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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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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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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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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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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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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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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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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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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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二、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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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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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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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四、
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相关方安全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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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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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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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
劳动用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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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询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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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作业场所安全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员工宿舍人员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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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
安全设备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安全设备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安全设备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安全标志管理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安全标志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3.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4处及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危险物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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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作业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
1.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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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
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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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1、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
2、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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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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