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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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苏财教〔2008〕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8]37号,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和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国际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信息技术外包(ITO)是指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
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和基础技术等服务。
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企业将自身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化服务提供商,由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服务等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知识流程外包(KPO)是指利用书籍、数据库、专家、新闻、电话等多种途径来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即时、综合的分析
研究,最终将报告呈现给客户,作为决策的借鉴,包括商业与市场、金融与保险研究,数据分析和管理,市场进入与联合风险投资,战略投资、采购投标和行业及公司的分析研究,语言服务和供应商谈判等服务。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实际每年对外公开发布一次。
第三条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企业;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
第四条 省财政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扶持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该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
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对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含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下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四)企业已取得一项与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有关的国际资质认证;(五)企业已按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六)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七)无拖欠政府性资金的情况。
享受《政策》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成长型、重点骨干型和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名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统计、调查资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
属于高新技术服务外包企业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按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属于软件外包企业的,由省信息产业厅按国家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内百强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调查资料确定。
上述企业名单的认定或确定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对企业的扶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而给予的奖励均在经营年度终了后次年兑现。
第八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部分,企业申请政府奖励的,需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注册地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4、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对全省国际服务外包收入排名前20位的成长型企业,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上年收入1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不到3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含,下同)不到100%的,奖励50万元;增幅超过100%的,奖励60万元。
上年收入300万美元以上,不到6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不到80%的,奖励70万元;增幅超过80%的,奖励80万元。
上年收入600万美元以上,不到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
30%不到50%的,奖励90万元;增幅超过50%的,奖励100万元。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条 对全省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上年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不到2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二上年收入2000万美元以上,不到3000万美元的,奖励150万元;
1上年收入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底前,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或并购重组后,每年上缴地方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剔除已奖励给企业的税负高于15%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50%的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个年度会计报告;
4、最近两个年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需奖励资金,营业税部分的奖励由市县财政负担,其它部分的奖励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其中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局注册的企业,所需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三条 《政策》第11条规定的国际通讯专线是指当地通讯经营企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境外业务而提供的数据、信息传输专用通道。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通讯专线费用补贴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如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讯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讯专
线费用发票(收据)影印件。
第十四条 《政策》第12条规定的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
上述国际资质认证的维护费,每项由省财政补助15万元,且每项只能享受一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维护费补助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如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国际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际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维护费凭据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境外设立科研机构及研发、接单中心投资政府补助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申请,并附报如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上年在境外实际投资的凭据复印件。
第十六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执行《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
第十七条 上述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补贴或补助资金,市县外经贸局会同市县财政局进行认真初审,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初审后的分项资金汇总表及申请的具体材料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请相关专家评审后,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对个人的激励
第十八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主要接单人是指年接单量在20万美元以上人员;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是指项目的唯一技术核心,且人数不超过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对按《政策》规定给予上述主要接单人和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支出的补助资金由纳税人纳税地的同级财政负担。
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对市县政府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九条 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是指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认定的国家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城市和区域;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是指由省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科技厅联合认定的省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城市和区域。
省对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认定公布后,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市、县财政局的书面申请报告;2、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的文件;第二十条《政策》第9条规定的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设在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内,为区域内所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都可以使用或受益的项目。
其中:
公共平台是指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测试、演示、验证、专业认证、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为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人才库管理、跨国实习就业、人才外包、高端人才咨询等公共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为公共平台提供支撑的数据储存、信息传输、电力保障等公用设施。
省对上述项目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50%部分,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的贷款单位于每年的4月底前,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市、县财政局的书面申请报告;2、公共平台的设立文件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批准文件;3、贷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是指:
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设立的,为本地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协调、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设立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的,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分别由基地城市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所属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并附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市、县财政局的上述申请报告后,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章 对有关部门和培训基地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策》第10条规定的商务会展包括省政府直接举办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承办的境内外国际服务外包招商和促进活动;其公共费用是指摊位费、场租费和广告宣传费,不含人员的差旅费等出国费用。
会展活动结束后,牵头布展的部门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并提供会展活动中签订的全部合同和公共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省国际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应设立在大专院校、技师学院及各类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中,包括培训资源和机构比较集中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具备较高培训能力和水平的跨国公司、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等。
设立在大专院校的培训基地,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教育厅认定;设立在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认定;设立在服务外包示范区、跨国公司和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的培训基地由省外经贸厅认定。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向社会公布。
(一)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且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三个月的,可申请省级人才培训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3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4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5000元。
(二)培训基地应在每年年初将培训计划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和参与认定的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申请上年度的补贴,并附报受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经确认的就业人员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每年集中审核一次,在次年上半年按就业人数核拨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培训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所需的培训费用(不含学员的食宿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
省知识产权局应在每年年初将年度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备案,并在培训结束三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附报培训费用的预、决算和受训人员费用收取情况。
省财政厅审核后应及时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成立后,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费补助,由协会直接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并附省民政厅的社团批准文件、协会章程和第一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省财政厅收到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的申请报告并审核后,核拨开办费补助。
第七章 立项与用工
第二十七条 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指南编制中,将软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服务技术、系统集成等服务外包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列为支持方向,同等条件下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的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第二十八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由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按《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规定审批。
第八章 统计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统计局制定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域内企业的发展总量、速度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授权对市县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提出奖励名单,报省政府审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
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收和吸纳就业人员等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考核方法。
每年上半年,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抽查核实各市县上报的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报表基础上,按设计的指标和分值进行打分,分别对市、县排名。
(三)奖励办法。
每年全省省辖市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市)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对获奖的省辖市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对获奖的县(市)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
(四)奖金的核拨与使用。
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通报发出后下达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国际服务外包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跟踪问效,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每年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清晰、规范、完整,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08年度至2010年度,并由省财政厅负责按涉及内容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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