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点小区园林景观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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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点小区园林景观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号:
YSDC-GC-20140925/012
合同签署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
甲方:
海南椰岛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工业园区
乙方:
海口大湖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
海口市新大洲大道海南花卉大世界木棉花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并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合同总价
1.1工程项目名称:
“至高点·嘉禾”小区景观园林工程第二标段
1.2施工范围:
“至高点·嘉禾”小区景观园林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清单项内全部内容(工程清单详见投标文件)。
1.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成活。
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图会审,编制工程施工计划报送甲方备案。
配合报验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1.4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暂定价为:
¥1,300,000.00,大写:
壹佰叁拾万元整,最终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结算方式详见以下条款。
注:
1.设备/材料采购:
1.1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要满足设计及甲方要求。
1.2所有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应事先报甲方批准,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在乙方发出订单前均需将技术文件及采购货物清单、样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
否则,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到场的材料/设备。
2.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
2.1材料/设备的进场需经过甲方的验收,除非特别说明,按工程清单中项目特征所描述的尺寸、规格为准进行验收。
2.2所有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到场卸货、入库、就位搬运、管理均为乙方的工作。
2.3所有安装、铺装质量检验、试验工作均为乙方的工作,必须按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2.4施工过程中必须力求有序美观,需要标识处要求标识清楚符合规范要求且易于辨认。
2.5乙方施工阶段所需的施工工具、材料由乙方自行管理。
2.6以上描述仅是对工作范围的概述,乙方已全面、充分地研究现场情况、图纸、技术说明等所有文件,这些文件互为说明,包含在任一文件中的内容都是乙方应完成的工作,不包含在文件中但却是顺利完成本工程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也包含在乙方的工作范围内。
3.工程结算与工程价款调整
3.1工程结算
3.1.1乙方结算综合单价以投标时所报清单的综合单价为依据(详见附件清单),工程量为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施工成果工程量,按甲方确认后的竣工图为依据,按实计算。
3.1.2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甲方或经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工程造价确认依据为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并由甲方或经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工程总造价以该最终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1.3施工过程中和结算时乙方应充分履行投标清单承诺函中的内容(详见附件),清单中默认已包括项目特征中描述的全部内容及措施费中模板、脚手架等费用且合同签订后清单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3.1.4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书,要求一式三份书面版(要求有编制说明,加盖单位公章、预算员章),一份电子版(要求用广联达软件),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施工合同、协议,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主要材料认价单,竣工图纸及其它相关结算资料。
3.1.5甲方按照施工单位报审结算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审核计划,原则上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达到双方审核核对条件,争取10天内核对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对于逾期不报结算、或不配合核对的单位,甲方将不再办理结算工作,同时视同结算工作完成。
3.1.6工程结算审核由甲方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但要求乙方作结算书时要实事求是、力争准确,并对所作结算结果负责。
如审减额超过所报结算结果的10%,超出部分审核服务酬金由乙方支付(服务酬金为核减额的6%),结算结果的10%以内(包含10%)服务酬金由甲方支付。
3.1.7本工程报价中所包含的2%总包配合费,实际若未发生的,则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3.2工程价款调整
3.2.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3.2.1.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3.2.1.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2.3清单中未包含或因设计变更所产生的清单外的新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采购清单,包括材料厂家、型号、单价及数量,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清单后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及确认。
并以甲方审定确认价格为本工程材料采购(含运输费、税费)费用。
2.工期及施工地点
2.1工期要求:
此工程工期为60个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指令组织施工,甲方将协调各施工工序,以至本项目能按时完工。
由于甲方因素或第三方因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2.2施工地点:
海口市狮子岭工业园区光伏南路至高点嘉禾小区内。
3.付款
3.1付款方式:
转账或电汇。
3.2如因政府或其他特殊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本工程被迫取消或暂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在结算完已完成工程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款项。
3.2.1进度款:
乙方按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当月工程量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书,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至审定完成量的80%作进度款,付款前乙方提供应付相应金额发票。
3.2.2工程完工经甲方及政府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上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自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且认可乙方上报的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甲方组织完成审计结算工作,期间乙方需配合甲方的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确定工程最终价后,甲方收到该工程最终价的全额发票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最终审定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
3.2.3一年质保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5%质保金。
3.2.4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2.5甲方发现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有权中止付款,至中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改善而未能改善或迟延改善时;
(2)、乙方未按设计规划配合进行空间规划协调作业;
(3)、工程总进度较预定总进度落后百分之十(10%)以上,或明显不能如期完工时;
(4)、乙方对其材料商未付款致本工程有纠纷时;
(5)、工程进行中,乙方有应负责赔偿的事由发生,经甲方提出而未予解决前;
(6)、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发生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与第三方间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而其过程将不利于本项工程之进行时;
(7)、甲方在工程进行间发现乙方有提供重大不实之文件或资质证明时。
3.2.6乙方的工程款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要求提前支付、转让、委托他人代领,并不得质押于他人。
3.2.7乙方领取工程款所用的印鉴须与本合同所附的领款印鉴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2.8本工程进行中,如乙方承包资质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
