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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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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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ppt
合同的担保,ppt
篇一: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
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乂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
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虽、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
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
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
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
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
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
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
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
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
立文件或
篇二:
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DB号
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权人:
(乙方)担保人:
善意提示
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确认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含义。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您已保证您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
有效的。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约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释义
第三章担保事项
第四章抵押条款
第五章质押条款
第六章保证条款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约。
第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主债务合同为:
本合同中担保权人与(下称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被担保人”)于_年_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债务合同”)。
本合同中的乙
方,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种,对应适用相应
的条款:
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C.保证担保第二章释义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本合同中所称担保权
人,是对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通称,为主债务合同中的贷款人。
本合同中所称的被担保人,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人,是对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的通称。
抵押期间、质押期间及保证期间通称为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财产是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可以仅指抵押物,可以仅指质押物,可以仅指质押权利,也可以指抵押物、质押物和质押权利中的任意组合项。
第
二章担保事项为确保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中还款义务的完全履行,担保人自愿以合同第三条确认的担保方式作为实现担保权人债权的担保。
在被担保人不能依主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及其他一切约定的费用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实现担保债权。
第十一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担保权人实现上列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催讨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用、测绘分割费、交易涉及费用等)和被担保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抵押条款
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本章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中所称之抵押权
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
所称之抵押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抵押物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
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
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
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
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
形式的替代物。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清偿:
A.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费用;
B.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利息或其他费用;
C.借款本金。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
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
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
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
员。
由于抵押物的处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由
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条的约定处理。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
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
有权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
行为;造成抵押物
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
抵押人所获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
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保证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
述价款自由处分。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
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
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
被担保人及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
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登记
事项发生变化依法
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人确认房屋抵押登记手
续全权委托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并由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代理人
领取有关抵押凭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抵押权人有转委托权。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
间,对抵押权的存
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篇三:
公司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3-
债权人: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电话和传真:
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
第三条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第条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
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
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条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一5-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条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条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条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条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条若乙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6-
第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无条件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第条甲方主债权存在物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乙方不免除保证责任,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
而提出抗辩。
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
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D、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条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条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广和债权转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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