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科成 89号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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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科成89号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常科成[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三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及等级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一节常熟市科技创新市长奖
第四条常熟市科技创新市长奖设专业技术人才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系列发明,对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通过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或发明,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二节常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常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研究中提出创新性的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
3、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4、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积极作用。
第六条申报范围及条件
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或者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可以申报常熟市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技术成果
1、新产品、新材料:
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已批量生产;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有相关的批件、许可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新技术、新工艺:
技术水平先进,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
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
其研究论文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4、药品和生物制品:
技术水平先进,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市)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准入《注册证书》。
5、生物新品种:
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较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部以及行业部委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技服务类成果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
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省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推广类成果
通过系统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四)软科学成果
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其研究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采纳。
第三节常熟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第八条常熟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常熟市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在我市实施产业化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常熟市的企事业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常熟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人员、项目、等级等;
(二)对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常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科技、高校、经济、组织人事、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在任期内需变动调整时,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五至七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奖项的初评工作并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由相应的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余组员实行年聘任制。
各评审组成员具体根据每年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挑选后,报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替换。
第十三条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
被推荐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往年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没有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报送常熟市科学技术局,常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各奖项的评审可设立若干组。
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奖项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各组按照得分排序,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各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各专业评审组,采用现场考察的形式,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熟市科学技术局将奖项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评审。
第二十三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各评审组汇报(必要时请项目完成人当场答辩)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对项目以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表决结果报常熟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常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常熟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常熟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或人选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若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常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并通知有关推荐部门协助。
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核实和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汇总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常熟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常熟市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奖金每人20万元。
常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人数不超过7名,二等、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名。
常熟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每人10万元。
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常熟市科技创新市长奖、常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常熟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常熟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常熟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是常熟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8日印发《常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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