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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z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强化质量岗位责任制为主线,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消灭各类质量事故、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本项目实行一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党政领导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永恒主题,常抓不懈。
第五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狠抓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质量意识,强化现场监控,真正做到领导重视、部门协同、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策群力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分95分以上。
2、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事故,有效防止二、三级一般事故,尽可能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3、消除质量通病。
4、争创“国优”工程,树立一流的企业信誉,追求一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方针:
质量管理工作应始终贯彻“科技兴业、强化管理、建造满意工程、提供优质服务”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职工上场、技术交底、班(工)前教育、过程控制等环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任组长,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安质部部长任副组长,其他部室负责人、各工班长、专(兼)职质检员任组员的质量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召集和主持质量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各种制度,认真落实集团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目标和管理计划。
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重视和支持质量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质量否决权。
2、根据业主的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确定项目创优目标,审批创优规划和项目质量计划。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开展创优活动,兑现质量奖罚规定,对质量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改进措施。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施工队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编写。
5、严格按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积极支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工法,组织进行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定,对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攻关,消灭质量通病。
第四章:
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
1、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执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结合工程任务和管理等情况,制定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分析质量管理情况。
3、组织质量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存在的质量隐患并组织整改;开展经常性的质量意识教育和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职工质量意识。
4、合理配置生产资源,兑现质量管理合同;主持质量管理大检查,支持质检人员的工作;审核施工技术方案,科学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生产经费的投入。
5、加强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承担主要或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书记质量管理责任
1、积极协助行政主管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支持质检人员工作;负责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2、积极维护职工质量权益,对质量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责任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与项目经理签订质量责任目标合同,具体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条例和各种制度、命令及措施等,并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3、组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会审,召开技术交底会议,主持编制并实施项目创优规划和质量计划,审批质量保证体系。
4、协助指导施工队学习有关设计、施工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技术,并经常了解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并实施开发和应用“四新”技术和工法,组织实施创优活动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5、组织施工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落实试验、测量管理办法,对施工测量、定位、放样、试验、计量、隐蔽工程的质量负直接的技术领导责任;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严重违反《程序文件》要求和规范施工的工程,有权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奖罚规定给予一次性罚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参与研究处理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主持质量事故分析会,审批、确定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6、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的审核签认,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部质量管理责任
1、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和各项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督促协助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3、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并主抓贯标工作的落实,切实贯彻实施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全体参战职工的质量行为,使所有质量活动受控,以全面创优为目标,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和有效运行。
4、负责编制创优规划,评定和申报优质工程,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施工单位的质量情况,提出改进质量管理的措施。
5、收集和整理施工资料,做好工程质量建档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报告质量情况和各项质量报表,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6、认真组织并参加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检查评比,提出检查方案、评比标准和评比办法,提出奖惩办法,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加固、补强方案意见和其它技术措施。
7、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对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检验、试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9、组织指导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按时向上级申报活动成果。
第十四条工程部质量管理责任
1、负责把上级规定以及施工规范、规则、设计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变成通俗易懂的条文向施工队做技术交底,并在施工中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2、及时组织对设计图纸的技术会审,明确设计意图、结构构造和技术要求,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办理完善的交底手续,做好开工前的检查工作。
