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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概念辨析
“文化产业”概念辨析
——兼论快乐购的产业属性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张宏伟
【内容提要】作为一门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在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概念问题是最本源的问题,其界定的混乱将困扰文化产业的发展。
本文梳理了文化产业概念的演变与发展,分析了当前文化产业概念界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文化产品”入手剖析了文化产业的构成条件和产业类别,在文化产业概念厘定的基础上探讨了快乐购的产业属性。
【关键词】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品媒体零售
文化产业是在全球国家战略转型、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具有传统产业无可比拟的活力和潜力,但也正因为是朝阳产业,它在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例如,产业分类问题、政策问题、投融资问题、市场准入问题等。
而在这些问题中,概念是最本源的问题,关乎到文化产业理论、政策及实践的方方面面。
因此,理性地去思考文化产业的概念,既迫切又必要。
一、“文化产业”概念的演变与发展
1、国外
首次将“文化”和“工业”活动联系起来的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艺术和文学是“工业本身的一个特殊部门”,他将艺术家的劳动分为非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是艺术家“天性的能动表现”,而生产劳动则是被资本家雇佣,为“增加资本的价值”的劳动。
一旦艺术家加入到生产不是由劳动能力本身构成的商品,而是为了大量出售而制作商品的行列,那么文化产品的批量化、复制化、标准化、格式化就产生了。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依然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此时的艺术劳动已经被“异化”,文化艺术的“自由精神生产”走向了与“资本主义生产逻辑”统一的对立面。
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在1944年的《文化产业:
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此文后来收录于l947年出版的《启蒙辩证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工业”的概念,用来代替“大众文化”,以表示大众文化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
法兰克福学派继承了马克思对文化工业的否定与批判态度,认为“文化工业”是“或多或少按照计划而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这种产品是为大众消费度身定做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1】。
从对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的论争中,法兰克福学派实质上对文化工业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在一般情况下,“文化工业”是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文化产品的工业体系,以工业化生产为标志,以普通大众为消费主体,其中,“工业”不是指技术上的生产过程,而是“事物本身的标准化和分配技术的合理化”。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文化工业”与各国发展战略、发展实践紧密结合时,“文化工业”逐步演变为“文化产业”这一中性词,并以英美等国为中心扩散开来,欧洲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许多国家也开始使用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
20世纪80年代,英国大伦敦会议首次使用了“文化产业”一词,是指“在我们社会中,那些借助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商业形式,生产和传播各种信息符号的专业产业组织机构”(Garnham,1983)【2】。
尽管此概念并未从内涵上进行界定,但却同样认可了文化产业中的商业化、信息符号、文化活动等经济特征。
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的文化统计框架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10大类【3】。
而在其后来的官方界定中经常使用的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4】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提出了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的概念。
紧接着,1997年,英国政府又率先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有意将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区别开来,该行为带有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试图向民众树立“创新型”政党的形象。
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界定,创意产业是“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并提出了该概念的外延,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l3个行业。
自此,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一直沿用创意产业的概念;美国除了使用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之外,则开始更多地使用“版权产业”的概念,以强调“版权”对文化产业的关键作用;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韩国等组织和国家依然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
2、国内
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也随之在我国传播开来,“文化工业”这一概念于90年代引起学术界的热议,许多学者在承继批判思想并惊叹“文学边缘化”的时候,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却将这些争论湮没在产业实践的浪潮中。
人们也开始反思文化产业的积极意义。
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中首次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并在两处出现。
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提出了“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
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提出了“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从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政府对“文化产业”两方面的期望,一是能够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使信息技术产业落地;二是我国的“文化产业”既担负着传承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任,又能够演变为“文化事业”之外的市场化力量,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而无论是我国的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都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体现。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发展中国文化产业的战略构想。
随后,我国于2004年提出了“创意中国”的口号,文化产业在我国走向一个加速发展的进程。
而对文化产业的官方界定和统计框架的需求也自然提到议程上来。
2004年3月29日,国家统计局正式颁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首次对文化产业进行了正式和权威的界定,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这些有关的活动的集合”,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
《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3个板块、5个类别、80个行业小类,确立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分类的体系。
二、现有“文化产业”概念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许多国家都意识到“文化”对一国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的重大作用,也都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方针,并相继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及其统计框架进行了界定。
但是,从各国“文化产业”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很大区别;另一方面,现有“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1、核心问题:
究竟什么是文化产品
从定义来看,绝大多数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以文化产品为依托,指出了文化产业运作的全过程,即文化产品的创意、生产和流通等,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定义存在不同程度的同义反复现象。
例如,较为权威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官方定义的“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等等。
但文化产品究竟是什么?
