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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附表
附表1: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1: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区片名称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万元/亩)
基准人均
土地
(亩/人)
一级
区片
顶山街道:
石佛社区、临泉社区、大新社区、吉庆社区
江浦街道:
响堂村、巩固村、高旺社区、珠江社区、八里村、五里村、张村村、虎桥村、七里桥村、白马村、四所村、光明村、华山村、西江村、火药洲村、新河村、中心村、差田村、大林村、团结社区、同心社区
盘城街道:
永丰社区、老幼岗社区、盘城社区、江北社区、板桥社区、新华社区、落桥社区、渡桥村、双城社区
桥林街道:
滨江社区、石碛社区、双垅社区、兰花塘社区、明因寺社区、百合社区
泰山街道:
大桥社区、柳州社区、天景社区、锦城社区、桥北社区
沿江街道:
新化社区、复兴社区、京新社区、冯墙社区、路西社区
6.6
1.4
二级
区片
桥林街道:
七联村、西山社区、福音社区、高汤村(社区)、刘公村(社区)、双庙村、勤丰村
石桥镇:
石村村、九华村、高庙村、王村村、山西村、双山村、汤集村
汤泉街道:
泉西社区、三泉社区、九龙社区、高华社区、滴水珠村、泉东村、陈庄村、瓦殿村、林庄村
乌江镇:
五一村、周云村、双云村、林山村、河南村、林蒲社区、林东村、茶棚村、南一村
星甸镇:
星兴社区、大黄村、万隆社区、石窑村、龙井社区、龙华村、龙山社区、解放桥村、后圩村、十里村
永宁镇:
花旗村、高丽村、侯冲村、永宁村、西葛社区、张圩村、大埝村、东葛村、大桥村、友联村、青山村、联合村
4.9
2.0
备注
1、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2、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原永宁镇花旗村现纳入泰山街道管理,片区分级不变。
表1-2:
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类别
标准(万元/亩)
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2.3
备注:
此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范围
标准(万元/亩)
浦口区
3
备注:
此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浦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
在支付完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附表2-2~2-13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
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品种
标准
蔬菜
一般蔬菜
4.5(0.30)
水生蔬菜
3.0(0.20)
粮油作物
水稻
1.5(0.10)
麦类、玉米、山芋
1.2(0.08)
豆类、芝麻、花生
1.2(0.08)
油菜
1.2(0.08)
经济类作物
棉花、甜菜、麻类
3.0(0.20)
甘蔗
3.0(0.20)
西瓜、香瓜
3.0(0.20)
草莓
3.0(0.20)
药材、香料
3.0(0.20)
鱼类
精养鱼
3.6(0.24)
一般鱼
2.4(0.16)
表2-3: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
补偿标准
钢架大棚(含膜)
15(1.0)
竹架大棚(含膜)
6.0(0.40)
喷灌设施
自动
30.0(2.0)
涵灌
15.0(1.0)
精养鱼池土方
(包括开挖费、运输费等)
6.0(0.40)
备注
上述指导价格为最高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按照重置结合成新标准的60%给予补偿。
表2-4: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补偿标准
砖围墙
实砌(24厘米)
52
实砌(12厘米)
30
空斗(24厘米)
40
土围墙
20
水泥场地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砖地坪
40
水泥路面
78
沥青路面
65
石子灌浆路面
52
土路
13
表2-5:
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株
用材树木
胸径规格
0—5厘米
5—10厘米
11—20厘米
20厘米以上
补偿价格
5
10—12
20-30
35-40
观赏树木
观赏苗木按照两种方式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由建设单位支付收购补偿费用。
备注
1、如木材由建设单位回收,根据材积量,按市场销售价补偿;
2、名贵观赏树木按农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无规定的按市场行情迁移或收购。
表2-6:
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
(一)
单位:
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品种
补偿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茶桑
竹类
茶
生长期
3年生以上
2—3年生
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3.0(0.20)
2.40(0.16)
1.50(0.10)
湖桑
生长期
5年生以上
3—5年生
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1.50(0.10)
1.35(0.09)
1.20(0.08)
一般
林地
毛竹
胸基围长
40厘米以上
21—39厘米
20厘米以下
补偿标准
1.80(0.12)
1.50(0.10)
1.20(0.08)
刚竹、雅竹、淡竹、杂竹
1.50(0.10)
柴草类
芦柴
0.90(0.06)
山草山柴
0.60(0.04)
备注
不论条、撒播,均以面积计算
表2-7:
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
(二)
单位:
元
类别
品种
补偿标准
说明
成熟期(株)
生长期
(株)
树苗期(株)
在床苗
(平方米)