若因此而导致乙方资质不符,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4.质量保证
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及甲方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证期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同使用年限。
4.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使得在交付时甲方无法对主材进行全面及时检验或由于主材缺陷的隐蔽性导致在交付时甲方未能查验出主材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在交付后的一年内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工程主材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质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或主材的次日起算。
4.3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工程验收规定及企业的验收标准和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等为依据;该工程应具有隐蔽验收签证、绝缘等记录,甲方乙方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5.保修与维护
5.1苗木植被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后成活率应达100%。
5.2保修期内乙方自备材料及乙方施工质量出现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根据情况进行免费更换。
5.3如在保修期内出现多次故障使甲方足以对乙方工程质量产生不信任,甲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5.4本工程自全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开始承担保修责任,并从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5%)计算。
5.5若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应由乙方依照图样负责无偿修复。
若乙方于接到通知十日内未能履行时,甲方可动用质量保证金修复,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负责补足。
因修复导致的质保金的使用将从最终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再支付。
5.6本工程保修期限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5.7在保修期间,如需保修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按甲方要求进行不间断抢修。
如有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维修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甲方可自任何到期付款中扣除该违约金。
5.8在保修期间,经查明系由乙方或其分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6.双方责任
6.1水电设施:
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端口,临时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从端口接驳(含装表)至施工场地内。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结算时,根据现场发生的水电总费用进行扣除。
6.2临时宿舍、临时办公、临时原材料库及临时堆场,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使用甲方的临时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协商支付合理费用。
6.3施工过程中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对安装施工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听从甲方指令。
6.4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6.5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签证后方可用于施工。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代用招标时确定的建筑材料,若发生代用、改变时价格上调,甲方不予追加工程造价,如发生工程价格下调,甲方调减工程造价。
6.6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送甲方。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甲方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据《工程施工管理处罚措施》进行罚款。
6.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共同研究,并经设计、甲方签证后实施。
6.8乙方负责合同工程安装过程中合同规定的全部材料的及时采购,不得影响工期。
6.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10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4套。
7.工地管理
7.1乙方须派一名经甲方核定的富有现场工程经验的工地经理常驻工地,依照施工图及进度表严格施工,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与本工程事项且负责工地的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而无须声明理由)。
乙方工人如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触犯地方治安条例所引起纠纷,或有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概与甲方无关。
乙方所派工地经理离开工地时,须将代理人姓名通知甲方且须经甲方核定。
若甲方认为乙方所派工地经理或其代理人不称职时,可随时通知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7.2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提名一独立的质量管理经理(附详细学历、经历),报请甲方核定由其负责质量管理,并授权其在质量管理业务中依据施工说明书中总则中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管理作业,每月月底提交报告给甲方。
质量管理经理一经核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更换人选)。
7.3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设一名独立的安全负责人,报请甲方核定,由其代表乙方依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现场安全卫生的管理。
安卫负责人一经核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更换人选而无须声明理由)。
7.4乙方对于工地材料机具设备,不论为自备或由甲方供(借)给,均应根据甲方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妥善管理、正确使用并防止任何意外事故发生。
7.5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已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7.6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乙方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8.完工验收
8.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所有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设备及时清理完毕,并将所有剩余材料及设备运离工地(费用乙方负责),才能书面申请验收,且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竣工图一式四套),经甲方审核无未完成的工作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8.2本工程进度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由甲方进行初验。
验收时,乙方应派员会同办理。
如乙方未到场,甲方亦可自行验收,乙方事后对验收结果不得表示异议。
8.3于施工期间或完工验收时,如甲方认为有挖开或拆除一部分工程的必要,以便利验收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委。
8.4初验结果发现本工程有缺点或乙方工作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处,乙方应在甲方的规定期限内无偿修改完毕。
乙方逾期未能修复或拒绝修复的,视同逾期完工,甲方除可依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外,也可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自行雇工办理,凡所需或所产生的费用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概由乙方全部负担。
乙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直接在乙方未领的工程款扣除,不足部分可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8.5经甲方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将完工证明书发给乙方,且于乙方办妥工程保书后还回履约保证金,依本合同办理工程款结算,并核发工程尾款。
9.保密
9.1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2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
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本条款的效力于上述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10.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10.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乙方工程施工中自备材料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10.2如果发生因乙方施工中自备材料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的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0.3如果发生因乙方施工中自备材料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的诉讼的情况,如果乙方处理不力,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乙方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内直接与权利主张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权利主张人付款。
