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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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1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
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指导原则(如ICH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
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持有人是变更研究的主体
持有人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当考虑进行变更时,持有人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对药品的影响,针对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本指导原则按照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列出研究验证工作要求,考虑到每种变更类型包括多种变更情形,每种变更情形需要进行的研究工作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本指导原则中列出的研究验证工作有时可能不能涵盖该变更情形下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工作,有时可能部分研究工作不适用,所以持有人需要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设计并开展相关研究,确定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确定变更实施的可行性。
(二)全面评估变更对药品产生影响的程度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场地、批量、质量标准等某一个方面的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
药品发生变更后,需通过全面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包括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稳定性等各方面的影响。
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及/或制剂的性质、变更对药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体外研究结果无法准确判定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时,需考虑进行体内等效性研究。
严格意义上讲,变更前后并不必须保持完全一致,但需保持等同、等效,即药品质量具有可比性、临床等效。
(三)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发生在药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变更研究验证应采用中试及以上规模的样品。
在对变更后药品进行研究时,各项研究(如处方研究、工艺研究与验证、溶出度比较研究、杂质谱比较研究、检测方法学验证、稳定性研究等)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在进行药学对比研究时,如果变更前的药品是按照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技术要求批准上市的,可以考虑与变更前药品进行药学对比研究。
对于需要进行BE研究的,BE研究通常建议与参比制剂进行。
参比制剂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四)关联变更
药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
例如,批量变更往往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变更,增加规格可能会调整处方等。
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可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五)对于稳定性研究的考虑
对于稳定性研究,在按照本指导原则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研究时,应充分考虑研究工作和研究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情况,必要时需要增加研究批次或者延长研究时间。
在按照本指导原则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同时,应承诺按照稳定性研究方案在有效期内考察长期稳定性并在年报中进行报告。
(六)关注原辅包变更对制剂的影响
原辅包的各项变更,如生产工艺的变更、生产场地的变更、批量的变更、质量标准的变更等,可能对原辅包的质量存在影响,进而对制剂产生影响。
鼓励制剂持有人与各个生产商和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以原料药变更为例,当原料药发生变更时,建议及时通知制剂持有人。
制剂持有人在原料药变更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评估原料药所发生的变更对制剂的影响,重点关注与制剂生产和质量相关的原料药的物理性质、杂质状况、质量控制要求、稳定性等是否发生变更,并考虑对采用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全面对比研究等。
根据研究和评估结果,对制剂相应进行年报、备案、补充申请。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指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合成及之后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合成路线(含延长/缩短合成路线,变更反应试剂和起始原料)、变更生产条件、变更物料控制/过程控制及其它可能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分别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变更后,应对原料药或中间体的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进行方法学验证。
如标准中检查方法发生了变更,需按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进行研究。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变更后合成路线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ICHQ11的相关要求。
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
本指导原则中最后一步反应仅限于形成共价键的反应,成盐等反应不包括在内。
杂质状况:
本指导原则中的杂质状况主要指原料药/中间体/起始原料中杂质的种类与含量。
研究变更前后杂质状况采用的杂质检查方法应对原有杂质和新产生的杂质均可以进行有效的分离和检测。
对于新建立的杂质检查方法,需进行翔实的方法学研究。
变更前后杂质水平的比较需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一般考察连续三批或以上大生产批量样品,并与三批或以上变更前产品结果进行比较。
当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可认为工艺变更前后杂质状况一致:
①新增杂质未高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际通行指导原则如ICHQ3A规定的鉴定限度;②已有杂质(包含立体异构体)及杂质总量均在标准限度范围,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③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际通行指导原则如ICHQ3C的有关规定;
④新的无机杂质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
在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中,应参考ICHM7对致突变杂质进行考察。
(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
如果因为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工艺缺陷或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上述变更,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
(2)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反应试剂、溶剂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质量标准或级别,但不降低反应试剂、溶剂和包装材料的质量。
(3)在非最后一步反应前增加或变更溶剂,且在变更前原料药合成工艺中已使用的,原料药杂质状况应保持不变。
(4)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5)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相同的生产设备的变更,但是已批准的生产工艺或过程控制限度不变。
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提供工艺变更的研究资料。
(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
(4)在年报中报告首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
(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原批准工艺路线基础上延长工艺路线,将原起始原料作为中间体,其中中间体的工艺路线与原起始原料一致。
(2)最后一步化学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反应试剂、生产条件等的变更(三
(一)1(3)、三(三)1(7)除外),但原料药杂质状况未发生变化。
(3)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或供应商发生变更,但原料药杂质状况未发生变化。
(4)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三
(一)1(4)除外),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5)无菌原料药的以下情形:
①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滤过材料和孔径不变),且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②除菌工艺过滤器从单一过滤器改为两个无菌级过滤器串联,或药液重复过滤的过滤工艺变更等。
(6)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变更,原料药杂质状况或物理特性(如粒度、晶型等)未发生变化。
例如:
●将热稳定性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干燥工艺由一种变更为另一种(例如托盘烘箱改为流化床或旋转锥形真空干燥器)。
●不影响原料药粒度的粉碎设备的变更。
(6)在生产工艺中增加返工工序。
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
对于无菌原料药,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
(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3)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原料药的杂质状况、物理特性和微生物水平保持一致。
(4)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5)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三)重大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原料药合成路线发生变更(三
(二)1
(1)除外)。
(2)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或供应商发生变更,对原料药杂质状况可能产生影响。
(3)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形成步骤之后工艺步骤的生产工艺变更(如结晶溶剂)。
(4)在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变更,可能导致原料药杂质状况或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例如:
●热不稳定中间体或原料药所用干燥设备改为不同操作原理和不同设计的设备。
●采用不同设计和操作原理的粉碎设备。
●原料药最后溶解步骤或其后所做的设备变更。
(5)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以下情形:
①变更原料药灭菌/无菌工艺,从除菌过滤、干热灭菌、辐射灭菌中的一种工艺变更为另一种工艺。
②无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过滤器材料或孔径的变更。
③无菌生产工艺中冻干曲线的变更。
④无菌生产工艺中步骤的增加、减少或替代。
⑤无菌工艺生产线增加由不同材料(如不锈钢与玻璃、或不同塑料之间的变更)制造、且与无菌溶液或药物成分直接接触的新设备,或者减少无菌工艺生产线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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