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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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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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工作报告
篇一:
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
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是多长?
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
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
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
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
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
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
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
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
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2、安装说明;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
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
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
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
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
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
材料,将不得不再生成一个新的版本进行再次提交。
最后,也许商务部目前的要求仅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的过渡性问题,既然实施在线申报,提高申报与审查的效率,最终应实现完全电子化和网络化政务,而不必让申报人承担双倍的负担,既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又要进行在线申报,还每次都提交包含某些重复内容的版本。
本报告对商务部积极主动探索和改进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及提升工作技巧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商务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二、反垄断申报审查情况
(一)无条件批准案件情况
2012年11月15日,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除继续依法公布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信息外,开始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结案时间,并且,今后将按季度汇总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
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9月30日无条件批准的45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2013年1月6日公布了2012年第四季度无条件批准的59件案例。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2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为517件。
2013年第一季度,商务部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45起,第二季度共56起,第三季度共54起,第四季度共56起。
2013年全年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11件,相当于2008-2012年前四年多批准案件总和的41%。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已达728件。
2013年无条件批准的集中案件涵盖了石油、太阳能、机床、机械、航空航天、能源、食品、水务、汽车、电器、医药等众多行业。
由于商务部仅公布了案件名称、集中参与者和结案时间,本报告无法详细统计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每个案件审查所用的总体时间及批准通过的阶段等。
本报告建议商务部进一步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的相关市场、申报时间、审结阶段和批准通过的主要理由,以便于相关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二)附条件批准案件及监督执行情况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20件,其中,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有4件,分别为:
1、2013年4月16日,2013年第20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2、2013年4月23日,2013年第2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3、2013年8月13日,2013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4、2013年8月27日,2013年第61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上述2013年附条件批准案件主要涉及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中国大豆、玉米、豆粕以及干粗酒糟的进口市场、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和crrt血路管三种商品市场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和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重要能源市场、重要农业产品进口市场、高端医疗器械和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情况,被附件条件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从审查的时间来看,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四个案件,其耗时均远远超过了以往审查的案件。
其中,三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无法有效解决商务部关于排除、限制竞争问
题的担忧,申报人不得不撤回第一轮申报,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开始第二轮申报。
第二轮申报有两个案件进入了延长进一步审查的阶段,一个案件进入了进一步审查阶段。
进入第二轮申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两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均超过了一年,进入第二轮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一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也长达10个多月。
没有进入第二轮的另一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也前后耗时八个多月。
在笔者看来,耗时较长一般与
(1)案件本身复杂情况、
(2)申报义务人材料准备情况、(3)商务部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效率以及(4)申报义务人提交解决方案的适宜性及与商务部解决问题商谈情况等四种情况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申报义务人对
(1)、
(2)和(4)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控性,如申报义务人想缩短申报审查的时间,一定应在这三个方面下功夫,做好充分准备,便能节省大量的时间。
例如,尽力优化设计集中方案,尽可能避免引起商务部对反竞争问题的担忧,提前做好解决反竞争问题的预案,在商务部提出反竞争问题时,能及时尽力配合并较快拿出对应的解决方案;认真全面准备申报材料和篇二:
实践报告汤晓光
关于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调研
摘要:
本文是介绍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现状的一个调研,我们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调研点,让大家对市场监管体制有一个大概了解。
关键词:
监督管理市场
指导教师:
团队成员:
汤晓光陈茂林
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兴衰成败,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规范市场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职能的履行,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打击传销等工作,都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
一、市场监督管理改革背景中共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部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大部制改革的关键是进行职能调整,政府的职能要调整到政府该做的那些事上去,转到提供公共服务上去。
比如发改委的职能调整,发改委今后的工作要“务虚”到搞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研究,而不是抓项目、抓审批、抓定价。
另外,大部制改革会提高政府效率和公共服务的供应能力,但这并不等于精兵简政。
中国是大国,人口多、问题多、事情复杂,因此大国政府必然不是个小政府。
有些部门就要强化,如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等;另一些管钱审项目的事情则需要简化。
因此,大部制改革要整体上提升政府效率,但并不等于人员上的精兵简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网民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而建议组建合并的一个新机构。
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建议不再保留的部门有: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调整职能:
一是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处理工作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是工商总局原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更名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交由商务部管理。
三是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交由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
四是负责农产品流通、销售监测和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并不再负责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是原商务部牵头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调整体制:
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全椒县地处安徽省江淮丘陵的东部,介于江淮分水岭和滁河之间。