11.违约责任
11.1除不可抗力和政府等原因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和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每延迟一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11.2乙方所做工程不允许妨碍甲方正常使用,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甲方因使用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故意破坏,不正当使用除外),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4因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其中包括为诉讼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与差旅费用等。
11.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施工中断,工期相应顺延。
12.合同解除
12.1甲方如认为有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即照办。
12.2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可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外,亦可以任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工程交给其他承包商施工,或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12.2.1乙方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一部分或全部转由他人承包的;
12.2.2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隐瞒其真实资质状况,或其资质发生变更已无法承包该工程而未告知甲方;
12.2.3乙方不能依照规定日期开工达三十(30)日以上;
12.2.4乙方对本工程施工进度落后较预定进度甚多,显然不能如期完工、或工作草率,不听从甲方的指示改正的;
12.2.5乙方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无故全面停工达十五(15)日的;
12.2.6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以物价或物价指数变更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总价,并据此全面停工达十五(15)日以上,或消极怠工导致本工程施工进度落后较预定进度甚多,显然不能如期完工者;
12.2.7乙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形或其它因素而有不能履行乙方责任的,或乙方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的;
12.2.8其它甲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
12.2.9若因上述情形之一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无论甲方自理或交给其他承包商,均应待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结算,解除合同责任,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甲方仍可依法要求乙方赔偿,不在此限。
12.3甲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2.3.1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50%);
12.3.2非因乙方的过失而甲方要求停工达一百(100)日;
12.3.3甲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本合同依本款规定而终止时,甲方应计付乙方已完工作及到场合格器材价款。
乙方对本工程的预期利润或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放弃其它工作获利机会等间接损失,不得计入本合同的损失;
12.3.4依本合同之约定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就未完成部分向甲方索赔,经甲方付费的工程及材料归甲方所有。
13.弃权
甲方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疏漏或者迟延不应视为弃权,甲方任何部分地行使权利不应阻止其进一步行使权利。
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恐怖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
但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1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日内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4.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5.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解释。
15.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海南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合同的更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更改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7.安全施工要求
17.1施工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需要共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甲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并纠正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
17.2乙方(施工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承包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要向规划建设部递交《施工安全承诺书》,认真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方对其各级施工队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施工人员要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7.3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编制项目作业指导书,经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17.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告知乙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的工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来开展。
17.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着装;全部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乙方要对其下属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要求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17.6乙方负责在施工现场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凡动火部位及油漆、木制做点等存在易燃物的位置都要摆放灭火器。
乙方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前,须先向甲方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提前备好灭火器,清理现场可燃物,并在现场设专人监护。
17.7施工临时用电应遵守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由专业电工接线,用电器具要有接地保护线,电缆必须配有安全插头,不许将裸线直接插到插座上使用,作业完毕后要拉闸、断电;施工照明用工作灯具,由专业电工制作安装并严格按规范接线,绝不允许私自乱拉乱接。
17.8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等,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经领导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天然气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17.9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17.10施工现场物资要分类码放整齐,不得超高,不准阻挡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等。
可燃、易燃化学危险品要与其它物资分开存放,周边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派专人看管。
17.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
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对外发生的污染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未按甲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发生意外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17.12甲方公司内部所有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吸烟,外来施工人员只允许在甲方指定吸烟点吸烟。
17.13乙方施工车辆进出厂时,车速减缓,出厂必须接受甲方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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