即使有些定义在界定之后,意识到文化产品这一术语的重要性,也补充说明了文化产品的内容,但这些补充也解释不一,甚至有些混乱。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在重新定义文化产业时,也对文化商品进行了解释——“文化商品指的是那些能够传达生活理念、表现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具有传递信息或娱乐的作用,有助于建立集体认同感,并能影响文化实践活动”。
英国定义中提及的是“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而我国的界定从定义内容上去看,“文化产品”和“娱乐产品”被置于同等的地位,那么娱乐产品又是什么,文化产品不具备娱乐功能吗?
2、提法问题:
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其实,从文化产业概念的演变与发展中,我们很容易看出,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的使用并不统一,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使用“创意产业”,美国多使用“版权产业”,但也使用“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用“文化产业”,中国台湾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我国官方定义的也是“文化产业”。
那么,“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
如果不是,其区别是什么?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很多人认同这三个概念其实指的就是一回事。
无论如何,多概念的使用似乎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或者隐含了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但是,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说明,这直接导致了各国或地区统计分类口径的不统一,文化产业发展的横向可比性以及可靠性降低,也会影响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及产业贸易。
国内也同样存在着概念使用混乱的情况,我国官方提出的是“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也依照这个概念设立,但是,在近期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又重点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并将其与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等产业并行列出,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
而从全国各地区来看,使用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例如,北京使用“文化创意产业”,上海使用“创意产业”,广州使用“文化产业”。
3、使用问题:
文化产业内涵的不确定导致了外延的随意性并影响文化产业实践
我国许多地区在使用不同概念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分类标准。
仍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北京市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
上海于2007年引入“创意产业”,并将创意产业分为5大门类,即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具体内容还涉及保险咨询、投资咨询、证券咨询、美容美发、饮食服务等。
同样是重视“创意”,但从同样的词语出发所涉及的外延和分类标准却大不相同。
国内“文化产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统一也会直接引发文化产业统计的困难以及判断产业归属性质的困难,从而影响国家层面产业政策的实施机制和实施效力。
在2008年“当前经济状况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向高峰论坛”上,国家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曾表示,随着文化产业概念的转换以及其内涵与外延的扩大,概念混乱已经成为目前文化产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
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发展的实践提出适合本地区的概念或者产业发展的重点,但是首先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其次是概念的外延,乃至产业的分类应当尽量考虑周全。
而不是仅仅依靠重点行业去进行设计。
只有这样,各国各地区的比较才能根据明晰的概念,对统计指标进行整理,获取更科学更具可比性的统一口径。
三、“文化产业”概念的厘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尽快厘清其中的混乱和困惑变得非常迫切。
本文希望能从学理的角度,本着严谨的态度,厘清界定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对文化产业概念做进一步探讨。
1、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包括有形的文化产品和无形的文化服务,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是含有文化内容的产品,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文化一定是狭义的文化。
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指出,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的整体。
威廉姆森认为,文化是社会秩序得以传播、再造、体验及探索的一个必要(虽然并非唯一)的表意系统。
【6】而文化本质上是无形的,只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或介质或人本身得以呈现。
因此,文化产品首先是文化物化或介质化的产物,是将已有的文化以不同形式进行编码并存储于一定的介质中,具备一定的文化含量,而整个物化直至达到消费者的过程离不开人们能动性地运用文化。
更进一步地,能成为文化产品还必须满足,无论文化含量的多少,文化内容在质的层面上成为文化产品的核心生产要素,使得产品具有丰富的表意内涵,这是文化产品的价值所在。
其二,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而是精神文化消费品。
在我国古代,“文化”就是与“武力”相对的词语,指的就是通过作用于人的精神而产生影响。
文化重在对人的“精神”的培育,因此,虽然文化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具备一定物质形态,但其使用价值却主要不是获取温饱暖等物质功效,而是满足人类对精神文化的追求,提供一定的知识、信息和娱乐功能,并客观上起着传承文化和提升文化的作用。
例如,戏剧服装首要的目的不在保暖,而在于其所意指的戏剧文化及其戏剧演出的承载介质。
2、文化产品与艺术产品
要界定文化产业,还必须回答文化产品与艺术产品的关系。
在西文中艺术被释为“人工造作”。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艺术是“用形象来反映现实,但比客观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辞海》中,艺术是“人类以感情和想象作为特性的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通过审美创造活动再现现实和表现情感理想,在想象中实现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互相对象化”。
从与“文化”定义的比较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艺术”和“文化”的两大区别:
一是创造主体的区别,“文化”是人类全部社会成员参与创造形成的,而“艺术”本质上是以具备一定审美潜质的艺术家为主体进行创作的,二是内容上的区别,“艺术”意指主观范畴,是“艺术家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理活动的有机产物”,更多地是审美文化或客观事实向心理沉淀的结果,而“文化”包括主观和客观的表意系统。