3、编制和参加审定重点、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选择最佳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掌握施工中的各种技术数据,及时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施工中统筹安排,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搞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4、负责工程的控制测量,做好对重点、难点工程的测量控制,把好测量关,杜绝测量事故。
及时根据现行有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提出工程所需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非标准加工件的技术标准。
5、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约请专职(或兼职)质量人员进行检查签证。
6、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测量、定位放样、工程内在和外观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
7、经常检查各工班按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的实际情况,对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措施的工班和个人有权制止。
8、对不合格原材料有权拒绝使用。
9、协助工班组织职工学习施工技术、推广新工艺、建立质量档案。
10、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填写各项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试验室质量管理责任
1、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按照贯标认证标准对工程试验进行规范化管理。
2、负责鉴定及抽检工程建筑材料、工程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
3、通过对各工班的不定期抽检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4、监督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的正确使用。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发现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时有权阻止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6、精心操作,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7、认真填写各种试验记录及报告单,并及时发放试验报告单。
8、及时做好原始资料的整理、保管和报表工作,及时对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9、组织各施工队编制试验竣工资料。
10、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六条保障部质量管理责任
1、对钢材、砼、防水材料等主要工程材料,负责把关,并承担可能出现的数量、质量、规格偏差责任。
2、对自购物资的分供方建立花名册,并对分供方从资质等级、供货能力、质量情况、信誉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评价,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
3、按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向质检部门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书。
4、确保按施工计划提出的主材数量、品种、规格供应,避免混装、混供,对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供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造成的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技术主管质量管理责任
1、在部长领导下,对分管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对分管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工程质量法规、法令、条例和各种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制度、命令及措施等,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
3、组织分管工程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做好现场核对,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主持编制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经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4、协助工班长组织职工学习施工技术,推广新工艺,组织实施创优活动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确保创优目标实现。
5、组织实施分管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负责隐蔽和其它工程检查证的审核、签证,审核单位工程的测量、试验资料及有关质量活动记录,并对单位工程组织检查、签证、验收,对施工测量、定位、放样、试验、计量、隐蔽工程质量负直接的技术领导责任。
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违反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工程,有权立即停工、整改、下达问题通知书,并按奖罚规定处罚。
主持分管工程的质量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经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6、有权直接向项目经理部领导反映技术、质量问题。
7、对分管工程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对不合格原材料的使用负直接的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各工班长质量管理责任
1、工班长是施工操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本队工班所管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主持本工班质量工作会议,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质量第一的教育,领导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参加创优活动。
重视和支持质量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质量否决权。
3、组织领导本工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等进行施工,并经常检查督促。
4、严格按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认真贯彻各种技术措施,主持工班、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难点,组织质量攻关。
5、及时表扬质量好的职工,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必须责令改正或返工。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袒护。
6、对不合格原材料的进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交付的不合格工程承担经济责任。
7、确保质量体系在本队工班的有效运行。
第五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制度是工程施工管理的灵魂和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制度就没有管理,因此建立以质量风险责任制度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质量工作卓有成效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条质量责任制:
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质量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质量总体技术责任,各工班长负质量直接施工责任、各质检工程师及专(兼)职质检员负质量直接监督检查把关责任,以至所有参建职工负相应质量责任的质量风险责任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交底;谁交底,谁检查”的原则划分质量责任,每月都要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个人业绩挂钩。
第二十一条质量责任保证金:
对应于质量目标责任制实施质量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签订质量目标责任合同的全体职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交一笔保证金,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质量奖罚规定,结合个人工作实绩考核,在工程竣工后返还或奖罚。
第二十二条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项目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管理机构、质检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的进场情况,水电供应及临时设施的修建情况,施工方案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准备情况等。
在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等获得认可和批准、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方可开工。
