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集群行为与社会运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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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集群行为与社会运动1
第十一章 集群行为与社会运动
第一节 集群行为:
一种特殊的群体行为
第二节 群众行为:
未经组织的集群行为
第三节 大众行为:
分散的集群行为
第四节 由信息传播影响的集群行为
第五节 社会运动:
社会变革的非制度化尝试
一般人们的行为处在既定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之下,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也会产生一些不受通常的行为规范所指导、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这就是社会心理学所说的集群行为。
集群行为研究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有着十分长久的历史,并且一直是社会心理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关注的重要领域。
第一节 集群行为:
一种特殊的群体行为
当我们论及集群行为时,就象一位对命运捉摸不定的赌徒将手伸向一只鼓鼓囊囊的“摸彩袋”。
这只袋子里盛放着各种从表面上看来不但毫不相关甚至大相庭径的现象:
从暴乱、骚动、恐慌、狂热、时尚、流言、谣言直至各种社会运动。
集群行为:
性质与特征
集群行为英文写成CollectiveBehavior,又译作“集聚行为”或“聚合行为,也被人译作“集体行为”,在前苏联学界则被译作“集体外行为”或“非集体行为”。
(安德列耶娃:
《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5页。
)集群行为是与处在既定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之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
“它包括人们成群向银行去挤兑;剧场里火警之声大作,观众仓惶逃脱;在一部分人中兴起的某种一时的爱好(跳呼拉圈舞和滑板风行一时);群体发财之梦(当年在法国与约翰·劳的密西西比开发公司有关的股票投机狂潮);充满敌忾且又无组织的示威行动;暴乱;群体行为;服饰的流行以及宗教的狂热等。
”(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页。
)
从古斯塔夫·黎朋和西皮奥·西格尔时代起,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家就一直尝试着从理论上对集群行为加以概括:
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Park,R.E.&Burgess,E.W.Introductiontothescienceofsociology.ChicagoⅢ.: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21,P.865.)N.J.斯梅尔塞将集群行为界定为“在重新规定社会行为的信念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动员”;(Smelser,N.J.TheofcollectiveBehavior.NewYork:
FreePress.1963,P.8.)戴维·波普诺则更为详细地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波普诺:
《社会学》(下册),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567页。
)
这类定义企图为我们刚才捉摸不定的那只“摸彩袋”里的各种现象找到相互关联的特征:
即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性、不稳定性和无组织性。
长期以来,许多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都大体上持上述看法。
即认为,集群行为的产生,一般来说是自发的,尽管某些集群行为或源于某些人的挑唆,或源于某个社会团体(如企业)的策动,但绝大多数的参与者并不是受到什么明确的指令,而是受到他人的影响自愿加入集群行为的行列之中的;集群行为也是短暂的、不稳定的,它几乎总是一种一哄而起、转眼即逝的现象,不可能持续稳定地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最后,集群行为又是无组织的,如果把各种社会行为排列成为一个从最有组织性到最无组织性这样一个等级序列的话,集群行为当然处于最无组织性这一端。
例如暴乱、骚动、商业恐慌、时狂、谣言等,都是无结构、无组织的集群行为。
另外,在集群行为中还存在着强烈的情绪性、缺乏理智的思考、极易接受暗示等特征,它们都使集群行为与在结构性较强的背景中的人的社会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按照N.斯梅尔塞的观点,集群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1)集群行为是由某种共同的信念引导的,这类信念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信念,它涉及威胁、阴谋等非正常力量;(2)集群行为不是确定的行为,它的制度化程度很低,用布鲁默的话说,集群行为是“一种为了应付不确定的环境而歪曲或形成”的行为;(Blumer,H.Collectivebehavior.InA.M.Lee(ed.)ThePrinciplesofSociology.NewYork:
BarnesandNoble.1951,P.199.)(3)参与集群行为的人认为凭借集群的力量能够重建正常的社会行为。
(Smelser,N.J.TheofcollectiveBehavior.NewYork:
FreePress.1963,P.8.)
