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业务手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业务手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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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业务手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业务手册模板
*********
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业务手册
**市自然资源局发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业务手册
一、前言……………………………………………………………3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审批依据……………………………………………………3
(四)审批条件……………………………………………………4
(五)审查材料……………………………………………………4
(六)审查证件……………………………………………………5
(七)实施标准和范围……………………………………………5
(八)审批流程……………………………………………………5
(九)审批时限……………………………………………………5
(十)批后监管部门………………………………………………5
(十一)审批收费…………………………………………………6
(十二)审批咨询…………………………………………………6
三、审批流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流程…………6
(二)审批流程图…………………………………………………7
(三)归档…………………………………………………………8
四、投诉举报………………………………………………………8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8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8
附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9
2.审批流程图……………………………………………………17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编码:
*********
(二)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科
(三)审批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
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四)审批条件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或破产裁定书;
3.土地权属无异议。
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五)审查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同时提交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用地单位所在镇(处、园区)对XX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或破产裁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审批证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见附件1
(七)实施标准和范围。
全市。
(八)审批流程。
材料审查、现场勘察(2工作日)—测绘、评估、编制、确定出让方案(5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政府批准(不确定时限)—协议出让公示(5日)—签订出让合同(1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30日)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批复时限、公示时间、签订出让合同和价款缴纳时间)。
(十)批后监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监管科
(十一)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
土地出让价款。
收费依据: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收费标准:
出让价款。
缴费时间: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或60日内。
缴费地点:
**市民服务中心A区2楼12号窗口。
减免收费的情形:
无
(十二)审批咨询:
**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流程:
1.接收。
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市民服务中心A区2楼12号窗口,地址:
**市北京路379号,联系电话:
0532—********。
2.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书面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现场勘查。
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拟使用地块进行实地勘察,对宗地位置、权属、四邻、土地现状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使用现状等情况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4.测绘、评估、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宗地平面界址图、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5.上报市政府。
将宗地的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6.政府批准。
7.协议出让公示。
市政府批准后将协议出让公示发布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
8.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出让合同发布于中国土地市场网(******)。
9.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或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三)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6.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和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室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7.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附件1
签订地点:
**市自然资源局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参照样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平度(储)—01—201X—00XXX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XXX民共和国山东省**市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
**市北京路379-8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J1(X=、Y= );J2……;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米为上界限,以标高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高程起算基点:
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采用的高程系:
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 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逾期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付土地时间为受让人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及滞纳金之日起算),出让人交付给受让人的宗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地下设施、周边配套情况均以现状为准。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由受让人负责,费用自理。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2)。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 日之前开工(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为准),在 年月 日之前竣工(以建筑物封顶并完成相关配套设施为准),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受让人应当在住房用地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出让人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出让人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受让人,出让人可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商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由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出让。
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其中,商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开工前,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当由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出让。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完成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经出让人检查核验合格;
(三)不属于闲置土地。
在本合同约定的完成项目施工建设日期前,受让人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符合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在本合同约定的完成项目施工建设日期后,受让人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符合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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