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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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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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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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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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确保公路运营状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省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除高速公路外)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省道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公路局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交通公路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组织全市小修保养技术培训,提高全市养护管理水平;
(三)负责监督检查小修保养质量和管理程序执行情况,组织年度公路养护检查,并发布情况通报;
(四)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小修保养年度计划报市交通委员会批复,市交通委员会批复后,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执行,定期检查考核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五)指导全市公路养护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工作。
积极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收集整理辖区内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审核后报市公路局。
根据市公路局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编制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目标计划,并检查考核计划目标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辖区内小修保养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组织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实施预防性养护,逐步开展“精细化”养护,不断提高所管养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小修保养工作。
负责对所列养公路的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发布情况通报;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落实上级公路全面养护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以上年度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结果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小修保养建议计划,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编制分解小修保养实施计划,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加强养护目标管理,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对管养公路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评定、考核,根据评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养护对策;
(四)根据养护道班(站)每月上报的公路巡查和公路病害统计情况集中对小修工程进行实施并按公路病害修复时限及维修质量规定要求及时组织修复,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建立健全日常养护、全面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养护措施和“精细化”养护计划目标,组织道班(站)具体实施;
(六)负责小修保养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建立并及时更新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定期上报公路统计报表;
(七)做好小修保养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九条公路养护道班(站)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执行上级公路全面养护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编制每月小修保养作业实施计划,报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日常养护目标任务,具体实施管养路段的保养工作;坚持日常路况巡查、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作业措施进行处治,保证养护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及时做好巡查、作业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管养路段每月人工、机具、的投入情况和路况信息,如实填绘规范化图表,并上报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小修保养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小修保养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小修保养工作档案库,并安排专人进行整理更新,保证公路小修保养资料始终保持完整、齐全、准确。
第十二条各区县所管养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小修保养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符合规范要求,其修复标准应等同或高于原修建标准。
第十三条路基养护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良好。
(1)出现路基缺口,应在24小时内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确需断道的,应及时发布阻断信息,采取有效的绕行分流,修复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路基沉陷长度在20米以内,深度50厘米以内,15个工作日内填补平整,路基沉陷长度超过20米,深度大于50厘米要在25个工作日内填补平整。
(2)发生边坡坍方或滑坡时,应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每处在50立方米以内,不超过3个工作日清完,50立方米至500立方米,不超过5个工作日清完,501至1000立方米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清完,1000立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清完(特殊较大的坍阻,务必全力尽快抢出通车便道,年底前全部清完);
(3)边沟及排水沟,遇有较大的坍方阻塞,暂时不能清通的应在当天开挖临时排水沟排水。
(4)涵洞阻塞,在5个工作日内清通;部件损坏的应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复。
(5)挡墙、驳岸、导流坝等损坏,应在1个月内按原标准加固修复。
第十四条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如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处治。
(1)沥青路面:
对坑槽、沉陷、车辙等需将原路面面层挖除后进行机械修补作业的病害,宜当日开挖当日修补;沥青路面病害轻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路面损坏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先作临时处治,再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
(2)砂石路面:
对5cm以下的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应在2个工作日内修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5cm以上的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3)水泥混凝土路面:
出现板裂缝及填缝料局部脱落、缺损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灌缝填补修复;出现沉陷超过5cm、错台超过3cm或拱起超过5cm的,以及板底脱空、坑洞、破碎病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十五条按照市公路局下发的《重庆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渝路局〔2006〕251号),加强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及日常巡查,发现隐患、病害及时处治,切实做到全面养护,使原结构保持原设计汽车荷载等级的承载及交通量要求。
桥涵养护应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涵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
桥头跳车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好,清理桥面污泥、积雪、杂物,疏通排水孔不超过1个工作日;桥下河床淤泥、阻塞清理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伸缩缝、支座的养护维修处理不超过90个工作日;栏杆松动、缺损1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安全设施,应在30个工作日内修复,且每半年刷白一次。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桥涵的档案管理,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桥涵信息化技术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和更新市公路局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十六条公路渡口养护应做到引道、码头路面整洁、无病害;排水设施良好,附属安全设施齐全;引道、码头作业区范围内,如有妨碍渡运安全的碛坝、沙洲、礁石、漂流物以及淤积或冲刷,应及时采取措施处治;渡口船舶及其机械设备,应按船舶及机械养护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加强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隧道养护应做到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
当隧道衬砌(洞壁)或洞内路面结构发生病害时,应视病害类型、危害程度,采取注浆、挂网、喷混凝土、增设锚杆、增设仰拱、灌浆、修补或更换衬砌和路面等措施进行处治;修补或更换衬砌(洞壁)、路面时,不得侵占隧道的建筑限界。
第十八条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栽植。
公路绿化养护应及时,对路肩和边坡上的草坪应定期进行修剪、整形,保持其生长良好,无枯黄、无明显杂草、无积水、无残缺现象。
乔木、灌木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行道树及乔木距地1.5米范围每半年应刷白一次。
第十九条各种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定期改造,保持其完整、齐全、良好的技术状况。
发现护栏、警示桩(墩)的修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里程碑损坏或遗失的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各种标志标牌损坏的20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公路小修保养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专职安全员,加强道班(站)养护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应加强养护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珍爱生命、珍惜财产,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养护理念,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小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养护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作业。
养护施工车辆、机具应按规定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帽)。
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养护机械或材料不得堆放于控制区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所辖的养护道班(站)公路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所辖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小修保养工作及时到位。
第二十六条市公路局每年对全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度公路目标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原《重庆市公路路况病害修复时限制度》(渝路局发〔2006〕250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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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公路 小修 保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