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培训材料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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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培训材料之一
依法治校培训材料
刘汉英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沟通交流关于依法治校方面的有关问题。
今天我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交流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的基本概念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广大干部师生(主体定位)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基本含义:
法律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管理学校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把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目标定位)的过程。
★依法治校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各主体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义务得到切实的履行,从而使学校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有秩序地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书育人的目标。
依——指依据和根据。
不能把依法治校理解成“以法治校”,不能简单地把法律作为治理学校的手段或工具。
法——指学校管理的依据,共有以下几个层面
▲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学校集中表现为学校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依法治校的“法”指一切与学校办学、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学校集中表现为学校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法——一般指成文法,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自然法则、惯例,也属于法的范畴。
治——就是“管理”,就是动态的“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依法治校的着力点。
(1)是依法调整教育主体关系(学校法律关系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校长、教师、学生)的过程,保证各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过程。
(2)是依法管理学校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过程;(3)是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导向(评价)作用、规范作用,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关于法制与法治: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一般指立法、守法;法治——管理理念,相对于“人治”,强调法律的施行,也包括立法、守法。
校——指依法治校活动的对象(依法治校的客体),是指各级各类学校。
★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校长、教师、学生。
依法治校的主体——是指以各种方式参加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依法治校的目标定位——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从治校的理念到各项具体工作都要贯彻法治精神,坚持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
(二)依法治校的本质精神
依法治校并不是要我们简单的遵守“法”,而是重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
依法治校强调将“法”的精神渗透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处理学校内部事务的主要依据,最重要的是每一个管理者要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意识)。
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规则觉醒。
说通俗一点就是有“照章办事儿”思想觉悟和清醒意识。
对待规则有敬畏之心。
拥有法律意识的首要表现,就是要清醒地意识到每个行为与每件事情都有它必须遵守的规则,理解、接受并遵守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远比漠视或者违背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更为理性。
这方面的教训最为深刻,一个领导者、一个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出事儿是早晚的事儿。
漠视法律,漠视规则,把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和规则之上,为所欲为,或者有侥幸心理,认为规则不是给自己定的,是给别人定的。
有人说,上帝要想让谁灭亡,就先让他疯狂,是很有道理的。
蔑视规则是失去理性的表现,失去理性是一个人灾难的开始。
举例,学生的请销假制度的遵守,决定着学校在学生请假之后在校外所受伤害有无责任的问题。
请假过程中老师没有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的规定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都可能给学校带来损失和责任。
总之,工作中对规则的尊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在一些技术性强,具有危险性的工作中更是如此。
比如对学校化学、生物实验所需药品的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就非常必要。
前些日子发生在上海复旦大学的研究生投毒杀害同宿舍同学的案件,投毒所用药品就是从实验室拿出来的,说明实验室药品管理存在漏洞或者对规则执行不严格。
2、权利意识。
两个层面。
一是,实施任何行为,要想到对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实践中存在大量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
1)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
学校可能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校园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或有不安全因素(衡《深圳法制报》报道:
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衡水四中的操场正在建设中,准备建塑胶跑道,但由于资金问题停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水泥面的跑道和操场是不能使用的,否则给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比如召开安全教育会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等比如衡中,衡水二中组织的远足活动);☆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上体育课摔伤或致残;☆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残等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措施不当等。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校内属公共场所,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犯学生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所享有的专用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利益维护权,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
学校为了宣传需要,会大量采用优秀毕业生肖像用于校园宣传橱窗、网站以及招生资料宣传等,若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对本人的肖像权的侵害。
某学院绘画专业课上,老师临时让一位学生甲当画像模特,甲同意了。
后来乙学生绘画甲的肖像画获奖,学校和乙都利用该肖像画进行宣传。
学生甲认为学校和乙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并未授权学校和乙对甲的肖像除了在课堂实体临摹之外的授权使用,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犯。
这两个案例说明,生活中看似没有问题的行为,其实就存在侵权的情形。
目前高校已有类似的学生肖像权法律纠纷多次发生。
3)学生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如手机、电脑等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
但由于安全保障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而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学生财产权利亦受到侵害。
上述情况反映了学校在管理中的错位,把行政管理意识带入了民事管理,忽视了学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而现在的学生及学生家长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学生维权活动的频发。
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存在。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这一点大家并不难理解。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的是:
权利与义务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一定具有同时性;也正是那些不具有同时性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我们忽略,从而让我们受到更大的损失。
有些事情,可以让我们当下就获得权利,但与此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没有马上向我们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义务的权利,从而过度地要求权利,但最后却让我们必须也承担过度的义务。
有些事情,需要我们现在就承担义务,但与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权利的义务,从而过度地拒绝这些义务,当然也就过度地放弃了与之相应的权利。
比如我们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绩效工资制度的前提是绩效考核。
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只有义务的体现,老师认为严格的绩效是没有权利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懈怠履行,拒绝义务,那么等到领取绩效工资的时候,工资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衡水某中学教师称病请假,等有了绩效工资后又要求上班)。
管理工作中,授权或分权是一门艺术。
学校的各级都要有相应的授权或是分权。
在分权的时候,有的人只想着自己的权利大一些,再大一些,恨不得所有的权利都在自己手里。
殊不知,权利越大,责任就越大,前期过度的要求了权利,那么等到承担责任的时候,必然也是承担全部的责任。
因此,对于权利与义务大家时刻要有清醒的认识,权利与义务是对应存在的。
3、程序合法意识。
程序的正义,才会有实体的正义,这是出现在媒体上频率比较高的法律词汇概念。
我们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佘祥林案、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就是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办案才出现的,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了实体的公正。
程序在此就是指依法治校活动的时间、顺序、步骤和方法。
举例,衡水学院开出替考学生引起的诉讼,由于证据是处理决定作出之后人家提起申诉时才开始采集的,到现在可能面临败诉的局面。
4、证据意识。
在法律面前,决定一件事情真实性的,并不是我们知道与否,而是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
