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docx
- 文档编号:30171912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20.53KB
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docx
《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
德州市区不动产登记
申请材料清单
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
不动产登记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出让)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4.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划拔)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包含划拔批复明确规定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准予登记的以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出让)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初始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需查验原件、夫妻双方到场。
(3)转让人如有抵押的,需先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
4.房改房买卖合同;
5.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契税等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房屋继承转移登记(不含宅基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继承权协议书(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登记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遗嘱书、具结书;
5.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如属遗嘱继承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赠与、受遗赠房屋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遗赠只需单方申请)(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生效的房屋赠与书或接受房屋赠与书、赠与合同、接受遗赠书;
5.房屋赠与契税、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7.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受遗赠的需提供赠与人的死亡证明资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法院、仲裁机构、政府及行政部门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决书等;
5.契税等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因原权利人拒不交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由登记机构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后办理转移登记;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离婚析产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离婚证明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材料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如离婚协议书未加盖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档案馆公章的,则原夫妻双方应一同前来办理登记;
(3)如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房屋具体处理意见的,则原夫妻双方应一同前来办理登记。
(4)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婚内加(减)名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协议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和他项权证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材料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地址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如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材料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户口本(户口本中明确记载变更事项);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工商局或相关单位准予变更查询证明材料及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权利人准备申请要件材料;2、权籍资料预审,如必要进行实地查看;3、权利人申请,窗口受理、询问;4、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登记信息系统;5、专业人员初审、复审;6、负责人核准;7、注册登簿;8、缮制不动产权证书;9、缴纳不动产登记费;10、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标准。
不动产登记发证
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材料,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州 市区 不动产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