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设计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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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设计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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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设计事项
一. 用电负荷等级
1.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1 2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8.2.2 规定: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50000m3以及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2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大于25L/s)。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5.2.4建筑物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规定:
表中室外消防栓用水量(30l/s)超过25L/s的建筑物为: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
商店(商业营业厅)、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图书馆建筑、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餐饮业等,体积大于25000m3;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会堂、礼堂、体育馆等,座位数大于等于5000个;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火木结构的古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
除高层医院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分析与措施】
(非高层建筑物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GB50016-2006 第8.2.2条规定或DGJ08-94-2007第5.2.4的规定(上海地区需按DGJ08-94-20075.2.4)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应对该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作出说明。
若建筑物体积较大,而电气设计将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时。
审图人员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根据该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体积核对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可能超过25L/s,若有疑问则与水道专业审图人员联系确定。
2.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小于25L/s,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其消防泵设置备用泵,是否需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供电。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第11.1.1 4条文说明:
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变压器(一用一备)。
本条规定能提高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但不会增加投资。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9.1.9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
但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除外)可不设备用泵。
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第9.1.11 7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条文说明:
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满足分级或分区时多台消防泵同时工作的动力供应。
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动力。
【分析与措施】
中小型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其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
但根据规范DGJ08-94-2007第9.1.9条的规定,需要设置消防泵备用泵时,且本工程设置两台变压器或由两路低压电源回路供电时,为提高消防供电可靠性需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切装置。
当本工程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或一路电源供电时,可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内燃机动力或EPS电源。
3. 问题内容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为一类建筑物,按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
但JGJ16-2008及DG/TJ08-2048-2008规定19层及以上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
【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0.1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属一类建筑物;
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3.2.3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应为一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3.0.1条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为二级建筑。
第4.1.1条二级建筑物消防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分析与措施】
按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及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DG/TJ08-2048-2008规程属推荐性规程。
因此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仍应为一级负荷。
二.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的设置
1.问题内容
非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接(例如:
非消防风机、水泵与消防风机、水泵及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
扩大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
地下车库、商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不同回路供电;
一、二类建筑物,工程采用两路市电供电。
但应急照明采用单回路供电,应急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或EPS供电;
I、II类停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分别属一、二级负荷,其消防排水泵分别属一、二级用电负荷。
由于水道专业未将停车库的排水泵区分,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哪些为非消防排水泵,因此电气设计人员一律按消防排水泵考虑,采用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
按DGJ08-93-2002 第5.3.4. 5条规定,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具体的工程中,例如大型地下停车库不同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均由同一地下层的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不符合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是否要求其改正;
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可设置专用回路供电给弱电竖井插座用电;
高层住宅楼屋面设置的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其电源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供电;
高层住宅楼消防电梯、客梯是否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控制室且二者负荷等级相同时,是否可由设置在该控制室内同一双电源自切箱的专用回路分别供电;
公共建筑物的公共部位的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是否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同一回路供电;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及回路较多。
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设置在一个配电箱内。
其出线分回路,设置在由该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供电且并列设置的其他配电箱内。
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
这样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4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条文说明:
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2.1 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组成配电系统。
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组成系统。
第13.9.5 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置防火隔断。
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解释:
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组成系统,建筑物低压进线时,应由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第13.9.6条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切换。
第13.9.8条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13.9.9条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由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每一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超过10kW。
第13.9.10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条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附蓄电池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蓄电池时,可由单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
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该款条文解释:
消防应急照明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第14.9.6 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
第5.3.4条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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