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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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3.2 以人为本的原则
1.3.3 分工合作的原则
1.3.4 立足防范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森林火灾等级
1.5.1 一般森林火灾
1.5.2 较大森林火灾
1.5.3 重大森林火灾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6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
2.2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职责
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市森林防火指挥成员职责
2.5.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5.2 市公安局
2.5.3 市民政局
2.5.4 市财政局
2.5.5 市交通运输局
2.5.6 市卫生局
2.5.7 市环保局
2.5.8 市广播电视局
2.5.9 市林业局
2.5.10 市旅游局
2.5.11 市气象局
2.5.12 市教育局
2.5.13 桂林公路管理局
2.5.14 市森林公安局
2.5.15 桂林警备区
2.5.16 武警桂林支队
2.5.17 广西信息产业局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
2.5.18 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3. 设立应急现场工作组
4.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4.1 森林火灾预防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4.3 火灾动态监测
4.4 人工影响天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1 发现突发森林火灾事件
4.5.2 发生森林火灾
4.5.3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4.5.4 发生跨省、跨市、跨县森林火灾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反应
5.1.2 二级响应-县(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5.2 扑火指挥
5.2.1 扑火指挥部
5.2.2 扑火指挥员
5.2.3 扑火指挥原则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
5.3.2 在扑火战略上
5.3.3 在扑火战术上
5.3.4 在扑火力量的使用上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
5.4 应急通信
5.5 扑火安全
5.6 居民点、森林公园及群众安全防护
5.7 医疗救护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5.8.2 跨县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5.8.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5.9 后勤保障
5.10 火案查处
5.11 新闻报道
5.11.1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
5.11.2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
5.12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 工作总结
7.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准备,安全、科学、迅速地扑灭森林火灾,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突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协作,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各级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预案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
1.3.2 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护火灾发生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3 分工合作的原则。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沟通交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
1.3.4 立足防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危害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 森林火灾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划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5.1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1.5.2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1.5.3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1.6.1 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时;
1.6.2 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威胁居民区、未开发原始林区和重要设施区的森林火灾,尚未有效控制火势时;
1.6.3 发生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时;
1.6.4发生连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仍未控制火势的森林火灾时;
1.6.5 发生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时;
1.6.6 发生在市党政机关附近和国家、自治区、市党代、人大、政协会议及重大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段的森林火灾时;
1.6.7 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时;
1.6.8 地方要求或指挥部领导要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成立“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扑救指挥部的组成是:
第一指挥长:
市长
指 挥 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
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 长:
桂林警备区副司令员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旅游局、气象局、教育局、桂林公路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广西信息产业局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
2.2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掌握火情,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
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由主任(副处级)、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编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和专业扑火队员;检查督促各县(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配合有关机关处理特大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2.5 市森林防火指挥成员职责
2.5.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拨计划。
2.5.2 市公安局
组织武警部队,协调治安、消防、交警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5.3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2.5.4 市财政局
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物资筹措,及调配发放,确保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5.5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组织车辆参加运输,并及时通知相关道路收费站,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2.5.6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灾区发生重大疫情。
2.5.7 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大气环保监测。
发生大气特别污染时要及时报告指挥部,确保灾区民众避免受到大气污染损害。
2.5.8 市广播电视局
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负责通过电视、电台及时报道灾区情况以及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和应急避险知识。
2.5.9 市林业局
负责提供林区有关信息,指导督查市防火办开展森林防火,确保森林防火机制高效运转。
2.5.10 市旅游局
负责灾区游客安全撤离和安置,确保游客人生安全和生活得到保障。
2.5.11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确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提供有关气象技术支撑。
2.5.12市教育局
负责灾区学校安全撤离、安置和师生职工的生活保障。
2.5.13 桂林公路管理局
负责通往灾区公路的畅通,确保人员、物资的运输安全。
2.5.14 市森林公安局
及时进入火灾现场,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尽快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重点打击纵火案件。
2.5.15 桂林警备区
负责协调驻桂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5.16 武警桂林支队
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灾区警戒等工作。
2.5.17 广西信息产业局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灾区通信,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2.5.18 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
负责灾区通信,提供支撑,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无阻。
3. 设立应急现场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扑火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组织应急现场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开展工作。
组长: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
应急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任务:
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地方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地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检查、监督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上级领导的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本级应急预案的情况;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协助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
4.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4.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加强检查监督,开展计划烧除可燃物活动,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测和高火险预警及时向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
每年9月1日至翌年5月30日,在桂林市电视台《桂林市天气预报》栏目发布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当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
4.3 火灾动态监测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下设值班办公室。
值班办公室设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总值班主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分类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4.4 人工影响天气
本预案启动后,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1 发现突发森林火灾事件 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公民有义务通过12119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4.5.2 发生森林火灾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2小时内将火情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后,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处理,将分析判断结果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5.3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有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1小时书面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火场综合情况。
4.5.4 发生跨省、跨市、跨县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县要在完成上报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毗邻省、市、县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责。
5.1.1 一级响应-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反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
①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②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威胁居民区、未开发原始林区和重要设施,尚未有效控制火势的森林火灾;③发生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④发生连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仍未控制火势的森林火灾;⑤发生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⑥发生在市政府附近和国家、自治区、市党代、人大、政协会议及重大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段的森林火灾;⑦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时;⑧地方要求或指挥部领导要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等八种森林火情报告后,要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当地天气、火势情况(火场范围、植被状况、火线、火势、发展蔓延趋势)、组织扑救情况、初步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
对发现上述八种森林火情及两县交界发生的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后3小时明火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现场指挥。
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2 二级响应-县(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或林场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接到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支援,2小时明火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现场指挥,并将火场综合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上述八种火情或其他严重火情时,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必须坚持每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一次火场综合情况。
5.2 扑火指挥
5.2.1 扑火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在火灾所在地设立扑火指挥部。
扑火指挥部分为前线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能最大限度地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的制高点。
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线的扑救指挥。
后方指挥部设在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扑火信息的上传下达、支援队伍的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
5.2.2 扑火指挥员
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一线指挥员和后方指挥部指挥员。
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有指挥经验的专业人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的当地干部等人员担任。
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的应当是由这几类指挥人员组织的指挥班子。
分指挥部的指挥员可由有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林场领导及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
一线指挥员由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导、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等人员担任。
后方指挥部指挥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担任。
5.2.3 扑火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逐级指挥。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无特殊情况分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分区指挥。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 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各种扑火安全装备必须完好无缺。
5.3.2 在扑火战略上 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打歼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 要采取整体围控,重兵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5.3.4 在扑火力量的使用上 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有组织的干部群众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 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后勤运送保障责任制。
5.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前线指挥部与后方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5.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火场的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居民点、森林公园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和森林公园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疏散撤离路线。
当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可动员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当地干部、职工、群众参加扑救。
扑救较大火场时,应当组织结构合理的扑救力量:
实施直接扑打的专业、半专业队伍,清理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看守火场的干部、群众队伍,开设隔离带的群众队伍,带路人员。
森林面积4万公顷以上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4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各国营林场、保护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且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
培训林区干部、群众清理、看守火场及开设隔离带的技能。
指定熟悉山路的村民为扑火时的带路人员。
5.8.2 跨县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可直接调动邻近县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5.8.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在航空护林期间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也可直接与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联系。
5.9 后勤保障
后方指挥部要指定领导组织力量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前线提供扑火力量、饮食、扑火机具等。
5.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地方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5.11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5.11.1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意见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
5.11.2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
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凡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对森林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7天内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业主单位和个人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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