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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篇一:
经济法案例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
的最初提出
?
1755年,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
评价
在这部法典里,他不仅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制度,同时,拟制了一个保证实现这个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恩格斯:
“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内容
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
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
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
强调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
弊端
只限于分配领域;
仅仅提出“经济法”这样一个概念,并未留下确定的解说。
本质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以唯物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
仍然源于资产阶级的自然法观念,对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或者抨击资本主义制度,都有积极意义。
但是,人类无论如何,是不应当也不可能回复到“自然状态”的。
矛盾
不得不宣布:
“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十分崇尚:
“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过或仍然有着关于黄金时代的概念,那正是在人们当中存在的完善的群居生活的时代,我们已经揭示这种群居的法则”
二、德萨米(Dezamy)
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
内容
主张实行公有制;
认为公有制最好的形式是公社;
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
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
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评价
在德萨米的经济法律思想里,确实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是就整体来讲,它仍然是以唯理论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
因而,他不可能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眼光来构造保证公有制实现的法制蓝图,其结果与摩莱里一样陷入幻想的泥潭。
三、蒲鲁东对经济法
产生原因的揭示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内容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
被马克思誉为蒲鲁东最好的著作
评价
蒲鲁东的揭示,无疑为我们现在研究经济法提供了认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蒲鲁东作为无政府主义者,极力主张“打到政权”,因而他所谓的经济法,并不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
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从深层次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五、以经济法命名的
法律和著作的产生
经济法律
《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著作
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
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总结
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
最初的经济法概念,是建立在提出者们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且不具有任何实践的意义,但是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产生着影响。
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了“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以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
用来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
1.下列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B.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思想都是以唯物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
C.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到“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D.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和颁布了法律。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
①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②法律上的调整是指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也就是运用法律的规定把人们的行为或者活动纳入可操作的轨道。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
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协调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
①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
②经济法调整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③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④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职能是社会实践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①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
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或不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
②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③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必然性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协调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协调,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9月11日,一对来自甘肃岷县的同患泌尿结石的双胞胎在甘肃省兰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接受治疗
河北采取十措施处置三鹿奶粉事故
(一)成立“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二)立即停产、召回受污染婴幼儿奶粉。
(三)全力做好患病婴幼儿的救治工作。
(四)严肃处理事件责任人。
(五)严厉打击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
(六)加强检查检测。
(七)保护好守法经营奶农利益。
(八)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九)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
(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经济法之反思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的政府必须出台各种经济法律和政策,作为企业行为的高压线。
这既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①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协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必要性
(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
(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4)社会分配关系:
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协调的部分分配关系。
②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思考题
1.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B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
案例一
1997年10月1日我国又一起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出口商品关税水平,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这次降税的特点是降税幅度大、降税面宽,明显减少高税率目,
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和我国需求有缺口的商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降税幅度尤其显著。
同时对国内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品给予了适度、合理的保护。
案例二
1996年10月,市场上出现名为永嘉县雅戈尔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
