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项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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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项下
专用合同条款(《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项下适用)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在施工现场的时间:
。
1.1.2.3承包人: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在施工现场的时间:
。
1.1.2.5监理人:
。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在施工现场的时间:
。
1.1.3工程和设备
1.1.3.1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应将永久工程的名称及其规模和范围填写明确)。
临时工程:
(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限内,为保证正式工程的正常施工而必须兴建的单独编制设计的单项临时工程,临时工程作为完成最终成果的必须步骤仅是计价的依据。
应将范围填写明确)。
1.1.3.3施工场地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工程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如填写绿化占地、地面停车场占地等范围,并附占地图纸,占地图纸上应标明占地界限和坐标)。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图纸中可供承包人使用的临时占地范围和发包人为实施合同需要的临时占地范围)。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
。
1.1.4.3工期:
。
1.1.4.4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限内可留质量保证金)月。
1.1.4.6保修期:
(是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最低保修年限)。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应明确其他合同文件内容,如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等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注意:
应注意查验承包人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6.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6.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6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发包双方可结合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如填写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天内向监理人提供,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但承包人至迟应在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监理人提供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天内批复。
(5)其他约定:
。
1.7联络
1.7.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场地并移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3)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此说明,否则,视为监理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8.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6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供参考: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及时清理、外运施工场地垃圾并承担垃圾清理和外运的费用;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污染均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
)。
4.1.7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一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4.3.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5不利物质条件
4.5.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地质勘察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意外发现的地下管道;异常的地下水位等情形(该内容供参考,应结合具体施工内容填写)。
5.测量放线
5.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对测试施工控制网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填写明确)。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日内。
6.进度计划
6.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天内。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自收到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自收到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天内。
6.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供参考: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毫米的暴雨;
(2)风速达到级的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天;
(5)日降雪量毫米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6.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根据具体施工内容进一步补充)。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的小时内进行检查。
7.5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17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9.1变更权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
9.2变更程序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0.计量与支付
10.1计量
10.1.1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国家最新的修订版本。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0.1.2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10.1.3单价子目的计量(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使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1.4.1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采取总价合同形式时使用)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6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6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1.4.2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采取总价合同形式时使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0.1.2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1.1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预付款
10.2.1预付款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预付款支付期限:
(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0.2.2预付款担保
(1)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2)预付款担保的形式:
10.3工程进度付款
10.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0.3.2进度付款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
。
10.4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金额为: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0.5竣工结算
10.5.2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1.竣工验收
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11.3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1.4试运行
承包人负责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别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2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
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1.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13.保险
13.1.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
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保险范围:
。
(3)保险费率:
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13.3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13.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13.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3.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13.5.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通用合同条款第14.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地质、海啸、台风:
以当地气象机构的认定为准;
(2)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
不可预测或采取措施无法阻止的;
(3)暴雨:
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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