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模板.docx
- 文档编号:30186935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53KB
公安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模板.docx
《公安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模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安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模板
**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县青吉工业园总体规划》确定的青吉工业园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含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为目的,利用城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交通干道边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门店业主(企业事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着型广告。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履行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依法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和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查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四)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城投公司负责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归口管理、资源利用以及资产经营。
(六)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县城城区户外广告(含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应当符合《**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0年)》;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的整体控制应依据《**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0年)》中划定的空间设置分区进行。
第七条重要路段和区域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设置人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路段和区域范围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县城**区应以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为主,商业区户外广告要有夜间照明,达到充分烘托商业地区繁华氛围的目的。
孱陵新区、城南新区鼓励设置投影、电子、多层翻动等高科技广告媒体。
梅园片区、火车站片区、旅游服务区鼓励采用仿古形式的木质、石质户外广告设施。
青吉工业园区、孱陵工业园区广告内容应优先反映公安特色品牌等相关内容,宜采用大型电子、多层翻动的广告形式。
第八条县城城区户外广告(含招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教育设施、风景名胜点、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物和控制地带的;
(六)利用公共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确定。
禁止在建(构)筑物、行道树、电杆、路灯柱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挂。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
第十一条招牌(店招)实行“一店一招”。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四)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十二条利用城市空间、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在广告设置前,须由县城投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广告设置权。
其拍卖收益全额上缴县城投公司广告特许经营收益专户。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在三个月内设置广告,逾期未设置的,由县城投公司无偿收回,设置为公益广告位。
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县城投公司统一收回并重新组织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利用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在设置前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材料;
(四)户外广告的正立面图、彩色效果图和安全结构图;
(五)户外广告制作说明及安全措施材料;
(六)户外广告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经审查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规格、形式、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8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属于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位,应当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非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文体、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者应立即拆除。
第十九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委、县政府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每季度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凡未经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已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核拨;
(四)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应积极配合,具体发布量及时间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确定;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超过30日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用公益广告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在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毁。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广告设置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
因拆除广告给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拆除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有损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遮挡或者修复。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不同类型应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米设置;
3.高层屋顶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
4.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5.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6.存在安全隐患的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户外广告最大高度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楼高2层以下(小于7米)的,不宜设置户外广告;楼高3层(7-1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不得超过3米;楼高4-8层(10-2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9-20层(25-60米)的,不宜设置户外广告;楼高21层以上(60米以上的)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二)平行式外墙广告的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
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
3.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不得遮挡建筑窗户;
4.严格控制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5.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
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
6.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三)垂直式外墙广告的设置要求。
1.严格控制垂直式外墙广告;除部分商业中心建筑禁止设置;
2.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
3.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得大于0.6米,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6.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7.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
8.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
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四)围墙上广告的设置要求。
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
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包括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
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灯光照明。
第二十四条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不同的类型应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严禁利用除公交站牌(有候车亭)、阅报栏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如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无候车亭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垃圾桶、路面标线、护拦、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桥涵、停车场等附属设施、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管道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候车亭广告设置要求。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二)阅报栏广告设置要求。
1.允许设置广告的阅报栏,应在阅报栏设计时考虑广告设置,只允许设置在预留的广告位置;
2.不得设置于设施顶部。
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3.应保证阅读区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大于全部展示面积的50%,高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4.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立栏户外广告设施。
(一)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超过22米,其规格尺寸、间距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次要公路最小间距300米;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最小间距400米;
高速公路最小间距500米。
(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牌单面尺寸。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牌面尺寸5米×15米;
高速公路牌面尺寸6米×18米。
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1.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立柱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且立杆里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大于1.0米;
3.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
4.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6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5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6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25米;
6.立杆基础设施及锚固螺丝不得外露、高于人行道路面。
(三)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米-1.0米;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米;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指: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车辆的车体外面,除公共交通外,严禁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申请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二)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三)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四)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光源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光源广告是指电子显示屏,此类广告的设置应视作对建筑立面的重大改变,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专门审批。
(一)设置的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以确保广告物的位置、尺寸、亮度等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标识主要参数,包括电子显示屏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包含熄灯时段与非熄灯时段亮度)以及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参数,并以永久性铭牌方式镶嵌于电子显示屏广告右下角,以便随时备查;
(二)应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以便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调整广告物显示亮度;
(三)禁止在城市高快速路沿线以及居住区设置;
(四)允许依附于商业、工业建筑及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进行设置;
(五)不宜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附近设置;
(六)设置于街道交叉口建筑物转角墙面时,视作同时垂直于两条道路方向设置;当设置位置靠住宅区或街道交叉口时,应适度调低广告物表面亮度,并尽量设置为静态展示广告,避免广告视频画面过于闪烁、跳跃,减少光污染及广告色彩对交通信号灯以及行人和居民的干扰;
(七)广告物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形式。
1.楼宇标识分为依附于墙面、依附于一层门楣两种形式;
2.店面招牌广告分为依附于一层门楣、依附于挑檐或雨蓬、依附于檐下三种形式。
(二)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1.招牌设施的位置,原则上应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在楼顶上设置的招牌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4.建筑物招牌设施的规格、形式、位置、高度应统一,广告牌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变更登记事项,或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办相关手续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县住建、市场监督、气象、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陈旧、破损、残缺、锈蚀等安全隐患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漏电或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规〔201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堤防、涵洞等管理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相关有权管理的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安县 县城 城区 户外广告 管理办法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