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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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
二、发证范围的确定及申证单元的划分
(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是指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茶叶产品。
我国的茶叶产品,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分为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六大茶类,通过再加工可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三类产品,一共是九类产品(上述产品不能含有任何添加剂,不论是天然的还是化学合成的)。
除此以外的固态速溶茶、果味茶、保健茶(如减肥茶、降脂茶等)以及各种代用茶(如苦丁茶、绞股蓝茶、大麦茶等)产品不在本次发证范围内。
8、袋泡茶
袋泡茶可由各种茶叶加工而成。
主要有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乌龙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等。
(三)茶叶的申证单元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含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九类产品。
(四)标注的有关规定
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一类或几类。
茶叶产品允许分装,但分装加工企业应单独注明。
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1401。
三、生产加工工艺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基本生产加工工艺
9、袋泡茶
袋泡茶加工的主要工序为:
拼切匀堆、包装。
“拼切匀堆”是一个原料加工过程,将茶叶原料通过切碎、拼配、匀堆形成一定的规格(颗粒大小)以供包装。
“包装”是采用专业袋泡茶机进行包装的过程。
袋泡茶产品的含水率一般应控制在9%以下。
四、必备条件的审查方法及要求
(一)生产场所
1、茶叶生产企业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如化工企业、垃圾场等。
特别应注意厂房、仓库四周不应有其他的气味存在。
需要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
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
茶叶加工有一个散热、散水分的过程,车间需要有一定空间;同时茶叶的密度较小,原料、半成品、待制品等需要有一定的周转空间。
地面硬实、平整、光洁是加工食品的起码要求,要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减少空气中的尘埃。
3、企业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以保证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不被污染,降低环境因素对品质的影响。
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其相互影响品质和影响正常生产及工艺流程。
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生产资料和杂物,以保持原有的品质和质量,防止受到污染。
对生产场所这部分的核查可通过现场考察,与企业员工交流的方式进行,核查企业的生产场所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分装企业也应达到上述要求,应有独立的原料(半成品)仓库和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8、袋泡茶:
应有袋泡茶自动包装机。
10、分装加工:
应有相应称量设备、干燥设备和包装设备。
11、茶叶精制:
应有相应的筛分设备、风选设备、拣梗设备和干燥设备。
筛分设备有圆筛机、抖筛机等;拣梗设备有机械拣梗机、静电拣梗机等;风选设备有风选机;干燥设备有炒干机、烘干机以及其他烘焙设备。
(三)产品的相关标准
企业应有与其生产的产品类别或品种相适应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工艺标准(或要求)、原辅材料标准(或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或制度)。
属国家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的茶叶,核查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
首先应核查该企业的生产场所是否在所报茶叶产品的原产地域范围内,是否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批准允许生产的企业。
另外还应注意,原产地域范围之外的企业不能分装生产原产地域产品。
此部分的核查是查阅企业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标准资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一)产品相关标准
产品相关标准见表1
(二)产品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标准见表2
表1
袋泡茶
GB9679《茶叶卫生标准》;
相关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检验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1
标签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净含量
√
√
√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感官品质
√
√
√
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4
水分
√
√
√
GB/T8304—2002《茶水分测定》
5
总灰分
√
√
*
GB/T8306—2002《茶总灰分测定》
6
水溶性灰分
√
*
GB/T8307—2002《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7
酸不溶性灰分
√
*
GB/T8308—2002《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8
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
√
*
GB/T8309—2002《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9
水浸出物
√
*
GB/T8305—2002《茶水浸出物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10
粗纤维
√
*
GB/T8310—2002《茶粗纤维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11
粉末、碎茶
√
√
GB/T8311—2002《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2
茶梗
√
√
√
GB/T9833.1—2002《紧压茶花砖茶》附录A;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3
非茶类夹杂物
√
√
√
GB/T9833.1—2002《紧压茶花砖茶》附录B;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4
铅
√
√
*
GB/T5009.57—2003《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5
铜
√
√
*
GB/T5009.57—2003《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6
六六六总量
√
√
*
GB/T5009.57—2003《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7
滴滴涕总量
√
√
*
GB/T5009.57—2003《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8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
*
执行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
3、卫生指标
现行的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感官指标:
具有该茶类正常的商品外形及固有的色、香、味,不得混有异种植物叶,不含非茶类物质,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
(2)理化指标:
铅(mg/kg,以pb计)≤2(紧压茶为3);铜(mg/kg,以Cu计)≤60;六六六(mg/kg)≤0.2(紧压茶为0.4);滴滴涕(mg/kg)≤0.2;共四个限量指标。
目前国际上对茶叶的质量安全,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方面。
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茶叶产品的农药残留检验已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检验项目最多的达193种)。
检验项目几乎每年都在增加,限量指标几乎每年都在降低。
国内农业部制定的“无公害茶叶”、“绿色食品茶叶”、“有机茶”标准规定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有13项,分别是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喹硫磷等,这些项目是否需要检验应视该产品的标准要求而定。
茶叶产品不允许添加任何非茶类物质,不论是天然的还是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
花茶产品必须采用相应的鲜花窨制。
检验中如发现有香精、色素或其他添加物,应属非法添加,不符合茶叶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1、发证检验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发证检验所列项目共计18项,分别为标签、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水浸出物、粗纤维、粉末和碎茶、茶梗、非茶类夹杂物、铅、铜、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和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中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水浸出物、粗纤维、粉末和碎茶、茶梗、非茶类夹杂物等检验项目如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2、监督检验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监督检验所列项目共计12项,分别为标签、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铅、铜、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和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中茶梗、非茶类夹杂物等检验项目如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产品检验应按相应的方法标准进行。
3、出厂检验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出厂检验逐批必检的项目共计6项,分别为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碎茶、茶梗、非茶类夹杂物。
其中粉末和碎茶、茶梗、非茶类夹杂物检验项目是某些产品的特殊要求,如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带“*”的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4、判定原则
产品发证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产品监督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判为不合格。
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应逐批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准予出厂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品,严禁出厂销售。
带“*”的出厂检验项目不必逐批检验,企业可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每年检验2次以上,在每年2次的检验中如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直至再次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六、抽样方法
(一)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在企业的成品仓库中抽取该类中主导产品的某一等级进行检验。
同时生产多类产品的,每类产品都应抽取。
同一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取。
(二)抽样基数: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kg。
抽样以“批”为单位。
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方法按GB/T8302—2002《茶取样》的规定。
样品数量为1000g。
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单块质量为500g或500g以下的紧压茶应抽取4块,沱茶应抽取10个。
样品应分装于2个茶样罐或茶样袋中,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验或备查用。
(四)封样和送样要求:
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2个茶样罐或茶样袋中,封口后现场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
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
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茶样罐或茶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
七、相关要求
(三)根据《通则》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方面可掌握下列要求:
1、生产设备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判定原则
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且性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为合格;具有必备设备,但个别设备需要完善的为一般不合格;缺少必备设备的为严重不合格。
2、检验设备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判定原则
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且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的为合格;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但比较陈旧或有少许误差,或实验室布局不太合理,为一般不合格;不具备务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或不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的为严重不合格。
八、起草单位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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