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工程质量进度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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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质量进度考核细则
乌海热电厂外委改造工程
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二○一四年五月
为确保乌海热电厂各项外委工程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控制好外委各项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如期实现乌海热电厂要求的工程投产目标,特制定此考核细则。
一.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1.成品保护的范围:
1.1已运到现场的设备和材料。
1.2已建成的土建设施。
(包括室内外装修)
1.3已做好保温的管道。
(包括已刷油漆的管道)
1.4已安装就位和已刷油漆的设备。
2.成品保护的责任:
2.1设备领用后,施工单位承担设备保管、维护责任,任何形式的遗失、损坏(产品质量问题除外)、污染等均由本标段施工单位负全责。
2.2对于任何成品损坏,若该施工单位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损坏是由其它单位或个人造成的,该单位仍不能免除自身责任(维护不利),成品修复责任本着性能最优的原则,仍由原施工单位进行。
造成成品损坏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承担赔偿以及罚款处理。
3.成品保护的措施:
3.1对于厂区坐标方格网及标高基准点和控制点、建筑或设施沉降观测点、热力系统膨胀测量点等重要设施,需做永久性防护措施,并悬挂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其进行拆除、移动或进行其它有损测量结果的作业。
3.2厂房内成品地面、墙面禁止直接放置、悬挂、依靠任何设备、工器具、材料等。
若必须放置,需事先做好衬胶垫、垫木方、做临时支架等保护措施。
3.3成品地面和楼梯上禁止拖拉设备、氧气瓶、电焊机以及其它任何工器和材料。
楼梯扶手和平台护栏上禁止栓系手动葫芦或和起吊有关的任何绳索。
3.4禁止在门窗、孔洞盖板、爬梯、布道上进行任何非设计以外的作业,禁止将上述设施挪做他用。
3.5任何液态材料(粘结剂、油品、油漆等)的施工需充分考虑对相邻地面、墙面。
设备、管道等成品设施的污染,必须做好铺垫、覆盖、隔档胶垫(或塑料布)等措施,并确保措施切实有效。
上述液态材料的运输和现场放置也必须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洒漏。
3.6任何能够引起扬尘的作业必须充分考虑对周围电子设备的影响,必须事先对电子设备进行密封隔尘处理。
3.7禁止在设备或建筑结构(钢梁)上进行任何设计以外的焊接、钻孔、切削、吊装等作业。
如果必须要进行的工作,要经过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3.8禁止在成品设备或管道上搭设脚手架、跳板等临时设施,避免使其承受额外的应力。
3.9管道及设备的保温设施上禁止踩踏或私自拆除。
3.10地下管道、管沟、电缆沟等设施上行走大型机器或临时放置大型设备,必须做好铺钢板、架钢梁或其它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该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
3.11电气、热控设备(含盘、台、箱、柜及其它设备)上禁止踩踏、搭设脚手架或放置施工材料和工器具。
3.12对于防腐等特殊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厂家技术要求,建立临时防护区域,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
3.13禁止私自拆除设备标志牌、建筑标志牌、现场安全警告标志、防火措施、疏散指示、路标、以及用于警告和宣传的设施。
4.损坏成品的处罚:
4.1损坏厂区坐标及标高控制点、建筑或设施沉降观测点等重要设施,处以20000-50000元(贰万元至伍万元整)罚款。
4.2损坏成品能够修复,责任单位能够积极主动恢复成品原状(成品性能和品质没有降低),同时对工程进度和安全没有造成影响的,免除考核。
4.3禁止踩踏的设备上站人,禁止搭设临时设施的设备上搭设临时设施、成品楼梯和地面上违章作业、私自拆除各种标志牌的违规行为,若未造成成品损坏,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如若造成了成品的损坏则勒令其进行修复、赔偿,同时罚款2000-10000元(贰仟元至壹万元整)。
4.4造成成品表面污染但不影响系统性能及工程进度的,勒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00-5000元(壹仟元至伍仟元整)。
若造成大面积污染并且有可能影响工程达标,则勒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整)。
4.5设备或建筑结构(钢梁)上进行任何设计以外的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勒令停工整改,同时处以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整)罚款。
4.6一般性成品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不到原样的,勒令其更换设备或返工重做,同时罚款2000-10000元(贰仟元至壹万元整)。
4.7对重大成品损坏还不能修复的,勒令其更换设备或返工重做,同时罚款5000-20000元(伍仟元至贰万元整)。
二.施工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考核的范围:
1.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乌海热电厂机组脱硫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厂家等。
1.2施工进度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乌海热电厂改造工程指挥部。
2.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1本工程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网络图)由建设单位根据北方公司安排进度制定和修改。
2.2本工程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网络图)由监理单位负责,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和修改。
2.3本工程三级网络计划(网络图)由施工单位制定,并随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批。
2.4监理单位要对各网络进度进行管理和检查,对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并做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例会中汇报分析结果。
2.5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网络计划,组织人力、机具,安排施工。
3.施工进度计划考核办法:
3.1施工进度计划一级、二级、三级网络进度节点进行考核。
3.2二级、三级网络进度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相应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
3.3建设单位重点考核一级网络,同时对监理单位二级、三级网络进度管理进行监督。
考核对象为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3.4处于网络非关键线路上的各级网络节点,若未按计划完成,每延误一天,考核相关单位2000-4000元/天(贰仟元至肆仟元整/天)。
3.5处于网络关键线路上的各级网络节点,若未按计划完成,每延误一天,考核相关单位5000-10000元/天(伍仟元至壹万元整/天)。
3.6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不予考核。
3.7对于各级网络节点,建设单位要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考核,若监理单位在网络节点的管理中已经对施工单位进行了考核,并且管理到位,可免于考核。
三.工程例会管理制度:
1.1项目监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总承包商、施工、主要设备厂家)参加施工协调会议。