北部、东北部与滁州市南谯区毗邻,西部与肥东县接壤,南部、东南部自西向东分别与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及南京隔滁河相望。
人口47万,面积1500多平方公里。
工业、商业基础较好。
为加强对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内设机构13个、直属行政机构1个、派出机构7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
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53人。
三、走进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们在八月份的时候前往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办公室的晋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
得知我们是就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现状做暑期调研的,主任热心的给我们做起了介绍。
他介绍道,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在今年三月份在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体,并入县药监局和县质监局而组成的一个新单位。
原工商局也由原来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变成了现在的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监管局。
关于由垂直管理向地方政府管理的转变带来的变化,主任给我们做了一个通俗的解释,原来全椒县工商局隶属滁州市工商局管理,但是县工商局管理的是全椒县的市场,而且在管理业务上和药监局、质监局甚至卫生局有往来合作。
原来药监、质监就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工商局不属于地方管理,这样在市场监管上容易出现各方管理不够协调,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现在三局合并又归地方管理,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新单位的职能包括了原来的工商局的市场行政职能、药监和质监的监管商品安全职能,很好的促进了市场的安全化和规范化。
市场监管有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那就是工商注册登记。
晋主任说道,今年的3月1日开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这项改革使零注册资金、先照后证、在家办公等逐渐成为现实。
但是这项改革使一项设计信用监管、行政执行、税务改革和社会信用意识等多方面的全方位工程。
要对这些虚拟中小微企业实行市场监管,必须加强信用监管,让媒体力量、信息技术手段和信用制度与实体的市场经济向结合,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能动性。
因此未来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及企业信用监管要依托网络技术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监督。
早些年的时候,原工商行政管理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市场秩序管理,而后来,随着市场秩序划归行政执法局管理,工商局乃至现在的市场监管局的职能更加侧重于工商注册登记和消费者维权。
晋主任说,未来的市场监管局要利用好药监和质监这两个部门提供市场监管技术层面上的支持,转变行政方式,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今后的执法中,第一,要严把登记关,加强对企业户口的清理;第二,要严格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创新维权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动消费宣传由“知消法”向“会维权”转变,引导消费者掌握维权技巧。
还要推动企业由“被动担责”向“必须担责”转变。
第四,健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推动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重视行业维权,加大共同监管力度。
晋主任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要求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社会治理。
未来的政府是为市场服务,是为社会服务的政府。
今后的社会治理,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和多元治理的新格局。
晋主任也勉励我们要好好学习专业知识,将来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治理。
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四、调研总结
调研的结果,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
我觉得学校让我们大学生参加暑假的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是非常好的一件事。
首先,在暑假的社会调研实践中我们预先踏足社会,在当中我们会接触到一些政府、企业、公司和乡镇单位等,我们可以借此机会与他们建立联系。
获得向社会推荐自己形象与能力的难得机会,为未来就业和创业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
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大家可以相互之间交流沟通,这些交流活动会让我们累计很多宝贵的经验。
其次,社会调研实践也是一笔财富。
“真理来源于实践,实践出真知”我们只有在不断参加社会实践中才能将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大学是一个小社会,而社会才是真正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也为创造更美好的明天开始了前进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2]XX百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液晶面板反垄断案回顾与反思
钱炳辰203法四
液晶面板案是我国第一次在反垄断领域对境外企业的重额罚款,该案件经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工作部门从2006年开始调查,历时六年,距今已有三年。
本文将重新回顾此案并就案件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丶案情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事实信息?
1?
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但起初进展并不顺利。
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工作部门由原来的一个处室增加到三个,执法力量逐渐增强。
2011年底,发改委反垄断局开始共派出55个调查组,近500人次,对案件开展密集调查。
国内彩电企业也开始积极提供证据。
在发改委调查的重压之下,已在美、欧遭受重罚的台湾友达率先松动,主动到国家发改委报告了其2001年到2006年间和其他5家液晶面板企业一起参与价格垄断的行为。
案件自此取得重大突破。
lg、台湾奇美等企业随后也到发改委提交了自认报告。
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
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底,完成搜集线索、外围摸底、调查取证、数据对比、经济分析、固定证据、接受自认、案件审理、实施处罚等一系列工作后,这起历时6年的涉外反垄断调查宣告收官。
二丶结果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将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情况一览表整理如下:
(其中金额的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截至目前,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三丶意义
(一)第一次跨境执法
上述案情经过中提到,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接到举报后不久,即2006年底,他们就开始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更密集的调查,则到了2011年底。
此前的2011年11月,专事负责商品领域价格反垄断案件调查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价格垄断调查二处”成立。
此后,该处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调查。
国家发改委就此案共派出55个调查组,近500人次,对十多家国内企业开展两轮外围调查,对六家涉案液晶面板企业开展五轮直接调查。
与美国、欧盟、韩国相同的是,中国政府也接受了涉案企业的主动报告;但美国等执法机构是在立案之前就收到了韩国三星公司的秘密自首材料,而中国政府部门是在提取大量相关证据之后,企业才主动报告,因此中国的“调查难度更大一些”。
最终,中国国家发改委的开出了罚单,罚金虽然不大,但意义却不小,这是中国政府针对境外发生但损害境内利益的价格垄断行为的第一次跨境执法。
(二)对反垄断法影响巨大中国的《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案援引的法律是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且至今有效的《价格法》。
但是“发改委”为了瓦解六家企业同盟、获取证据,对有“自首”行为的涉案企业,许诺减免其一些法律责任。
但实际上,只有《反垄断法》有自首和承诺规定,《价格法》是没有相关的减免规定的。
不论是该案的事实还是影响都符合反垄断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该案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是真正的反垄断法,但无论是惩罚目的和手段都给反垄断法执行起到了示范作用,尽管惩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价格法》,并不妨碍其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三)对企业竞争的影响
此次发改委的罚款只是表明国家发改委对全球液晶面板巨头小以惩戒而已,然而意义却是巨大的,因为不难看出液晶面板领域的游戏规则正在向我方倾斜。
中国大陆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
总之,反垄断让全球液晶面板游戏规则改变了,变得更为公平与公正,更有利于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这是其中对液晶面板市场竞争的重要意义所在。
四丶问题
(一)罚款额度过低
欧美和大陆罚款额度的巨大差异是让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但欧美国家有着早已拥有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对中国大陆市场而言,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还只是刚刚开始;从出发点来看,欧美反运用垄断法不仅打击了亚洲高科技企业,而且还要获取高额的利益;美国、欧盟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是“相关企业前一年销售额的1%到10%”,因此金额较大。
而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才正式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改委只能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处罚。
由于《价格法》所规定的罚款基数不是企业的销售额,而是相关企业的违法所得,这导致罚款数额相对较轻。
再加之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情节,执法机构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二)关于宽大(自首)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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