从集群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来看,许多集群行为都具有较强的破坏性或反社会性。
它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乱不安,造成重大的社会损失。
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人民大众的意见、舆论也可能会通过一些集群行为的方式表达出来。
一些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也可能由某种形式的集群行为发展而来,并演化成改变旧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的社会运动。
集群行为的条件
拉尔夫·特纳指出:
“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它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在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指引方向和提供途径时才会发生”。
(Turner,R.Collectivebehavior.InR.Faris(ed.)Handbookofmodernsociology.Chicago:
RandMcNally.1964.)这是产生集群行为的最基本的条件。
但仔细分析起来,促使集群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众多的研究发现,集群行为或多或少地与以下各种条件相联系。
(1)环境场所。
有些集群行为的产生需要必要的环境场所,反过来说,有些特殊的场合也便于促进人们对某种普遍刺激作出自发的反应,从而产生集群行为。
这种环境场所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便于人们之间的面对面的互动,如广场、体育馆、大厅等等。
在这些地方的群众聚会诱发集群行为的可有性最大。
除了空间条件外,时间也是集群行为的一个关键性的环境因素。
根据美国克纳委员会对60年代美国城市动乱的考察发现,大多数的乱子,如市区骚动等,都开始于周末或傍晚。
看来在人们闲散无事的时间里,容易出现集群行为。
(2)失范。
任何环境或任何场合,只要是一大批人失去了必要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导致集群行为。
例如在失事的车船中,在失火的影剧院或者是突然遭到意外袭击的一群人,他们由于没有想到要应付此类事件,所以没有事先明确的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只能靠自己临时的判断和接受他人的暗示来调整自己的行动。
因此,在这种没有规范指导的情况下极容易产生集群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相对的失范状态,就是当个人与社会结构的正常联系松弛时,如在度假圣地、集会日、临时脱离家庭和职业角色时等,也有可能导致集群行为。
(3)社会控制机制的解体。
这是比较重要的促成集群行为的社会条件。
因为许多集群行为是危害现存制度的,所以,维护这种制度的机构也自然会努力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但是,一旦当社会控制机制减弱并且看来将要崩溃时,便为集群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因为此时的控制机构不能对将要爆发的集群行为施以严厉的制裁,它经不起任何骚动力量的冲击,所集群行为常常在社会控制最薄弱的环节形成。
另外,当社会控制的严厉措施突然放松时,也能产生集群行为。
比如暴乱很可能会在控制机构让步或控制手段的缓解后突然爆发。
当然,这些都是指国家正式的控制机构(如警察和法庭等)没能适当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而崩溃。
还有一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的软弱也会引起其他的社会混乱,如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人员的失职,守护街道的人员的缺乏,甚至父母缺乏对孩子应有的管教等,都可能产生某个范围内的集群行为。
(4)相对剥夺。
当人们实际所有的东西不能达到他们自己认为应该获得的程度时,便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
不管人们是要寻求经济保障、自我表现还是一种归属感,只要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报答,自己的目的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相对剥夺感便会随之而来。
这是内乱和其他形式的集群行为的一个普遍原因。
特别是在一个长期的不断上升的满足和期望之后,突然来一个倒退,这种相对剥夺的作用会更加明显。
因为人们习惯了期待更多的东西,而现在突然得到的少了,在期待和报酬之间出现了差距,随着这种差距的扩大,挫折感和敌意就会上升,而集群行为又常常是发泄这种挫折感和敌意的最有效的途径。
(5)权力斗争。
一些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策划者,常常会把集群行为作为一种政治策略,这是某些集群行为尤其是以集体暴力为主要形式的集群行为产生的政治条件。
当暴力行动的目的不太明确,而使用暴力者又满怀信心时,暴力最容易成为一种政治工具。
查尔斯·蒂利认为,暴力是表达政治态度的一种普遍形式。
(Tilly,C.Frommobilizationtorevolution.Read-ing,Mass.:
Addison-Wesley.1978.)特别是在新的集团得到社会政治成员资格或老的集团失去这种成员资格时,最容易发生集群暴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众多的集群行为最深层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在于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的存在。
集群行为的产生还有其他一些条件,如新旧观念的冲突、好奇心理的驱使以及社会心理承受力的极限等。
因为集群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所以很难概括出引起和促进集群行为的全部条件。
对于具体的某一集群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只能作具体分析。
以上这些条件未必是所有集群行为必不可少的,当然对于任何一个集群行为来说也不是同时出现的。
集群行为的理论;
在整个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架中,大多有关集群行为现象的研究都倾心于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即个体行为是怎样转变为集群行为的?
最早进行这种理论尝试的是古斯塔夫·黎朋,他的着眼点是集群行为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群众(另一基本形式是大众)。
黎朋将群众视为“一群人的聚合”,而由个人聚合而成的群众具有“完全不同于组成它的个体特征的新特征……”。
具体说来,“无论组成群众的是什么人,无论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职业、他们的性格或他们的智力是否接近,他们已转化为群众这一事实会使他们具有一种集体心理,使他们以一种与他们各自独处时完全不同的方式去感受、思考和行动。
”(LeBon,G.Thecrowd.London:
T.FisherUnwin,1896,P.26.)