各单位应按时签到,会后应共同执行协调会议有关决议,乌海热电厂工程指挥部与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与检查。
1.2整套启动以前参加会议的人员:
1.2.1监理单位:
总监或总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1.2.2建设单位:
工程改造指挥部相关人员。
1.2.3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工程部部长、设计代表。
1.2.4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安全员。
1.2.5主设备厂家代表。
1.3整套启动阶段参加会议的人员:
1.3.1监理单位:
总监或总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1.3.2建设单位:
工程改造指挥部相关人员。
1.3.3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工程部部长、质检部长、安全主管、设计代表。
1.3.4主要分包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1.3.5调试单位:
调总、各专业负责人。
1.3.6主设备厂家代表。
1.4请假制度
1.4.1本制度规定的与会人员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或缺席工程例会,必须提前向总指挥请假,否则将予以考核。
1.4.2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人员可以列席工程例会,不予考核。
1.5工程例会内容:
1.5.1由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到会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
1.5.2由监理单位检查上次工程例会提出的各类问题的完成情况。
1.5.3由监理单位通报近期内各网络节点的完成情况,并与网络图进行对比分析,做出工程进度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1.5.4由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并作出工作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1.5.5由各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就每个问题逐一进行协调处理。
1.5.6监理单位安排近期各项工作,同时就协调会上不能解决的问题安排专业会或专题会进一步解决。
1.6工程例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在会议第二日发给各相关单位。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7工程例会考核办法
1.7.1本制度规定的与会人员每迟到一人次,考核迟到本人50元(伍拾元整)。
1.7.2本制度规定的与会人员每缺席一人次,考核缺席本人100元(壹佰元整)。
1.7.3会议期间吸烟者考核100元(壹佰元整)。
1.7.4会议纪要每周出一次,应及时分发,若漏发,每发现一次,考核监理单位50元(伍拾元整)。
2.专题会议:
视工程实际情况,由监理公司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区域性、专题性的工程问题。
专题会议由监理公司专业工程师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公司存档并统一发放,会议纪要一经认可,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对纪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有参照施工进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协调会: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视工程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会,解决本专业需要协调的各类问题。
四.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原则:
1.1发生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以及火灾、交通事故等,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2施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整改,且未采取措施者,给予经济处罚;
1.3内蒙古海勃湾电厂生产部以反“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力度;
1.4监理公司因安监工程师不到位,管理台账混乱、现场隐患严重、物料堆放无序,现场脏、乱、差,以及造成事件、事故的根据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事故的处罚办法: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制度防范措施、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考核意见,经乌海热电厂工程安全委员会研究后进行处罚。
2.1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0-50万元(叁拾万元至伍拾万元整)的罚款,扣除合同中全部安全保证金,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队伍)予以清退,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施工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垮塌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30万元(壹拾万元至叁拾万元整)的罚款,扣除合同中全部保证金,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队伍)予以清退,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发生一般死亡或重伤合计3-9人的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20-30万元(贰拾万元至叁拾万元整)的罚款,扣除合同中全部安全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内蒙古海勃湾电厂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2.4发生一般机械设备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内蒙古海勃湾电厂对责任单位给予5-10万元(伍万元至壹拾万元整)的罚款,扣除合同中全部安全保证金的50%,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乌海热电厂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2.5施工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3人(含3人)以上的群伤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15万元(伍万元至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扣除合同中的全部安全保证金的50%,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2.6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2万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2.7施工单位人员发生高空坠物现象,虽未造成后果,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0万元(伍佰元至壹万元整)的罚款;
2.8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或严重记录事故,乌海热电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整)的罚款;
3.违章处罚办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或严重的管理漏洞,经乌海热电厂或监理公司认定的,给予处罚并以红牌警示。
3.1对未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3.2对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组织年度全员安规或安全技术考试的施工单位罚款每次3000元(叁仟元整);