从这些区别来看,“艺术”可以说是“文化”的一种,但这种文化更偏向于精英文化、独特性文化或雅致文化。
因此,从广义来看,艺术产品属于文化产品,也有交易价格。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艺术产品的制作始于并终于艺术家的能动表现和自身的创作,其所内涵的生产只是艺术家的艺术生产,而非工业化生产。
在这一点上,我们认同马克思的观点。
3、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区别
CreativeIndustry,开始被直译为“创造型产业”,新加坡首次将其译成“创意产业”,此后这个词语更加流行起来。
实际上,创意就是概念、想法,“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是人类对包括艺术、知识、技术等在内的文化的能动性运用,但创意同艺术一样,必须植根于特定的文化模式或者文化环境中。
创意必须是新的和独特的,必须是有意向,但创意人人都有;创意在开始可能不是文化,但创意在使用和扩散的过程中却很有可能成为新的文化并融入现有的文化系统。
并非所有的创意都适合应用,因此,创意产业不仅强调创意的生产,也强调创意的应用,英国创意产业的提出很有可能是希望在后工业化社会和知识社会里,通过发展创意型经济来推动现代化的发展。
也并非所有的创意都具备文化内涵,例如,汽车设计、美发设计都可以属于创意产业,但严格来说却不属于文化产业。
由此可见,创意产业更强调个体性、创新性以及扩散性,尤其是创意生产对创意扩散的带动作用,但不一定提供精神上的消费。
而文化产业强调文化产品的工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为大众提供精神消费品。
文化创意产业【7】的概念强调创意与文化的有机融台,它是文化产业中真正创造巨额价值的部分,成为文化产业的核心。
综上所述,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存在以下关系:
如图l所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并不是一回事,其概念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在外延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合,而两者的融合部分就是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
4、文化产业范畴的构成条件及类别
从前面几个概念的比较来看,并不是所有与创意相关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也并不是所有与文化产品相关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即使同为文化产业也可能有较大的区别,要成为文化产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特征:
(1)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中所依托的产品是文化产品。
如前所述,之所以要求是文化产品主要有两个含义.
一是必须具备文化价值比率标准(条件l):
即文化企业在生产或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借助文化资源,其产品或服务中文化要素价值所占部分至少超过50%。
当然,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要素,可能会使得这一标准的衡量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财务会计制度等多项工作进行配套支持,对我国产品成本价值的分摊和核算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是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超过物质产品的一般功能性需求,是精神文化产品,与此同时,消费获得的主要不是物质效用,而是精神文化效用(条件2)。
(2)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必须是具备工业生产特征或生产方式的产品(条件3)。
工业特征的核心表现是规模化和标准化,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包括服务)必须能够大规模地生产或流通,而大规模生产的前提就是产品的标准化和可复制化。
例如,艺术产品虽然是文化产品的一种,但是正如我们提到的“其内涵的生产只是艺术家的艺术生产”,这种依赖于艺术家的独特性的创造性生产无法进行标准化的大规模复制。
因此,艺术产品的生产不属于文化产业。
但是,艺术品的展出、交易、拍卖就可以实现规模和标准化,这些文化服务就属于文化产业。
再如,达芬奇创作油画只能是艺术产品,而以临摹世界名画为主的行画,却是迎合消费者喜好,带有模式化和规模化生产特点等工业特征类的文化产品,又称“商业油画”。
(3)核心的文化产品所包含的内容应当是信息表现形式,即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信息承载方式(条件4),其生产和传播所借助的主要生产手段是媒体信息技术(条件5)。
根据文化产品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文化产品大致分为三种:
一是以“声、图、文”为信息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这种内容可以物化在信息的物理载体(如书本、挂图、磁盘、光盘、磁带)中,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生产手段直接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例如通过媒体信息技术实现的广播电视服务、或者通过表演者实现的文化演出服务等。
第二种是非“声、图、文”信息表现形式的物质实体(条件6),这种产品主要不是通过信息传递文化,而是通过物质实体的内容和形式来展现文化内涵,例如文化产品的诸多衍生品、工艺品等。
第三种是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依赖于消费过程的无形文化产品即文化服务(条件7),例如,文化旅游等。
可以看出,上述对文化产业经济特征的分析正是对文化产业概念内涵的剖析,而整个概念的关键在于明确界定“文化产品”的特征和类别。
以此为基础,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化的方式生产、交换和传播文化产品的一系列活动,是经济文化一体化背景下文化产业化的产物。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这些特征进行了编码,转化成文化产业的7个构成条件。
但这并不是说,只有满足这7个构成条件的产业才能称之为文化产业。
这些条件并非全是必要条件,不同条件的组合代表了不同的文化产业类别。
如图2所示,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
①同时满足条件1-4时,就归属为核心文化产业,是内涵“声、图、文”信息形式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化生产和流通。
而更进一步地,同时满足条件l-5时,就归属为传媒产业。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核心文化产业主要包括传媒业和文化演出业。
②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6,或者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7时,就归属于外围文化产业,主要体现为围绕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有形文化产品或无形文化服务进行的一系列工业化生产和销售活动。
③满足条件3,并且是生产满足条件1和2的文化产品所必须的设备和物质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时,就归属为支撑文化产业。
严格来说,这类产业活动不是真正的文化产业,但却又是核心和外围文化产业所离不开的,具备较强的产业关联性。
因此,从产业统计来看,各国履行的标准也不同。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胶片、胶卷等产品的生产归入到文化产业,并且将这些产品列入文化商品核心层。
美国就未将这些“提供物质和设备”的活动归入文化产业,而是归入了传统制造业。
四、应用:
快乐购的产业属性分析
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由湖南广电集团投资亿元注册成立,定位于媒体零售、电视百货,采用公司化市场化运行模式。
不难看出,快乐购所代表的电视购物行业是传媒业和流通业相结合的产物。
因此,有人认为快乐购属于商业中的零售业,也有人认为快乐购应当属于文化产业。
那么,快乐购究竟是不是文化产业呢?
