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夹石回填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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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夹石回填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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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夹石回填协议
土夹石回填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友好协商,在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夹石回填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1、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土夹石回填
1.2工程地点:
1.3承包方承包范围:
1.4材料供应:
包工包料(土夹石成分:
含土量为30%,含石量70%)
2、质量承诺:
承包方承诺: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性的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要求,并在工程质保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工程质量是否经过发包方、监理批准,承包方负责移除和重新施工。
3、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4、合同价款
4.1价格清单:
采用土夹石混合料进行逐层压实回填的合同单价(元/压实断面M3)
工程量结算是按实际测量土方结算。
4.2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包干总价或按实结算):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以上价格是根据本合同应向承包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税费、及本工程中涉及到的其它费用。
4.3付款方式
5、合同工期
本项目工期:
起始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日历天。
6、承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6.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6.2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监理确认后使用。
6.3从发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造成破坏。
6.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室外环境的施工。
6.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
6.6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此合同价款中扣除。
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6.7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配有专职的质检人员,对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执行甲方制定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6.8隐蔽工程承包方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方,待发包方现场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9承包方装土方的车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如发生遗洒由承包方负责。
7、发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7.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7.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7.3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可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7.4发包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间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等。
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设计变更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作必要的调整及增减。
如发生前述情况,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按本合同规定处理。
7.5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向承包方指示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8、合同工期
8.1进度控制
8.1.1承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审核。
8.1.2如承包方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天合同总价的3%,发包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方还应予以赔偿。
8.2开工及延期开工
8.2.1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2.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或工期相应顺延。
8.2.3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8.3工期延误
8.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设计变更或修改经发包方确认为影响工程总进度的;
8.3.2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3.3承包方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
承包方逾期不上报,视为承包方放弃顺延的权利。
8.3.4工程竣工
承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3%)及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赔偿。
9、质量与检验
9.1检查和返工
7.
7.1
9.1.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的要求移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移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承包方及发包方之责任
9.2.1由承包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工程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发包方、监理批准,由承包方承担修改设计、移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
9.2.2承包方有责任为发包方完善图纸内容,如因图纸问题不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等规定,责任应该双方各半。
9.2.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监理要求移除及重新施工,并承担移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
10、现场管理
8.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发包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1.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2事故处理
10.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2.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本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之规定。
10.3文明施工
10.3.1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3.2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运输到地面指定地点,否则,承包方每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3%;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3.3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合同总价3%)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11、材料
11.1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承包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发包方所有;
11.2所有土夹石到货后,承包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土夹石成分含量、质量问题向发包方负责。
11.3承包方提供的土夹石应严格遵循约定含量、质量,不得掺杂树枝、树叶、淤泥等杂物。
12、变更与签证
12.1一般约定
12.1.1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12.1.2承包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12.1.3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1.4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2变更、签证
12.2.1承包方对于发包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足量地支付承包方经发包方审核同意有关变更签证的价款。
12.3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
12.3.1涉及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的,承包方应在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造价的报告,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作为以后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12.3.2承包方在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确定变更后5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结算价格的变更。
12.3.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签证,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2.3.4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承包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发包方;
13、工程完工验收与结算
13.1完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提前15天向监理或发包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完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或发包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
13.1.2发包方应在完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按意见整改直至最终验收合格。
13.1.3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3.1.4工程完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3.2工程移交
13.2.1承包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撤走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发包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10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移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13.2.2工程在未移交前,承包方负责维护;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3.2.3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4、转让
14.1转让: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销售配合
15.1发包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5.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包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6.1.1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6.1.2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6.1.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7、保险及税费
17.1发包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
17.2承包方负责办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7.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本工程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18、合同解除
18.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承包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8.4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9、违约、争议
19.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9.1.1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19.1.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9.1.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9.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3如果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9.4因承包方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方将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承包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19.5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方、承包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9.5.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9.5.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9.5.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9.5.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9.6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则提请工程属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或者向工程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保密条款
20.1对于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承包方应遵守保密义务。
对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其他经营信息及承包方因本次合作得到或知悉的任何有关发包方的商业秘密,承包方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承包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承包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2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__份。
22、其他
2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3.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竣工结算款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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