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169137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3.72KB
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越秀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是由区财政资金支持、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绩效评价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由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委托区级验收的项目管理,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财政资金支持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期资助和后补助等方式。
第六条区科工信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方包括:
区科工信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
区科工信局是越秀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区科工信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工信局或科技服务机构委托,参与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区科工信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资金;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六)建立和管理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八)指导、监督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注重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发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和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条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区工科信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提供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向区科工信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区科工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区科工信局根据越秀区科技创新需求和区政府重点工作等组织编制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计划项目支持方向、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额度、支持的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时间、方式、受理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程序。
(一)草拟指南。
区科工信局通过开展调研、专家研讨等形式对拟扶持专项进行汇总,形成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指南建议;
(二)征集意见。
区科工信局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通过区科工信局网站征询公众意见;
(三)行政审议。
区科工信局根据综合意见对申报指南修改后,由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项目征集。
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越秀区科工信局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条件。
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越秀区地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际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五)项目组成员应有较强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开展相应项目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六)过去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限制。
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区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已承担项在研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项目参与者(含负责人)前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四)申报单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按规定结题验收,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同一类型科技项目同一公司只能申报一项。
(六)其他限制遵照当年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受理。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工科信局科技业务系统填写《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或下载表格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教育、卫生类项目及软课题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4章评审与立项
第5章
第十九条立项审核制度。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形式审查。
(一)区科工信局就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资格、申报单位的信用等进行形式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2、
3、申报单位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
4、
5、申报单位违反申报限制规定的;
6、
7、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8、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即可打印附送相关材料报送区科工信局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专家材料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等方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专家选取。
专家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四条专家评审。
(一)每个项目由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其中技术专家名、财务、管理专家名。
(二)专家评审方式。
、专家网络评审:
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采取通过网络量化方式评分。
、专家材料评审:
由评审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会议评审:
由专家查阅项目资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并对有关问题质询后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三)专家组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评审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能力、发展潜力等,专家就上述内容给出得分和评价意见。
(四)项目评审结果由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后统一提交给区科工信局;
(五)评审结果予以公开。
(六)
第二十五条评审监督。
邀请局(委)纪检组派员参与指导、监督项目评审全流程工作。
区科工信局如发现专家评审意见有明显不合理或与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可提请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区科工信局可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决定是否组织答辩。
进入答辩环节的项目数量根据专家组评审分数决定,技术分或财务分低于分的不进入此环节。
(一)答辩评审专家。
由名技术专家及财务、管理专家名组成,从中推选名专家组长。
(二)答辩内容。
专家通过审阅项目申请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专家分别合议形成技术意见和财务意见,并分别给出得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包括区科工信局审核和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一)区科工信局按照年度区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和专家评审结果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现场抽查考察可适当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监督,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三)区科工信局将拟立项项目名单公开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拟立项项目申报单位所在街道意见;
(四)区科工信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区科工信局根据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八条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前,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资信查询,经查如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撤销其项目立项。
第二十九条专家论证。
区财政拟资金支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公开评审。
专家论证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1)专家论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在指定场所进行;
(2)
(3)专家组由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管理专家名;
(4)
(5)专家论证会由专家推举产生组长主持进行。
每位专家独立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出具专家意见后,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形成论证意见。
(6)
第三十条经审议通过的立项项目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文件后,登录越秀区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区科工信局有权另作处理。
(1)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2)
、签订合同书当事方及其有关信息。
包括区科工信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科技项目资金分配等;
、项目实施内容、任务、目标、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内容;
、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专家论证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在行政决策流程时给予说明,签订合同书时予以调整。
完成合同书签订即视为完成立项。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支持资金下达。
已完成《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的项目,区科工信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为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拟支持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支持资金,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后补助资金的税收处理问题按照国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区财政支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区科工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报区科工信局并取得同意: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核心成员因各种原因需变更(新任负责人及成员需具备与原成员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2)
(3)项目计划进度受各种因素影响,执行期需变更(需在项目到期前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4)
(5)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改制等影响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6)
(7)自筹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等条件不能落实,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其他重要事项需变更的。
(8)
同一项目事项变更次数不得超过次。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的程序。
(1)合同变更的申请。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应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
合同变更申请最迟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个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
(3)审核。
合同变更申请经区科工信局负责科室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
(5)批复执行。
变更申请经区科工信局批复后执行。
(6)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并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个月内向区科工信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合同执行期结束后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的,区科工信局可终止合同,并降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九条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都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验收通过”: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验收材料完整。
第四十条验收组织。
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区科技计划合同书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区财政支持资金、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情况;
(四)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准备成套验收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情况、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所获成果、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四)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区科工信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支持资金的开支情况必须与合同书中的区财政支持资金预算情况相符合。
区财政支持资金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表;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满或项目完成后个月内,登录区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填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验收材料等附件;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2)
(3)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专家验收意见。
(4)
(5)区科工信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
(6)
(7)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区科工信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
区科工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出示验收证书,并拨付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须拨付的余款。
(8)
第四十五条专家验收评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验收并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
(一)专家组成。
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名专家组成,其中名技术专家、名财务专家,由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长;
具体项目承担人员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2)专家验收评审程序。
(3)
()查阅项目验收资料;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
()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三)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
、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项目完成情况:
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项目前景等;
、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有关建议。
第四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七条验收结果公开。
区科工信局不定期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
第四十八条申请合同终止。
如出现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项目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区财政支持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合同终止。
第四十九条实施合同终止。
如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项目成果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范围内、项目属于剽窃他人成果的,区科工信局可视情况实施合同终止。
第五十条合同终止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终止材料报区科工信局。
(2)
、区科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报告进行审定;
、经区科工信局会议审定的终止项目,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科工信局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二)区科工信局实施终止的,由区科工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视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合同终止责任追究。
对于合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支持资金。
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终止的,区科工信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年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除合同书特别约定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五十三条项目在科技系统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论文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四条成果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如涉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五十五条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十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一)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条件及补助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区财政支持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执行,不予变更。
第五十七条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科技计划专项目标要求的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后一次性拨付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十八条经核定拨付财政后补助科技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八章公开与公示
第五十九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凡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等均向社会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
第六十条公示。
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立项的项目和拟终止项目需通过区科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拟立项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名称、支持方式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拟终止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终止原因、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程序。
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发出公示公告,期限:
个工作日。
(三)异议提出。
在公示期及公示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明确复核内容及理由。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四)受理。
区科工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复核审议。
区科工信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遴选相关产业专家参与,针对申请复核内容进行审议。
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复核。
(六)复核决定。
复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核意见交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十一条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公开公示或其他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区科工信局提出。
第九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科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科技服务机构及项目组织单位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参与评审人员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有关项目评审的信息和消息,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区科工信局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区财政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六十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含后补助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越秀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