实际上,随着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不同产业之间的边界也日益模糊,人们很难清晰地为一个产业归类,许多产业更多地表现为产业之间的交叉,可以同时归属于两种以上的产业类别。
在这里,如果非要给定一个归属来分析快乐购是不是文化产业,我们认为,更合理的逻辑标准是,首先要分析该产业的交叉表现,接着要理清这个产业的核心内容究竟是什么?
然后再以此核心内容为基础,利用前面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厘定来判断快乐购是否属于文化产业。
1、从产业链来看,快乐购兼有传媒产业与商业零售的特征,但媒体服务依然是快乐购的核心内容
目前,电视购物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可以称之为“电视直销”或“广告购物”,以橡果国际为代表;另一类称为“媒体零售”或者“居家购物”,以快乐购为代表。
为了更清楚地辨析不同形式的零售之间的差异,我们分别用电视直销零售和媒体零售进行区别并加入了一般商业零售进行对照。
”【8】
在一般商业零售的产业链(见图3)中,零售商是企业的销售渠道,通常从批发商环节进货并转手卖给消费者(受众),从中赚取差价,而很多情况下,其销售收入依赖于自身规模和产品生产企业的营销情况(包括通过电视台进行广告营销和其他线下活动等),而这里的广告活动体现为媒体的广告销售模式,媒体的功能也仅限于此。
因此,一般性的商业零售商不具备信息传播功能,也不会主动为产品进行推广,仅提供消费者可以接近的实体购买地点,承担所有可能产品(尤其是物质产品)的销售是产品企业的实体销售渠道。
在电视直销零售的产业链(见图4)中,电视购物公司明显取代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地位,甚至在有些经营模式中,取代了产品企业的地位。
以橡果国际为例,其主要业务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营销策划、商品零售,拥有多项自主品牌,是技工贸一体化的电视购物零售商。
与一般零售商不同的是,它不仅承担产品销售渠道的功能,还为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自有品牌产品进行推广销售。
在电视购物通路中,橡果国际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选择在不同媒体上投放购物广告,而电视台仅仅是其销售链条中的一种媒介推广途径,仍然是以传统的广告收入获利。
换言之,同一般产品企业一样,橡果国际只是通过电视进行营销和销售,在这个环节涉及的是购买媒体服务,在整个电视直销零售中完成的核心服务是零售服务,不直接涉及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
而在快乐购的媒体零售产业链(见图5)中,尽管从形式上看,快乐购取代了图3或图4中一般商业零售商或者电视购物公司的位置,但是,快乐购的电视购物频道还承担了电视购物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工作,具有很强的信息传播功能。
与电视直销模式相比,电视媒体不再是电视购物链条上的一个外部广告途径,而是媒体自身拿出部分频道资源,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平台。
形成产品、频道资源和销售通路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这种模式中,媒体嵌入于整个商品销售的产业链条之中,并处于核心的地位。
【9】显然,企业看重的不仅仅是作为零售商的快乐购,更重视的是其作为媒体的信息制播服务及其公信力和影响力,即通过快乐购有效、高质、可信的制播服务换取受众的注意力、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
换句话说,媒体服务或者说媒体零售服务的主要生产工具和手段,是快乐购有别于一般商业零售和电视直销零售的核心内容。
2、快乐购的电视购物模式开辟了媒体的第三种盈利模式
传统媒体主要有两种盈利模式,一是在版权保护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信息产品,即我们常说的“卖内容”,通过信息的承载物(各种介质)将“内容”传递给受众或消费者;二是作为大众媒体特有的售卖方式。
“卖广告”,在这个过程中,媒体表现为信息传播服务的载体,在免费或低价向受众传递文化信息的同时获取受众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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