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工资十一加班工资怎么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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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加班工资十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加班工资-十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10月8日、10月9日上班。
据介绍,用人单位在10月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劳动者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每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按照规定,以我市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为1100元/月,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分别为元/天,元/小时。
例如某用人单位安排小张在10月1日、2日、3日加班,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应得的最低的加班工资数额为:
元/天×300%×3天=元。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及加班工资计算
1.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2.
答;标准工资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标准工资包括底薪、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奖金、有固定支付周期的津贴。
例如,您的底薪是2000元,每月全勤奖200元,每月津贴1000月,那么,您的标准工资是3200元。
相应的,您的工作日小时加班费是元,休息日小时加班费为元,法定节假日的小时加班费是元
。
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百分号)。
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午饭算在工资里面,单位如此做法合法吗?
问:
我们在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开始,老板说提供一顿午餐,也没说是不是收钱,最近发工资,发现工资比约定的少了100块,去问老板,他说,扣的是吃午饭的钱。
它说的合法么?
厂里提供午饭也要算钱么,开始它没跟我们说要算钱啊?
答: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如单位提供收费午餐,应事先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享用收费午餐。
4.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津贴吗?
答:
原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5.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
工资标准的150(百分号)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百分号)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百分号)的工资报酬。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答: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7.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
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百分号)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百分号)、300(百
分号)的工资。
8.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劳动者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天和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
算。
9.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10.违法超时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问:
企业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加班时,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但如果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超时加班,应如何向劳动者支
付加班工资?
答:
违法超时加班,仍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即:
在工作日超时加班的,应至少按正常工资的150(百分号)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
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至少按正常工资的200(百分号)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
息日超时加班的,至少按正常工资的300(百分号)支付加班工资。
但若企业超时加班,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
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虽然实际上劳动行政部门可能很
少就此对企业进行处罚。
11.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哪些项目通常不包括在内?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和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保险福利待遇;4)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12.年终奖不能当作“留人奖”
据新华社电:
岁末年初,正值不少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
就劳动者目前普遍关心的年终奖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权威解释:
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限制员工在年关跳槽而拖延发放年终奖,部分单位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的做法,属
于侵权行为。
由于员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发的年终奖争议,成了近期职场上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过年情绪。
有关专家指出,员工年终奖的发放由用人单位管理层负责,发或不发、发多发少,全由少数
人说了算,这使得年终奖容易变异为“留人”的筹码。
归结起来,“年终奖争议”较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对“不在册”的员工拒发年终奖。
例如,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10名技术人员,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
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
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
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
二是“年关跳槽,年终奖泡汤”。
对于这一比较“通行”的做法,用人单位的理由是“铁了心跳槽的员工已经没有价值了”。
有的用人单位还认为,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
施。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提醒说,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
住人才的手段。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
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专家指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常令企业经营者感到十分头疼。
按《劳动法》第41~44条款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其月收入多少,均应严格按有关工时数及加班加点的规定执行,但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不少问题。
比如,3位管理者月收入分别为1万元、5000元和3000元,每月加班均为36小时,暂按15%计算加班工资,则3位管理者每月加班收入分别为元、元和元,这对企业而言实为一个沉重的财务负担。
另外,由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其绩效不能完全按计时工资方式计算。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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