所以依法治校的一个必要内容就是,发生的一切,学校都有证据可以证实。
二、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理解了依法治校的本质,那么依法治校的法治精神如何体现出来,就是依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的建立健全与完善。
如何建立、健全、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法律关系。
★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个社会主体,需要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对学校教育有领导、管理、监督、组织评估的权力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
#以上是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学校管理者对外以学校的名义,与各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个时候学校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
#以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办学行为
#以买卖、租赁、借贷、加工承揽、保险等为内容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依据《教师法》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进行管理奖惩的权力
#教师依法享有的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既包括以聘任合同为基础的平等法律关系,也包括法人组织内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随着改革的深入,教师的铁饭碗也将被打碎,现在每五年会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评估,决定其是否合格和有无继续执教的资格。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学生依法享有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有的涉及法人组织内部的管理法律关系,有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处分是行政管理关系,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
可见学校在社会可以处于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
在这里对学校制度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一案”的判决中写道: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可见,法院是以授权行政主体的理论来解决高校行政主体问题的,即认为高校属于我国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此高校可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中小学与高校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我认为中小学同样可以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我们还需要明确学校应当规范的行为
1、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健全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保证办学的发展规划、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学校管理行为法治化指必须运用法制手段,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规范人事与教师管理
规范学校财务与后勤管理
规范学生和班级管理
规范校园安全管理
规范行政管理人员职责
规范教师行为
规范学生行为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其所具有的资格与能力是不同的,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称为办学自主权。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开除学生,不得随意将学生推出校门。
);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教育法》第29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这六个方面的义务,是与办学自主权相对的,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的全部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条规定,“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应该说,我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法》第二章中做了明确规定,是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业上的义务,而并非是教师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
其次,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
再次,对于小学生而言,因其属于未成年人,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因而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待学生的法律地位。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上面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与其特定的身份和地位相对应的。
一般来说,我们教育法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从学生作为学校中的受教育者这一特定身份出发的,但除了这些权利以外,学生在学校内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等权利。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同时,根据《教育法》第三节第43条校长的法律地位与身份(法人代表、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基于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1、合法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那么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在我们讲的这里的“下位法”,就是我们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扩展性的说法。
在《立法法》里面的下位法可不是我们说的规章制度。
这里的“上位法”,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第一、第二、第三等次的“法”。
这里合法性审查包括两种,一种是:
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法院行政诉讼中,法院会主动审查学校做出的具体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不符合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冲突,也是我们学校在当前的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常见的学校违法行为是对学生的各种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学校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罚款行为是违法的。
学生因为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学生赔偿,但是没有权力罚款。
借书不还的、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损害学校财物的等等,都不能罚款。
我们可以换一个概念,用“责令赔偿”这个概念替换罚款,解决学生侵犯学校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个立法技巧问题。
另一种是:
学校在制定制度时,根本不考虑依据什么上位法。
比如对于进口产品采购,财政部于2007颁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在2008年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
但是很多高校在制定采购制度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个《管理办法》。
这也是违规的。
学校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充分的掌握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建议学校在制定制度时,聘请专业律师或者是法律工作者把关,避免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错误。
2、合理性。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合理行政”的执法理念。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所谓学校遵循合理性原则,是指学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不能因为学生有什么早恋之类的行为就开除等等。
这实际是对“从严治校”这种管理理念的限制,从严应该有度,“度”就是法律的底线。
如果不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而侵犯教师、学生利益。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单审查文件的合法性,也审查文件的合理性。
3、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
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
依法治校的程序正当主要是指学校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依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回避权和救济权。
我国确立了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具有合法性。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是否实行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
对于学生的管理,我们更强调学生权利的维护与学生权利的救济。
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做出的处分决定,剥夺学生申辩权、陈述权的决定都将无效。
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发生的学籍、学位处分诉讼中,案件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
这在提示学校尤其是高校,程序的正当性直接影响到学校行为的有效性。
4、稳定性与严谨性。
规章制度不能朝令夕改,这样会让执行者无所适从,所以制度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制定制度。
制度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不应该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这都将有损制度的威严性和执行力度。
制度的稳定和严谨性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的沟通协商,不能出现制度打架的情况,更不能各自为政的制定制度,不管相关衔接对口部门。
制度的严谨性还体现在,构建制度时,要考虑制度体系的建立,一定是相关配套的制度同时实施,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比如学校推行绩效工资,那么这个薪酬制度对应的是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应的是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对应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权限制度。
如果单纯的施行绩效工资,没有其他的制度相配套,那么,绩效工资就是纸上谈兵,根本不能实施。
因此对于同一个范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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