1997年4月,“雅戈尔YOUNGOR”商标为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浙江省工商局作出了撤销永嘉“雅戈尔”字号的决定,此举维护了宁波雅戈尔集团的合法权益,
并进一步表明:
“雅戈尔”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企业字号领域。
案例三
新华社济南97年10月19日电,自9月20日起,济南所有大型商业企业都卷入了一场价格大战,相继出台“进价销售”策略,有的商场还在此基础上推出了“有奖销售”。
一时间,各商场生意火爆。
但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这场商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各商场消除不规则的“商战”广告,按照法规端正经营行为,否则将对违法者依法制裁。
到10月中旬,这场连经营者都认为“自相残杀”的商战,终于偃旗息鼓。
作业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是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第三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三、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4.经济法是企业法。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6.经济法是社会法。
探讨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性质。
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①经济法作为非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综合经济法论
学科经济法论。
②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经济行政法论
纵向经济法论
纵横经济法论
2、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定义:
①“国家协调说”(杨紫烜)。
②“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③“纵横统一说”(刘文华,史际春)。
④“国家调节说”。
⑤“国家调制说”。
⑥“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三、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三)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经济法的主体
(四)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应使用含混的概念
(五)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六)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的方法:
①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
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
②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③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本书采用第一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介入,调节,干预,调控,管理等)
注意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习题
下列各项关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进行定义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学者们不再墨守成规,而是力图按照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揭示经济法的定义。
B都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C一致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
D都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
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A.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多少为标准
B.以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为标准
C.以权威学者的著说为标准
D.生产力标准
篇二: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13章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北京万业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原告为:
北京万业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被告为:
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万业通达公司诉称:
原告是一家从事专业物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各大货运停车场免费安装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此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准确记载通过停车场收费处的过往车辆信息。
原告收集该信息的目的是为其发布到原告所创建的“万业货运网”信息平台上,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软件“万业货运通”给货运企业使用。
货运企业和司机可以通过这软件查找信息,能够第一时间为车、货找到经济和及时的配对。
一年前,原告欲将“万业货运通”软件打入福州市场,却遭到被告阻拦。
被告也是一家提供货运信息(平台“一点通”软件)给货运企业使用的单位,其内容和原告相类似,进入市场比原告早,双方本来可以互通有无,友好竞争。
但原告发现,已使用了被告“一点通”软件的用户,却无法同时使用原告的“万业货运通”软件,被告为抢占福州市场,排斥竞争,采取以下措施,阻止原告的软件运营:
1、当用户安装了原告的“万业货运通”软件后,被告采用锁定自身软件页面的方法,限制用户登入被告的软件页面,导致用户无法使用被告的货运信息平台;2、每当用户遇到这个情况,电话咨询被告如何排除故障时,被告的客服人员便会告知:
双方的软件相冲突,只有把另一单位的软件卸载后才可以恢复使用被告的软件。
而事实上,两家的软件正常情况下并不冲突,只是被告为了垄断福州的货运信息市场,在“一点通”软件后台有意设置程序,阻止福州用户使用其他货运软件。
原告的“货运通”软件一年来始终无法顺利进入福州市场,是因为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迫使用户为了继续使用被告软件而不得不卸载其他货运软件,被告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请求:
被告立即停止要求用户卸载原告信息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在自身信息软件设置的运行障碍,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
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软件冲突的原因与计算机网络运行环境、电脑系统、硬件设备和软件本身的系统、是否病毒干扰等都有关系,并不一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被告没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是原告存在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万业通达公司经营范围为: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
201X年2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万业通达公司核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该公司从事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万业通达公司系本案讼争软件《万业货运通》(以下简称“万业通”)的版权人,软件用户可从网络上下载万业通,并通过再软件启动界面中输入ID号和密码的方式登录、使用。
被告国网公司经营范围是物流信息咨询,系本案诉争软件《全国物流信息一点通》(以下简称“一点通”)的版权人,其主要功能为通过连接国际互联网,收集、发布货运的供求信息,主要用户为物流货运企业。
软件用户可以从网络上下载该软件,安装登录后使用。
为核实万业通与一点通是否存在软件冲突的问题,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前往福州通商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富兴物流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江苏
盐城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
勘察结果显示:
三家公司均为讼争软件“一点通”的用户。
在福州通商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电脑内,下载并安装“万业通”后,“万业通”可以正常使用,再打开“一点通”,软件界面被锁定,提示信息“软件冲突,不能同时运行两个信息网,请与当地服务商联系”,卸载“万业通”后,“一点通”可以正常使用。
另据福州通商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在发现两个软件的运行冲突后联系被告公司客服人员,对方告知两个软件不能同时运行。
在另外两家货运企业处的勘测结果与福州通商物流有限公司调查一致。
根据法院现场勘定的结果,参考被告的软件页面锁定时弹出的信息,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应推定限制软件运行的技术措施是被告设置的。
另查明:
原、被告的软件使用费均为600元,原告的软件原先在福州地区提供给40多家用户使用,暂时还未收费,被告则称其软件在福州地区有300余家用户,一年总收入18-2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被告双方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
原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虽然不包括软件的开发、销售,但其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软件的开发、销售等业务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其在软件开发、销售等民事行为中取得或可预期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从事了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发布等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内容、面对的消费群体、地域市场均是重合的,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原告享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地位。