果树类
桃、杏、李、梨、桔、柿、樱桃、苹果、枇杷、枣、石榴
130
52
3-5
30
成熟期、生长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60株,未列品种可参照计算
板栗、薄壳山核桃、山楂
65-78
26-40
2-3
20
葡萄(家前屋后)
60
52
1-2
20
每亩最多按160株计算
葡萄园(亩)
6500-10000
以亩计算,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的品种和成熟度与产权人协商补偿(含设施)
表2-8: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全部砖墙
部分砖墙
其它
标准
78
40-52
30以下
备注
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3000元;
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
表2-9:
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口
类别
砌筑井
水泥井
土井
备注
标准
550
250
130
机井参照原投资补偿
说明
1、深度超过3米,每深1米在表中补偿标准基础上另加30%,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600元/口;
2、有水泥台面另增补40元/口;
3、有石料或混凝土台面另增补65元/口;
4、不能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5、建设单位另装自来水设施或另建新井公用的,原井不予补偿。
表2-10:
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指导价格
类别
条石、水泥、砖砌嵌缝
土坑
毛石坑
粪坑
(含化粪池)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170元/个
900元/个
550元/个
350元/个
120元/个
石灰池
砖、石砌筑(平方米)
有石灰膏(平方米)
70元/平方米
85元/平方米
沙场生产场地
8元/平方米(含运输费)
表2-11:
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丘
类别
双穴
单穴
水泥坟
1600
1200
土坟
800
600
备注
1、公坟迁移补偿费用报区政府另行制定;2、无主墓穴,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处置;3、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支付。
表2-12:
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泥桥
13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桥
105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简易水泥板桥
4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人行道板
65元/平方米
水泥渠
65元/立方米
混凝土储水池
160元/平方米
标准垃圾池
400元/个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400元/立方米
片石护坡
130元/立方米
水泥下水道
10-15元/米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
13元/米
直径0.3米
52元/米
直径0.6米
105元/米
直径0.7米
110元/米
直径0.8米
130元/米
直径1米
230元/米
直径1.8米
650元/米
表2-13:
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1
动力电增容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2
配电柜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3
电线杆
10米
1300元/根
4
8米
1050元/根
5
6米
780元/根
6
方杆
300元/根
7
动力线
5元/米
8
照明线
3.5元/米
9
路灯
300元/盏
10
灯箱
130元/盏
11
水增容
4寸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12
3寸
13
2寸
14
1.5寸
15
1寸
16
0.6寸
17
铸铁自来水管
8寸
105元/米
6寸
78元/米
4寸
52元/米
3寸
40元/米
2寸
35元/米
1.5寸
30元/米
18
镀锌自来水管
1寸
40元/米
0.6寸
25元/米
0.4寸
21元/米
附表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
万元/人
类别
标准
未满16周岁人员
1.0
备注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
附表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补偿费标准
说明
临时用地
鱼塘
3.9(0.26)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内补偿
7.8(0.52)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其他土地
3.9(0.26)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
7.8(0.52)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取土用地(深度)
1米以内
6.0(0.40)
1-2米
12.0(0.80)
2-3米
18.0(1.20)
堆土用地
2米以内
3.9(0.26)
2-4米
5.25(0.35)
4米以上
6.0(0.40)
备注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在区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确定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占用农用地需另行交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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