黎朋明确意识到了经聚合而成的群众具有了作为单个个人所没有的特征,但单凭这点显然还不足以说明群众乃至整个集群行为。
因为按R.布朗的观点来看,“科学必须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群体性的感情的突然迸发,那种富有感情色彩的行为是通过什么途径蔓延到整个群体并形成同质的思想和行动的。
”(Brown,R.Socialpsychology.NewYork:
Macmillan(FressPress).1965,P.734.)
黎朋是以具有催眠性质的暗示感受性来作为上述问题的答案的。
具体来说,受塔德的影响,黎朋认为群众具有神经质的感染因素,并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1)去个性化,即由于置身于许多人中,个人便确信有一种难以克服的力量使自己不能不屈服于本能;
(2)感情作用大于理智作用,这容易导致群众易受相互间的暗示与感染;(3)失去个人责任感,这容易导致对情欲和行为缺乏控制。
像许多研究者指出的那样,黎朋的语言带有浓郁的法国贵族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某种偏见,但他所指出的集群行为中的暗示与感染的作用确实是显而易见的。
要了解黎朋的这种解释的影响力与持久力,对黎朋之后现代社会心理学的近百年历史加以简单的审视是既简单而又有效的方法。
以下文字是不同社会心理学家对集群行为的同质性即行为的蔓延现象所作的五种常见解释:
第一,麦独孤的本能论。
这种理论认为,集群行为的产生是由个人的天性为他人的感情表达所唤醒造成的。
它典型地体现了麦独孤的本能论和黎朋的感染论的“杂交”:
即,群众同质性的过激行为是初级本能和情绪互动的结果。
第二,F.奥尔波特的社会促进论。
这种理论从实验入手,证明了同黎朋一样的假设:
处在群体之中的个体是与独处的个体不同的。
在乘法运算、可逆透视、联想速度和心理物理比较等一系列测验中,奥尔波特都发现并证实了他人在场对一个人完成任务具有促进作用。
(Allport,F.H.Socialpsychology.Boston,Mass.:
HoughtonMifflin,1924,P.261.)
第三,布鲁默、K.兰和G.兰的循环反应说。
这一理论认定集群行为产生于社会互动,而不是黎朋所说的什么“集群意向”。
具体说来,人群中的情绪感染是一个“由他人的情绪在自己身上引起同样的情绪的过程,它转过来又加剧了他人的情绪。
”(W.巴克:
《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8页。
)
第四,特纳的紧急规范作用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集群中由于相互间的社会影响,从个别人的可见行为中产生出了新的规范,这些规范确定了在集群环境中适当行为的标准。
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个别的行动者就可以为其他大多数成员确定规范。
而集群一旦觉察到指导他们行动的新规范出现,就会感觉到执行它的压力。
(Turner,R.Collectivebehavior.InR.Faris(ed.)Handbookofmodernsociology.Chicago:
RandMcNally.1964.P.382-425.)
第五,也是最有影响力的是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
这一理论被誉为集群行为研究领域半个世纪中“里程碑式的著作”,其基本的理论基础来自经济学:
它假定集群行为的产生都有一个确定的模式,可以把集群行为在发展的每一阶段理解为“追加价值”,其后才有最终产品,即集群行为的出现。
决定集群行为的六个具体因素是:
(1)结构性助长,即有利于产生集群行为的社会结构或周围环境;
(2)结构性压抑,任何使人感到压抑的社会状态,如贫困、冲突、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都刺激人们通过集群行为来解决问题。
(3)普遍的信条,即人们通过对自己所处环境中的问题的认定,形成的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和信念,它使得人们通过对形势的了解而做好了行动的准备;(4)突发因素,这是集群行为的点火器,这种因素通常是一个戏剧性的事件,它创造了集群行为的具体环境,加速了集群行为的爆发;(5)行动动员,群体内的领袖人物或鼓动者的鼓励和口号,标志着集群行为的开始;(6)社会控制机制,即防止、抑制和疏导前五个因素的累积力量,集群行为最后是否发生就看这种控制手段是否成功。
一旦控制失败,集群行为便在所难免了。
(Smelser,N.J.TheofcollectiveBehavior.NewYork:
FreePress.1963,P.168-169.)
