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06劳动保护用品暂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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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6劳动保护用品暂行管理规定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InterimProvisionsontheadministrationof laborprotectionarticles
3
劳动保护用品暂行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DM20001-2013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职责
3.1公司露天矿矿长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领导。
3.2公司安环部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3行政部采购办公室、财务部是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合管理单位。
3.4各部门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辅助防护装备、用具和措施。
劳保用品的颜色、标识应体现公司文化,款式、制作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兼顾穿着舒适、美观、实用和方便工作。
4.2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公用劳动保护用品。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
工作服、反光服、工作鞋、工作手套、洗涤用品、其它防护用品以及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安全帽等;公用劳动保护用品包括:
安全绳、安全带、报警安全帽等。
4.3劳动保护用品的申报
4.3.1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公司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附表一),由安环部定期统计后,经露天矿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进行采购。
4.3.2公用劳动保护用品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经安环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审批后转行政部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
4.3.3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除上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公用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由各需要部门向安环部提出采购申请,经安环部审核,报露天矿矿长审批后,转行政部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
4.4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4.4.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由行政部采购办公室根据安环部提出的计划、技术、样式、标准等要求进行。
4.4.2劳动保护用品采购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等资质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购买不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
4.4.3行政部采购办公室在进行服装类、鞋类、手套类、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订货时,应将样品及相关资质证件交安环部封存。
4.5劳保用品到货验收
4.5.1劳动保护用品到货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技术要求进行。
服装类、工作鞋类、工作手套类、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的验收除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根据订货时封存的样品进行,并形成验收签字记录。
4.5.2特殊劳保用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等)。
4.6劳动保护用品保管
4.6.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相应产品的特性及要求由行政部妥善保管,防止因保管不当导致劳动保护用品的变形、损坏、失效,从而造成浪费;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4.6.2对已失效、过期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或保管单位应及时报告安环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禁止将失效劳动保护用品投入使用。
4.7劳保用品的发放
4.7.1公司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配发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公司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附表一)执行。
4.7.1.1安全帽原则上公司员工人人配发(行政事务类、业务类、食堂、保洁人员除外),其更换周期按国家规定或安全帽有效期进行。
4.7.1.2机电设备部机械检修维护工(有电焊操作证人员)每年发1套焊工服、4双焊工手套。
4.7.1.3煤质管理室煤质化验员每两年发放1件白大褂;
4.7.1.4报警安全帽、绝缘水靴等的发放范围为机电设备部,由部门保管,按使用年限发放。
4.7.1.5工程车司机、机械检修维护工每年发放4双防油手套;
4.7.1.6反光服发放范围为安全(环境)监察员、生产调度长、调度员(现场)、煤炭加工厂现场工作人员、机电设备部检修工作人员、煤质采样员、销售站台现场调配员。
发放周期为每两年一件。
4.7.2因病、事、护理、工伤、产假、离岗学习、停薪留职等超过一个月的员工,从次月起停发劳保用品,个人劳保用品按其实际假期延长领用周期。
4.7.3公用劳保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根据生产需要,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提出下年劳保用品使用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8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
4.8.1公司员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按照《公司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附表一)标准更换和使用周期进行领用。
劳保用品领用时按自己已登记的型号领用,如原型号无法穿着时,应在领用前一个发放周期向安全环保部提出更改申请,经认可后可作调整。
4.8.2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试用期满后,由企业管理部出据个人劳保用品申领单,安环部根据劳保用品申领单,配发秋、夏工作服各1套,其他防护用品按《公司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附表一)执行。
4.8.3 短期在公司工作的非公司员工(如外国专家、供应商技术人员等)需要领用个人劳保用品,由用人部门按相似岗位标准提出申请,报经安环部批准后领用。
4.8.4外来参观人员、实习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使用安全帽时,由各负责部门向行政楼保卫室借用,具体程序按安环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4.8.5因工作需要(如:
抢修项目)增加发放劳保用品,由需要领用部门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
4.8.6公用劳保品的领用,由各部门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经安环部审核、建档,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配发领用。
4.9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4.9.1工作服、工作鞋以及配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安全帽等必须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得出让、赠与、买卖。
解聘或是辞职的按照近一周期领用时间予以返还。
4.9.2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报警安全帽等)在有效期内损坏的,按价赔偿。
4.9.3安环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并建立发放档案。
4.10劳动保护用品的其它管理要求
4.10.1作业人员进行生产作业现场,必须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正确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以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必须穿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帽。
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着焊工阻燃工作服、焊工手套等。
接触粉尘工作环境员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4.10.2员工调岗、退休或调离公司时,停止一切劳保用品的发放,同时按照近一周期领用时间必须交回个人使用管理的安全带、安全绳、报警安全帽等公用劳保用品。
5其他规定
5.1公司保洁人员、食堂人员工作服装根据自身工作性质,由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安环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5.2凡需用劳保费用购置或报销的劳保类用品,未经安环部批准,财务部一律不得报销。
未经安环部批准领用的劳保用品,财务部不得使用劳保费用支付。
6 考核管理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监督检查记录。
6.2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事件)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综合考核会议提出考核建议。
7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按《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7.2对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提交公司综合考评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本制度由标准化办公室、安环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起草(修订)人:
刘祥、王亮。
本标准于2012年9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13年9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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