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培训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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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培训提纲
银行培训提纲(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一、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二、涉及银行经收点的税收票证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一至六联下端各栏式样依次为: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六联。
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
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
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第一至五联下端各栏式样依次为:
《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三)《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一式六联,各联次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缴款单位转交购货企业,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三、涉及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税收票证
在本市商业银行办理需出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个人购房贷款等相关业务时,部分商业银行只认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认可其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为方便本市纳税人办理购房贷款,我处于2010年11月曾制作《关于告知本市“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凭证种类的函》,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服务一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告知其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税收票证种类。
对此,现就本市“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新版税收种类介绍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含个体户)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各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税业务。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含个体户)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直接向税务部门办理现金税款缴税业务。
三、《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适用于企事业等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税务部门向个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适用于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需要登载其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的税收票证,税务部门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注:
具体内会有变动或补充,以税务部门发函内容为准。
四、税收票证章戳变动
(一)涉及银行主要新版税收票证章戳对应表
(二)新版税收票证章戳样式
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盖章颜色为红色,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连体章间距1mm。
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为上部环边位置刻国税税务机关名称为“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所”字样,地税税务机关名称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分局**所”字样。
专用章中央为编号,下部中央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章戳字体为楷体。
退库专用章下部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其他刻制要求同征税专用章。
(目前在刻制过程中,待刻制完成由各征收分局联系对口国库预留印鉴)
五、滞纳金加收主体改变有关事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功能和业务存废对原税收票证的种类进行了简并,并统一规定了各类新版税收票证的种类、式样及尺寸。
根据新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对应原《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票面上无滞纳金银行加收栏目,即本市税款滞纳金已无法继续由银行加收。
(一)现行本市税款滞纳金加收方式
1.逾期申报,即纳税人开票时已超过其申报期限,则由税务机关于征管系统开票时自动计算滞纳金并在票面“滞纳金”栏目中打印税款逾期天数及滞纳金金额。
2.逾期缴纳税款,即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已超过税款限缴日期,则由经收银行根据逾期时间计算滞纳金,在票面“滞纳金”栏目中打印或手写(视各银行系统情况)税款逾期天数及滞纳金金额。
(二)新情况
原《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见附件1)票面有“金额合计”栏、“滞纳金”栏及“金额总计”栏。
“金额合计”栏登载税款金额,“滞纳金”栏登载滞纳金,“金额总计”栏登载“金额合计”栏与“滞纳金”栏的合计金额。
根据新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对应原《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见附件2),较原《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票面已无“滞纳金”栏,仅有“金额合计”栏。
自2014年1月1日新版税收票证启用后,税款滞纳金将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改为由税务机关加收。
(三)最新滞纳金处理方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版税收票证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纳税人须至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
为避免因当日无法及时缴纳而产生新的滞纳金,建议纳税人关注银行经收点当日营业时间。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开具的已逾期旧版税收票证,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仍按照原有做法,由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旧版税收票证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需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
(四)常见问答
1.问:
对于逾期的新版税收票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
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版税收票证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故如有纳税人持逾期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前来缴款,银行不应收取,并提示纳税人应至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
2.问:
对于逾期的旧版税收票证(《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如何处理?
答:
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开具的已逾期《税收通用缴款书》,仍由经收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
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需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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