尽管上述五种理论与黎朋的感染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和感染论的立足点却是基本一致的:
即这些解释大都不认为集群行为的行动者是有目的地采取行动的,换言之,参与集群行为的个人不过是某种感情的载体,对于他们是没有任何理性可言的。
上述认为集群行为是非理性的观点一直在社会心理学中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试图改变上述理论潮流,即将集群行为同样理解为个人在集群状态下的一种理性行为(其中涉及行为的代价和报酬的比较)。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人詹姆斯·科尔曼。
他认为,完全可以不用“循环反应”、“社会促进”等概念来解释集群行为的蔓延,集群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其成员经过理性的权衡将自己行动的部分控制权转让给了他人(即根据他人的行动,来决定自己做什么)。
(周晓虹:
《集群行为:
理性与非理性之辨》,《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5期。
)
科尔曼以一种与社会交换论者十分相似的语言(报酬、资源及转换)和方式(矩阵分析)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以时尚现象为例,始作俑者和追随者面临的报酬结构涉及三方:
始作俑者、追随者和大众媒介。
时尚这种集群行为的流行或蔓延,是追随者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转让给始作俑者的结果(始作俑者则将控制转让给各种大众媒介)。
(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版,第220页。
)
我们不必在黎朋(及其后来者)与科尔曼之间匆匆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因为这“理性与非理性”之辨,从来就是集群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而持久的争论”(埃尔斯那:
《帕克的集群行为理论》,《国外社会学》1992年5-6期。
)。
我们只想借上述两种彼此对立但又各有道理的看法说明,以往那种认为集群行为一定是非理性的流行观点现在看来是过于绝对了。
集群行为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这取决于集群行为的具体形态以及具体形态的集群行为处在何种发展阶段。
比如,群众行为一般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但由群众行为发展而来的社会运动有些却是十分理性的,它是进步分子进行社会变革的非制度化尝试。
第二节 群众行为:
未经组织的集群行为
群众行为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传统的集群行为的形式之一。
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中,“群众”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
它指的是由于某种共同的注意中心或共同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能够进行面对面互动的人群。
美国社会学家H.坎确尔将群众界定为“由那些暂时认为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并有相似的情绪体验的个人组成的聚合群体。
”(Cantril,H.Psychologyofsocialmovement.Newyork:
Johnwiley&Sons,Inc.,1941,P.80.)这一定义强调的是一群人的集合。
按照黎朋的观点,人们的任何聚集都是“群众”,群众就是集合在一个个地方的受到共同鼓舞的一群人,“他们准备跟随自己的头头随便到哪里去”。
群众的类型
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中,H.布鲁默对群众的划分是最为经典的一种分类方法。
布鲁默在《集群行为》一文中将群众分为这样四大类:
(1)偶合群众,又叫“临时群众”,这是结构最松散的群众形式。
它仅仅是一群个人的集合体,其成员很少或没有共同的目标,个人很少受群体的感情约束。
例如大街上的普通人群就是这种偶合群众。
(2)常规群众,这是经过有意计划集合在一起的人群。
其结构相对来说比较严谨,如剧院里的观众和飞机上的乘客。
所谓“常规”就是说,他们遵照已经建立的社会准则或常规进行活动。
但是这种群众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一般的社会群体相比却是微不足道的。
(3)行动群众,这是易受暗示并且其行为明确指向特定目标的人群。
(4)表意群众,这类群众一般表现出手舞足蹈一类的身体活动,常见于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的场合。
(Blumer,H.Collectivebehavior.InA.M.Lee(ed.)ThePrinciplesofSociology.NewYork:
BarnesandNoble.1951,Chaps.19-20.)