3.3对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专(兼)职安监人员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4对未编制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及安全施工三级控制目标、未报审安措经费使用计划或未按使用计划投入安措经费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5对部分、分项工程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6对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A编制、报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而进行施工作业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措施的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3.7对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两台起重机台吊作业、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作业、起吊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工作票)、高压带电作业、特殊高空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3.8对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技术交底人员和接受人员签字为准)或施工中未执行安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不力进行施工作业者每人/次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3.9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不按“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总体规划,私自占用场地,损坏地上、地下设施的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3.10对接到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进行彻底整改者每次罚款500-5000元(伍佰元至伍仟元整);
3.11对不按规定随意取土、弃土、倾倒垃圾者责其清理、恢复原样并给予经济处罚每次2000元(贰仟元整);
3.12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脏、乱、杂、差,并未按期进行整改者,每次处罚500-2000元(伍佰元至贰仟元整)。
3.13因违章作业造成系统停电及因停电引发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进行罚款5000-500000元(伍仟元至伍拾万元整);
3.14对大、中型起吊设备、大型施工机械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准用证,即运行作业者罚款2000-200000元(贰仟元至贰拾万元整);
3.15易引起烧伤、烫伤、高空坠落、窒息、触电事故等危险场所,应采取而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16车辆运输中未落实安全措施,至使车辆发生倾斜或设备、材料滑落的施工单位视情节罚款3000-10000元(叁仟元至壹万元整),造成设备损坏的负责全额赔偿;
3.17对重点防护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单位(如油系统、设备、电缆防火、防腐材料作业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18未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停电、停水者每次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19未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送电、送水者每次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3.20其它严重违章着罚款3000-50000元(叁仟元至伍万元整);
3.21凡出现下列违章情况之一者,每次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3.21.1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者;
3.21.2随意排放废油、废水、废气、各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者;
3.21.3在起重、搬运、吊装中不设指挥,联系信号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者;
3.21.4设备、材料堆放无序,施工现场杂乱无章者;
3.21.5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3.21.6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没有制定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或在工作中违反制度的,未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3.21.7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空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
3.21.8高处向下抛掷施工器材和施工垃圾者;
3.21.9非电工乱接施工电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21.10施工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箱内无漏电保护器,熔断丝用铝、铜等金属丝代替的,未做接地或接零保护的;
3.21.11起吊材料的龙门架、井字架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或违章载人的;
3.21.12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带病作业或缺少安全保护装置的(如无行程限位器等);
3.21.13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未按期进行检验、试验(按编号建立台账、记录、试验报告、合格证检查)进行使用的;
3.21.14孔洞无盖板、高处作业临边无防护栏杆、该敷设而未敷设安全网的一处;
3.21.15高处作业脚手板未满铺的或脚手板未固定的一处;
3.21.16电焊机及电器设备无接地保护、无防雨措施、乱拉电线、乱接混线的,临时电源线过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3.21.17钢丝绳断丝损坏超过《安规》要求,钢丝绳扣、不符合要求的;
3.21.18损坏地下设施者;
3.21.19脚手架搭设完毕未验收、挂牌使用者;
3.21.20野蛮作业、威胁他人安全者,其它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严重违章行为。
3.2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3.22.1转动机械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规范的;
3.22.2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即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1人/次;
3.22.3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保护,无漏电保护器;
3.22.4卷扬机抱闸磨损严重刹车不灵的;
3.22.5施工道路、场地及现场挖开的地沟,揭开的盖板、井盖未做防护措施、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夜间挂警示灯等措施的;
3.22.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物体上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者一人;
3.22.8无视安监人员的提醒、警告,不改正违章作业行为的;
