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ocx
- 文档编号:30180148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3.19KB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ocx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个人授信业务/□个人单笔业务)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11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即借款人)为购买房产或为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或用于偿还其他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
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支付购房款或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或用于偿还其他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1、满周期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
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借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借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借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确定。
本笔借款利率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一)、
(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
第七条借款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债权人有权单方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四、借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债权人监管部门对债权人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三)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等额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即放款当月至次年的对应月)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大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五)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小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六)等比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增加。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七)等比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减少。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八)阶段还款法:
债务人可以将整个还款期设定为多个阶段,每个还款阶段的还款本金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但须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借款本息。
借款本金=各阶段还款本金额之和
其中:
阶段内每期归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九)其他还款法。
三、在上述还款方式基础上,债务人还可选择以下还款增值服务。
本笔借款的还款增值服务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一)递延还款服务:
借贷双方约定,在借款发放后的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只归还每期借款利息,暂不归还借款本金,待约定期限届满后,根据本金和剩余期限选择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二)自主还款服务:
根据已生成的还款计划,在扣款日先扣收当期还款本息,在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超过预先约定的账户保留余额的情况下,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进行自动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
(三)还款周期可以选择下述三种中的一种,本笔借款的还款周期通过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体现:
1、月供。
贷款发放日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
贷款发放首末两个月利息以贷款实际天数计付。
2、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七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3、双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十四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注:
借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不可选择以周供、双周供为还款周期。
四、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债务人归还最后一期借款时,必须到债权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及借款结清手续。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债权人处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债权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债权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一)。
五、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
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
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
六、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七、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
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债务人与售房者纠纷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债务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房产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
债权人有权视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债权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变更、延期执行或被宣布无效等情况的,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等方面的纠纷,均与债权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债务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支付有关费用。
如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本合同也被解除的,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向售房者追索其所收受的购房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十一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资料。
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
如该担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债务人应将其与售房者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房者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兴业银行的上述账户进行结算。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求,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九)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
(十)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二)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九、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对借款用途为购买车库位,并以其作为抵押物的:
(一)债务人如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债权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与本合同项下车库位属同一商品房项目的房屋为抵押物的购房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同时到期。
债务人仍不能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清偿本合同和借款合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同时提前处置两项抵押物。
(二)债务人如未按本条第一款所指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债权人宣布该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到期。
债务人不能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清偿以上两项合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同时提前处置两项抵押物。
(三)债务人承诺本合同之借款先于本条第一款所指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结清。
如在借款存续期间,发生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的,应优先偿还车库位借款。
十一、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
(三)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二、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并立即执行,具体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五)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六)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违约对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九。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四、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含配偶)违约,则债务人(含配偶)、抵押物共有人及保证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债务人:
1、主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一)借款金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放款日为准,如实际放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放款日,则借款到期日期相应顺延。
(三)借款用途为下述第项:
壹、购买的房产为债务人第套(住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
贰、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
叁、其他:
三、借款利率
(一)借款利率选择下列第 项:
壹、浮动利率;
贰、固定利率。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准。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债权人将作相应调整,按贷款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债权人不再另行通知债务人。
利率具体约定如下:
1、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减%。
2、借款利率浮动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壹、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贰、固定日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注:
浮动方式包括满周期浮动、固定日浮动;浮动周期包括了月、季、半年、年及其他周期;约定定价方式包括百分比浮动定价和绝对值浮动定价。
叁、其他利率浮动方式:
。
(三)采用固定利率的,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贷款首先执行年期固定利率,即从债权人实际放款日起年以内,执行年利率为%的固定利率。
在该固定利率执行期间内,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在每个固定利率执行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内,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债权人确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剩余贷款期限的利率执行方式:
方式一、自固定利率执行期届满之日起执行浮动利率,具体利率水平在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执行,利率浮动比例按贷款申请时的购房套数确定;
方式二、在债权人届时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品种中重新选择,新一期固定利率按选择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相应品种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
若债务人未能在任一固定利率执行期届满日前按约定及时就上述两种方式做出选择并经债权人确认,则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利率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利,债权人有权在该固定利率执行期限届满日后按方式一约定的利率方式执行,债务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2、每个固定利率执行期内,债务人均不得申请将贷款变更为浮动利率。
(四)罚息利率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2、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四、借款发放
(一)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个人 购房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