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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14〕30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5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健康状况等方面。
复查合格者,学校准予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因个人原因在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内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报到入学的2周内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所在学院(含研究机构,简称学院,下同)同意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最迟次年6月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学习计划、缴费标准、有关待遇等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文件要求执行。
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三年暑假入学与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一起集中进行课程学习,第四年在校脱产学习一年。
第六条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并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即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注册后研究生证上应加盖注册章。
若研究生证丢失,应先办理补证手续,然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于注册截止日期之前向所在学院出据有关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校规定注册日期截止2周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1周内将确认为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上报给研究生学院。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请假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方有效。
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证明。
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课程学习阶段,请病假3天以内,须经导师(未定导师的由学位点负责人,下同)同意批准;请假3天以上2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研工部批准。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研工部批准。
请假审批表留存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集中学习期间如有因事、因病确需请假,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经批准方有效。
公共课请假的,请假单交研究生学院备案;专业课请假的,交所在学院。
每门课请假达1/3课时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凡未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课,每门课旷课超过1/6课时,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在集中学习期间的考勤,采用任课教师点名与抽查考勤相结合的办法。
每门课程学习期间,研究生学院至少组织3次抽查考勤,累计2次缺勤的直接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均须在下次开设相同课程时向研究生学院提交重修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到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等申请。
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关结婚规定按照新法规执行,学校提倡研究生晚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和医生建议休养期3周以上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拟超过3周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
(五)申请创业者;
(六)其它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及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制要求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转学、转专业。
在一级学科内,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学位点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并由转入专业组织转专业考试,考试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培养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转学一般应在浙江省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
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再报浙江省和转入省高教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应予退学的;
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及课程完成情况,各学院在每学期应对研究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各学院应及时将学业警示名单上报到研究生学院备案。
研究生学院将在网站上进行学业警示,各学院负责将学业警示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本人志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在1个月内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已经就业的,由原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报到证开具手续,在退学文件下发一周内可凭调档函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否则退回生源所在地人事局或原档案所在地。
(二)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三)户口由学生本人凭退学文件和身份证到金华市婺城公安分局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有关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3年。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7年。
办妥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待遇。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定向就业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学期。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考核,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根据学校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
研究生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四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结)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抄送:
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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