3.22.9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者,随意骑(停放)摩托车进入施工现场的;
3.22.10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或作业的;
3.22.11其它违章的行为。
3.2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3.23.1不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现场追逐、打闹、随地躺卧、睡觉的;
3.23.2在施工现场,未在指定地点随意吸烟的;
3.23.3随意骑(停放)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的;
3.23.4在施工现场有明显的不文明行为、随地大小便者;
3.23.5有上架步道不走而攀登脚手架上下的;
3.23.6无防护、高空作业走单梁的;
3.23.7氧气、乙炔瓶使用、运输、存放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23.8施工人员不佩戴工作单位胸卡者;
3.23.9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其它行为;
3.23.10起吊过程中,在吊件上站立或在吊件下走动;
3.23.11酸、碱、油、化学品、易燃易爆等物质的运输、存放不符合安规要求的;
3.23.12其它违章作业的。
5.质量奖惩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树立质量竞争意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方针,确保乌海热电厂改造工程按时“达标”投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经建设单位批准,在乌海热电厂改造工程中实施。
1.3本办法由建设单位质监部门负责执行。
1.4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单位质监部门。
2.质量奖的分类
2.1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签定的质量奖。
2.2建设单位主任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质量目标责任奖。
2.3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奖励。
3.奖励条款
3.1执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中条款签订的质量奖。
3.2执行建设单位主任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质量目标责任奖。
3.3每月质量综合性大检查评比优胜单位奖励Q-26%。
3.4施工工程中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3000-5000元(叁仟元至伍仟元整)。
3.5及时发现和制止重大质量事故的个人奖励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整)。
3.6提出质量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果的个人奖励3000-5000元(叁仟元至伍仟元整)。
3.7对主机焊接施工一次检验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8%的单位(主要奖给从事焊接的工作人员)
注:
Q为质量总奖金额
4.惩罚条款:
4.1凡拒绝、阻挠质监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该单位项目部罚款3000-5000元(叁仟元至伍仟元整),并进行通报。
4.2责任单位接到质量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项目的单位每有一项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还未按时整改的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伍仟元整),下令停工,并在全工地通报。
4.3凡国家、行业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承建单位),无证上岗者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经处罚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并在全工地通报。
4.4如事前不通知有关部门及监理,未办理隐蔽验收签证,而转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10000元(叁仟元至壹万元整),返工后再重新办理验收签证。
4.5未按图纸施工,每查出一项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3000-50000元(叁仟元至伍万元整),由此造成质量事故或因此返工延误工期的单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整)并承担全部损失。
4.6当建设工程发生重大的质量问题(如砼工程跑模严重、较大面积的蜂蜗、严重漏筋等建筑通病)对承建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整),并且对监理公司处罚1000-5000元(壹仟元至伍仟元整)。
4.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处以5000-10000元(伍仟元至壹万元)罚款。
4.8监理师必须持证上岗,要求监理公司不得频繁更换监理师,违反本条款对监理公司罚款1000-3000元(壹仟元至叁仟元整)。
4.9设备监造商应严格按照监造大纲和监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驻厂监造,确保设备和出厂质量是优良的。
经监造的设备进入现场后如还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对监造商罚款5000-20000元(伍仟元至贰万元整)。
4.10由于设计错误,现场已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设计院承担。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设计单位罚款2000-20000元(贰仟元至贰万元整)。
4.11进入现场的设备,如果存在较大或重大缺陷,现场处理的费用全部由供货厂家承担。
处理后,缺陷仍未消除,达不到性能要求,扣除部分或全部质保金,并通知财务部禁止拨款,将情况上报北方公司,同时在建设单位质监部门备案。
4.1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未通过,整改后仍不合格,视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承建单位扣除该单位工程款的10%-30%,并在全工地通报。
4.13屡次在检查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整改又不积极的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建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壹万元至贰万元整),并在全工地通报,处罚后还不整改的单位,由质监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后,与该单位解除合同。
4.14在施工中,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建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壹万元至贰万元整),对监理处罚2000-5000元(贰仟元至伍仟元整),并在全工地进行通报。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建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给予处罚50000-200000元(伍万元至贰拾万元整),质监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与该单位解除合同,并对监理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贰万元至伍万元整)。
4.15凡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单位,每查出一项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3000-8000元(叁仟元至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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