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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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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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类别:
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
YM-QP-SC-001-A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
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
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分工、授权与支付程序3
第三章现金管理4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5
第五章国债项目资金管理7
第六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7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责任追究8
第八章附则8
附件一:
费用报销审批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工作。
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制度。
不相容岗位包括:
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审查、出纳等。
第二章分工、授权与支付程序
第四条公司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他部门未经公司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和以公司名义出具收款凭据(发票或收据)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货币资金审核及出纳等岗位负责对货币资金进行分工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相关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一)被授权人应依据授权批准制度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三)对大额资金支付或资金运作,应集体决策和审批,以防范、控制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填制相应单据,提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二)审批:
审批人依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批示。
(三)核准:
财务部门初核人员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初核;初核无误后,按程序交由复核人核准。
(四)支付: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公司现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小额现金支出;
(二)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九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并于次日送存。
第一十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一十一条相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一十二条出纳人员应按支付顺序逐日逐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第一十三条财务部门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十四条公司经济业务中发生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超规定使用现金。
第一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一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月末有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核银行结算凭证,防止错付、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一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支票和银行结算凭证。
支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银行转账支票只能由经办人员领取,且支票领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得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签发支票有误的,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入账备查并重新签发。
第二十二条公司采用网上银行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银行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避免随意简化、变更授权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国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主管负责人是公司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国债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及时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债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在上级国债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及时提报资金拨款报告,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据签订的合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二十九条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在公司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项目资金。
第六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第三十二条对其他货币资金,应设立“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对应的明细账进行核算,不得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其他货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提取和送存大额现金时,必须由出纳人员和至少一名财会人员共同经办,并有公安保卫人员随行保护(事先必须保密)。
第三十五条禁止由同一人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及时及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银行账户、库存现金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经办人明知审批人的审批或要求不合规,而给予办理相关货币支出业务的,一经发现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责任重大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费用报销审批单
费用报销审批单
年月日
工作部门
报销人
报销事由
附件张
报销金额
人民币(大写)
发生日期
项目用途
报销金额
合计
备注:
公司领导: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报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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