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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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正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1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改扩建一批城乡幼儿园,依托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班),适当新建一批城乡幼儿园。
到2013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城镇普惠性社区幼儿园达到城镇幼儿园总数的60%,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70%;全面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8%,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
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托。
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选址条件、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幼儿园(点)。
适应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学前幼儿生源预测机制,在旧城改造、公租房建设以及二环内主城拓展区,合理设置幼儿园,满足新增城镇人口、转户居民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
(二)以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为主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农村乡镇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托中心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新建一批幼儿园,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
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依托村校附设幼儿园(班)。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由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采取办分园、设幼儿班(点),相邻村联办幼儿园(班)等形式,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农村儿童入园。
积极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以城带乡的帮扶机制,开展幼儿教师支教活动,加强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双向交流,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民办为主发展城镇社区幼儿园。
城镇社区以民办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并举发展社区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进和培植优质民办幼儿园。
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兼并、联办、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集团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闲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办园。
(四)落实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民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民办幼儿园在校舍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制定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微型企业扶持的办法。
民办幼儿园可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保教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幼儿园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支持。
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鼓励区县(自治县)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行民办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以区县(自治县)投入为主,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改扩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新建中心幼儿园和较大规模的村幼儿园的给予奖补,重点向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
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社会办园奖补机制。
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区县(自治县)财政要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专项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入园贫困幼儿资助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逐步减免在园贫困幼儿保教费,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
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
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建立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鼓励高校优秀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
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任教。
扩大本科、专科(高职)、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办好在渝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开展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
3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确保每位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成不少于216学时的培训。
实施骨干教师(园长)培养工程。
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起纳入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绩效工资核定与发放中要实行倾斜政策。
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八)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进一步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推行学前教育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和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收费备案”。
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九)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开展幼儿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幼儿安全卫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
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加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教育部门监管、家长和社会监督的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自治县)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城乡建设、国土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与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编制标准,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
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完善学前教育成本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
要将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等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考核范围。
开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格区县(自治县)评估验收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教育学前教育△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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