时不予补偿。
8、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
9、凡发生轻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年内取消任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0、凡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都必须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从中吸取教训。
1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生产奖的设置
为鼓励先进,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对全年无轻伤以上事故单位和领导,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对单位的奖励。
凡全年无轻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根据单位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和季度安全考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对领导干部、职工的奖励。
凡全年无轻伤以上事故的领导干部、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3、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相关管理部门,由工厂生产安全部提出建议,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奖励。
十四、事故统计
1、生产安全部必须按月(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2、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3、各工厂应建立工伤事故动态管理台帐,并妥善保管职工工伤档案。
十
五、事故结案
1、微伤事故的结案由分厂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的15天内报工厂生产安全部备案。
2、轻伤事故的结案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杭州运营管理中心生产运营部备案。
3、重伤事故的结案由工厂安委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由杭州运营管理中心生产运营部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工亡事故的结案由政府部门或生产运营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结案。
5、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工伤认申清表》、《之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重、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事故现场记录、示意图、照片;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物证、人证资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文件;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十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安全事故管理及应急预案》
弘民集团xx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弘民房地产集团以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1、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工伤。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工伤事故: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轻伤。
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2)重伤:
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一般指人员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
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发生职工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轻微事故:
是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管理不善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且休息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内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重伤、无死亡;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的认定
由于当事人所辖项目发生直接因管理问题所造成的包括盗窃、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于设备缺失、损坏等原因受到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以及财产经济损失。
2、间接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所辖项目由于管理问题或设备缺失、损坏等原因虽未直接造成包括盗窃、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但却促使了事故的扩大、财产经济损失的加剧。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职责
1、负责安全事故的汇总、财产经济损失的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
2、负责事故报告的审核、备案;
3、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工伤认定、备案及后续手续的办理第十条事故单位职责
1、负责轻伤、重伤事故以及财产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报告的草拟;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负责事故现场保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负责伤员救治费用的办理,协助人力资源处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处职责
人力资源处负责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具体规定和流程按国家《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处负责联系,建立医院及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
发生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医院联络,协助做好救护和外送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救援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并将事故简况口头报告负责人(情况严重时可直接向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和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当值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口头报告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当值负责人要随时续报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都必须及时向公司决策层领导报告,并按照国家《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报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
第十七条因公外出人员在外发生的事故,相关负责人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行政人事中心。
由行政人事中心按事故管理职能分别通报。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报告一般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越级上报到公司决策层。
第十九条工伤认定申报须经认定并联系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进行工伤认定手续办理,手续办理完成后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后续的评残及待遇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行政人事中心。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人事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员工必须做到:
1、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国家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
之类的活动。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人事中心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第二十七条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财产经济损失金额,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调查组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监察审计部负责事故分析报告的审核、备案。
重大、特大事故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牵头组成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等组成。
事故单位根据需要派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相应表格。
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主管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公司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出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调阅一切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2、向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
一般事故,导致人员发生轻伤,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80%;
3、重大事故,导致人员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
4、特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60%;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处理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由于管理部门管理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对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比照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故意迟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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