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x
- 文档编号:30181861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64
- 大小:32.91KB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x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一、专用裁量表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2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3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0%
设备安装阶段
5%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15%
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12个月以上
16%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3%
3次
8%
4次以上
19%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2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12%
3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4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5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6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
2次
4%
/
3次
8%
/
4次以上
14%
/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注:
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2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0%
0%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6%
6%
3
验收情况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0%
0%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6%
6%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7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
2次
4%
/
3次
8%
/
4次以上
14%
/
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注:
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表3-1 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2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危险废物
22%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9%
12个月以上
19%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1%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2%
3次
6%
4次以上
18%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
2.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从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7.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3-2 未按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1
排放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2
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数量
1项
0%
2项
5%
3项以上
15%
3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危险废物
19%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1%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2%
3次
6%
4次以上
15%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排污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3.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0%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4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90%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0%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25%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7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3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0%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40%
伪造现场或证据
90%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4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0%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25%
伪造现场或证据
7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2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3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1天
0%
1天以上不足5天
2%
5天以上不足15天
8%
15天以上
15%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2%
3次
7%
4次以上
16%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超标污染物
数目
1个
0%
2个
4%
3个以上
9%
2
超标污染物
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3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级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级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级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级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级
21%
4
小时排气流量
不足1000标立方米
0%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3%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7%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10%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14%
5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3%
一类功能区
6%
6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7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4%
3次
9%
4次以上
14%
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罚款 金额 裁量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