在上述四种群众类型中,尽管每一种都有可能产生诸如骚乱或暴乱等形式的集群行为,但相比而言后两种群众形式即行动群众和表意群众产生集群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并且也因此更为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家所重视。
为此,我们在这里对行动群众和表意群众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先谈行动群众。
行动群众指的是正在行动的人群,即参加暴乱、骚乱或从事其他极端活动的人群,这类人群易受暗示,其行为明确指向特定的目标,并且常常是愤怒而怀有敌意的。
行动群众的活动违背了通常的行为规范,因此它虽不常见,但对于社会的影响作用却远远超出其他的群众形式。
行动群众的出现,往往起因于一个诱发事件。
它有时是一个象征着潜在冲突的事件,而在另一些时候诱发事件则与主要问题毫无联系,而只是成了人们错置的感情和谴责的焦点。
从参与行动群众的成员情况来看,他们往往是经受着强大的社会压力的人群。
作为在一个社区内激发起行动群众的原因,这种压力对于这个社区来说必须是普遍的。
例如,贫困、战争、共同的焦虑或恐惧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压力长期地抑制着他们的情绪,并且解脱这种压力的希望也遥遥无期,因此他们便可能采取某种极端的行动方式来寻找某种解脱的途径。
再谈表意群众。
表意群众通常是为了其成员的个人满足而组织起来的、可以提供感情表达的释放机会的群众。
例如,一些原始文化部落中庆祝丰收的人群、宗教节日的集会人群等都属于表意群众。
这类群众的许多行为如呼叫、狂饮等,在正常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具有破坏性的,但是在这样的场合却得到了承认。
人们可以从这里得到感情上的宣泄和松驰,这正是在平时无法得到的。
因此表意群众实际上是一种随着活动的结束而解散的群众。
表意群众从表面上看来是杂乱无章的,有时甚至是野蛮疯狂的,但是实际上它却是存在着一定的行为规则的。
狂呼乱叫尽管疯狂,但它是为庆祝丰收节日所允许的,而另一些不为这种场合所接受的行为则是不能做的。
尽管这种界限相对来说或许不是那么明显,但总起来看他们的活动还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
另外,这种群众也不是一群简单的乌合之众,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领导者,有的甚至还很严格。
团结群众是表意群众的一种特殊类型。
它不同于一般表意群众之处在于,这种群众还具有一些超越感情表达之外的社会功能。
在这种群众中,包含有许多相互支持关系,并且具有一种社会团结感。
例如,在某些政治或民族的集会中,其参与者可能会发现自己和这个群众中的其他人有一种社会归属感。
这种认识会促进成员们社会团结感的建立,从而成为一个具有共同的信念和情感的群众。
暴乱
暴乱是行动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成员是从感情上就倾向于暴力行动并实际从事或时刻准备从事暴力活动的人群。
从事暴乱行动的暴民通常都有自己的领袖,他们一心想着自己的进犯目标,并强烈要求其成员保持一致行动。
和暴动不同,尽管从事暴乱行动的暴民的行为具有某种组织性,但一般来说它是暂时的和不稳定的,并且也是难以把握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一种集群行为。
暴乱是暴民常常采用的公开的暴力活动。
这是一种由缺乏明确目的或方向散漫的暴民参加的行动。
虽然有些暴乱者可能有明确的目的,像象捣毁不得人心者的房屋或商店,但大多数的行动却是出于一般的不满和忿恨。
集体性的暴乱往往包括袭击不受欢迎的集团,抢劫和毁坏他们的财产等。
另外,在暴乱中也有一定的规范,不过这种规范不太明显,并且是与社会常规相违背的。
例如暴乱中的抢劫可以代表着一群暴民的新规范。
当一个地区性社区的成员公开进行抢劫时,这种大规模的抢劫行为就变成了一种对更大范围的社会提出集体抗议的声明。
这个社区关于财产权力的价值观暂时崩溃了,而抢劫成了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行动。
另一种常见的暴民行动是私刑,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那些自己组织起来的人,为适合他们自己的法律和秩序的需要而处死那些被他们定为罪犯或不受欢迎的人。
从1900年至1950年的50年间,在美国被处以私刑者就有三千多人。
其中绝大部分是黑人。
他们往往都是以诸如“企图象白人那样行动”、“胆敢妄加评论”、“太兴旺发达了”等罪名而被处死的。
(参见罗伯逊:
《现代西方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92页。
)
西方学者从其阶级立场出发,在暴民问题的研究上,注重的多是暴民行为的表现形式或一般特点,而不太注意区分暴民的性质。
常常把工人阶级反抗剥削、反抗压迫的斗争,与一些像私刑或恐怖活动的暴民行动相提并论,统统都说成是暴乱或暴众。
我们认为,暴民行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集群行为,它与推动社会进步、反对旧制度的工人阶级的斗争不可同日而语。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有些正义的斗争可以暂时地表现为暴民的形式,但总的来说,把这种斗争归入暴民的范畴是不恰当的。
暴民的本质特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以及无目的的、无组织的,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给人们的生活安宁带来重大的危害。
虽然被压迫阶级的暴力活动一开始也可能采取一些暴民的形式,但它最终将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革命动动。
这是一般的暴民行动所不可能达到的。
因此我们认为,暴民是特指那些临时的、不稳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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