2、被告的被诉行为系通过再自己开发、销售的软件中采取技术措施,在同一台电脑中有原告的同质软件同时运行,有选择性的对自己而非对方的软件进行锁定,从而导致福州地区的软件用户无法同时运行原、被告双方的软件。
从常理而言,即使被告存在上述行为,但使用何种软件的选择权仍然在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自主甄别、理性判断之后决定购买原告或被告的软件,其自主选择权并未被剥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并不禁止限制、排斥竞争的意图。
原、被告双方作为起点平等的竞争者,其市场地位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形成的。
本案被告先于原告进入福州地区的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先期竞争优势,但对于其是否就货运信息软件产品及服务具备了区域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其关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的行为的确限制了消费者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软件的权利,但该行为在缺乏被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产生消费者锁定效应的前提下,不足以抹杀原告的软件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原告仍然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正当营销手段促使消费者选择使用原告的软件。
因此,被告的行为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并非原告的软件无法进入福州市场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无论被告的意图是否限制、排斥竞争,但其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导致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后果,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综上,原告万业通达公司没有对被告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则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资料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榕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201X年8月19日。
)
问题:
本案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
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如果无法证实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导致也无法导致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后果,则被告的行为纵然不当,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其他竞争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案是对是否存在市场垄断地位、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产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本案被告利用自己先进入市场的优势,在自己的软件中设置了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导致当消费者在同一电脑中安装了被告的软件后,再安装原告的同类软件时,被告自己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只有消费者卸载后安装的他人软件后,先安装的被告软件才能恢复正常。
这实际上是迫使消费者只能在两个相同性质的软件中选择一个使用,而排斥了消费者同时使用两个软件的自由选择权,造成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十分明显,但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还要具体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原告遭受了损失,不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判断被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本案被告的行为显然不是一种常态下的竞争行为,应当说其排斥竞争对手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原告产品没有进入福州市场也是事实。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没有进入福州市场这一事实之间十分具备因果关系。
从常理而言,被告的行为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其行为完全可能引发消费者的反感而导致自己已有市场份额的降低。
但是,如果被告在福州区域市场上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则又另当别论。
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会产生锁定效应,即消费者在长期使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产品的过程中,被塑造出了特定的使用习惯,进而对经营者的产品产生了依赖心理,这种依赖心理导致消费者不愿意去更换其他的同类产品。
就本案来看,原、被告的软件产品的功能均在于为物流行业的使用者提供特定的车、货搭配信息,由于被告系先期进入福州市场,如果其在福州市场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福州市场的使用者均已习惯了使用由被告提供的物流信息,更考虑到本地市场的大多数消费者均使用被告的软件,消费者在面临选择何种软件时,必然还要考虑与他人软件兼容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即使被告对消费者附加了“二选一”这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也可能别无选择,只能继续使用被告的软件。
如此一来,其反射性后果就是原告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进入福州市场与被告展开自由竞争。
然而,不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都是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规制竞争者追求排斥竞争的意图,但其行为客观上没有达到也无法达到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则其行为可能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但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福州区域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就难以证明被告为消费者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与其无法进入市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缺乏“被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背景下,其所谓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只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纵然其本意的确是在于排斥原告的软件进入区域市场,但其通过逼迫消费者进行选择形成排斥限制的后果无法通过其行为本身达到。
原告无法进入福州市场,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原因,例如其产品与被告相比同质性过强,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被告的产品,或是由于其经营策略所致。
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因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益,就不能排除其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是由于消费者
自主选择的可能性。
因此,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分析,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成,被告即使有不当行为,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应由原告来主张。
此外,本案还留下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是相关市场的确定问题。
这是讨论像本案这样具有垄断纠纷背景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确定相关市场,要考虑产品面对的特定消费者群体而形成的产品市场,还要考虑时间市场和地域市场。
二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审查问题。
原告没有提交被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也没有申请法院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因此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以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请。
但是,如果原告提交了被告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法院是否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展开调查,以及在调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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