2、分项工程开工前,同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除上述内容外尚须明确施工地段及分项工程名称等,同样在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开工。
3、设计文件复核制度
设计文件复核是施工项目承包方熟悉、审查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特点,掌握关键部位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对保证工程正确实施十分有效。
参加设计文件复核的单位还有设计、建设和监理单位,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主持。
其程序是,施工单位首先熟悉设计文件,审查图纸,提出发现的问题,然后召开三方会议,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图纸设计特点和对施工的要求,通过三方讨论与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写出会议纪要,由设计人员在会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或提出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文件复核必须抓住关键,特别注意构造和结构的审查,应形成设计文件复核与修改文件,并作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工程试验检测制度
1、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直属项目经理部的工地试验室,试验室由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负责,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2、试验室主要负责材料进货检验、工程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及现场质量控制与指导,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3、保证检验、试验的准确性、可靠性,防止施工过程中不合格工序或不合格品(半成品)转序,确保施工过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有工序的转序必须经质检工程师签字认可,在所需要的检验和试验报告收到和验证前,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因施工急需的例外转序,必须有可靠的追回程序及明确的标识、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例外转序的同时,应及时进行检验和试验,发现问题,立即追回处置。
5、所有检验和试验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结论明确、签字日期齐全,并设专人收集、整理、保存检验和试验记录。
6、通过最终检验和试验,提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质量情报通报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情报信息网络,主要是反映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工作情况,同时还包括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
为搞好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管理,保证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质检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准确掌握大量第一手质量情报信息资料。
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反馈、及时分析、及时应用,以便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质量情报信息处理和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进入工地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变更、隐蔽和有关质量的记录情况。
3、历次质量检查、各种验收检查的记录情况,质量事故调查记录和处理情况。
4、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信息的收集整理情况。
5、机械设备、计量测试仪器、人员素质等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调查记录和处理情况。
6、国内外同行业和其它兄弟标段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以及发展方向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日常定期质量教育制度
广泛深入地进行质量宣传教育和鼓动工作,提高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和创优意识,要求全体职工把创优质工程视为企业生存的大事,确保创优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使创建优质工程真正成为每位建设者的自觉行为,并贯穿于施工的每一道工序中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艺流程规范操作制度
1、建立以工班长为责任人的工艺流程负责制,使每一工序的工艺流程有专人负责,确保流程有效。
2、在每个工序实施前,由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工艺流程交底,交底内容为流程程序、达到的标准等。
真正使每个施工人员心中有数。
3、建立流程图标示制度,每一工序施工前,施工队应对工序流程挂牌标示,使全体人员明知,不能盲目施工。
4、对每一工序流程完成,认真总结施工经验,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尤其是使用新材料时,应不断提出改进措施,使其达到最佳流程工艺。
5、施工队应建立流程奖罚制度,明确凡不按工艺流程操作时,应予处罚,凡按工艺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量安全者应予奖励。
6、应把规范操作与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等紧密结合起来,凡工艺流程与其相违背时,应修改工艺流程,使其科学合理适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1、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施工工班每月负责填写质量报表,并附简要质量情况分析,于当月25日前报项目经理部。
2、季度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由技术主管总结季度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对质量情况作一次全面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季度工程质量情况和事故统计表,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备案。
第二十八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按工程质量报告制:
各施工队每月填写质量报表的“质量事故”栏内容,由项目经理部汇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或部位应采取有效抢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保持现场不被破坏至事故处理完毕。
3、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施工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并在三天内提出书面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逐级上报。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处理方案及工程计划;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1、优质工程奖
(1)创省部优质工程,奖励总工20000元,奖励副总工15000,奖励各部门领导及工班10000元,奖励技术主管、质检工程师8000元,奖励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相关人员各5000元。
(2)创国优质工程,奖励总工30000元,奖励副总工20000,奖励各部门领导及工班15000元,奖励技术主管、质检工程师12000元,奖励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相关人员各10000元。
2、优秀成果奖
创公司优秀QC小组:
奖励小组2000元;创集团公司优秀QC小组,奖励小组5000元;创省部优成果奖奖励小组8000元;创国优成果奖奖励小组15000元
3、工程质量在业主(或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获得全线第一名,每次奖工程、安质部长1000元、有关技术主管800元、质检人员及相关人员各600元(以正式文件为准)。
4、获得样板工程每项相关技术、质量人员共奖励10000元;奖励工班3000元。
(以正式文件为准)。
5、各分项工程质量应达到公司质量目标的要求,工程评分不得低于90分,甲方评分在90分(含)以上,否则,各相关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相关人员等各罚款300元。
6、凡技术主管、质检人员所管工程项目因贯标出现不合格,视情节予以50~500元处罚。
7、对无视管理指令不听从项目部技术人员要求擅自施工而造成质量事故的,或受甲方通报批评损害企业形象的,视情节给责任工班500-1000元罚款。
8、对不按规范操作,又不听从技术人员劝告的,责令该工班立即停工,施工人员整改学习,每次视情节给责任工班100-1000元罚款。
9、发生质量事故时,视情节严重对工程部长、技术主管、质检工程师、责任工班各处以200-1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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