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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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考核标准
设备使用管理及考核办法
1.总则
1.1 本制度是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基本规定。
1.2 本制度中被考核单位适用于各生产车间。
1.3 机动工程室归口设备管理考核工作。
2.备件管理考核标准。
2.1各车间月度备件计划必须在每月 15 日前用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
各一分送至机动工程室,每延迟 1 日考核相关车间 50 元。
超出 20 日的
计划考核相关车间 200 元,且计划顺延至下月。
2.2 除事故件外,各车间的急件计划每月不超过 1 次,由车间申请,
经主管副厂长审批同意,报机工室作急件上报急件计划。
否则每超 1 次考核责任车间 100 元。
2.3 因计划不周、备件 型号规格不对等原因影响备件采购而导致设
备发生事故(故障)的,考核责任车间(科室)200-500 元。
2.4 各车间报送机电总厂加工的备件计划必须要有备件图或图号。
否则,考核责任人 50 元。
2.5车间上报的备件计划由机动工程室和主管厂长审核,审减的备
件信息应及时反馈给车间,否则考核机动工程室 100 元/次。
2.6 备件库房管理,主要负责备件的保管、保养、进出库和相关库
存信息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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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备件的经济管理,主要是指备件的消耗与库存的统计分析工
作。
应充分利用库存资源,盘活和利用闲置的设备、备品备件,每月 20
日前将盘活和利用闲置的设备、备品备件统计表报机动工程室。
迟报考
核责任车间 100 元;不报的考核责任车间 200 元。
2.6.2 加强备件的仓储管理,应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出)库、保
养工作,库房应帐、物、卡相符。
否则,考核库房库工每项(次)50 元;
机动工程室 50 元。
3.设备操作与设备现场管理。
3.1 各车间应根据厂部制订的设备三大规程,将关键重点设备三大
规程上墙,否则每少一处考核责任车间 200 元;
3.2 机房内至少应制订设备点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否则,每处
每项考核 100 元。
3.3 机房内至少应有运行记录、设备点巡检记录、交班记录、检修
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每缺少 1 项考核 100 元;记录应真实,不记、
迟记、早记或乱写乱画,弄虚作假。
每发现一次考核 50 元。
配电站设备
检修必须填写工作票,未填写工作票每次考核 100-500 元。
3.4 机房、控制室内应干净、整洁、设备见本色,无跑、冒、滴、
漏、积水、积油现象,不烘烤衣服、鞋帽等,不堆放杂物。
每发现一处
考核 50 元。
3.5 重点关键设备应有专人操作、监护及维护人员挂牌维护。
否则,
每发现一次考核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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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设备应保持完好,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否则,每
处考核 100 元。
3.7 设备应运行正常。
如出现振动超标、温度异常、联接件松动等
现象的,应及时上报维修车间。
否则每处每项考核 100 元。
3.8 各车间应及时将设备设施、安全附件、防护装置按规定进行的
预防性试验或定期校检上报给机工室。
否则,每处每项考核 100 元。
3,9 做好设备润滑管理工作。
关键重点设备无润滑图或图没上墙,
每处考核 100 元;关键重点设备没做好设备润滑“五定”工作的,每处
考核 100 元;造成跑冒滴漏严重,每处考核 100 元。
按规定存放保管润
滑油品、油具,每违反一次考核 100 元。
3.10 备用设备应起备用作用。
如短时内不能恢复备用作用应一天内
上报原因。
否则每台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3.11 由机工室牵头厂部每两周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不定期进行
专项检查。
各车间应每周进行一次设备管理自查,并上报机工室。
否则,
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
3.12 发现设备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每项考核
100-200 元。
3.13 各车间应建立设备配件消耗台帐、设备润滑台帐、设备故障
(事故)台帐、设备检修台帐并及时记录。
无台帐考核 500 元,不及时
记录考核 200 元。
4.设备的检修(抢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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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各生产车间发生设备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 15 分钟
内到达设备现场,违反者扣罚 50 元/人次。
4.2 设备报修后,操作维护人员必须在故障设备现场协作维修人员查
找、处理设备故障,违反者扣罚 50 元/人次。
4.3 某一维修工种接到报修通知到达设备现场后,经检查确定是其他
工种的维修任务或须其他工种共同处理,必须由维修工通知其他维修工
来现场当面交接情况,经其他维修工检查确属本工种维修任务方可离开,
工种之间不相互推委,否则经核实扣罚当事人 100 元/次。
4.4 检修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执行,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否则
每项扣 50 元。
4.5 维修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同一设备故障一月之内发生三次,经有
关部门核实属维修质量问题,扣罚当事人 100 元/次。
4.6 多工种在共同抢修同一台设备故障时,工种应相互配合,不得互
相推委,只有在设备故障解除后,其中的任何一个工种才可以离开设备
现场,否则扣罚当事人 100 元/次。
4.7 设备安装或维修在需要多工种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情况下,上一
道工序完成后的工种有义务告知下一道工序的工种去完成安装或维修工
作任务,直到设备安装完成或设备故障解除为止。
如因为此种情况影响
生产的工种,扣罚其班组 100 元/次。
4.8 设备维修完毕未用完的备件、材料和工具及时收回,遗留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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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处罚款 50 元。
4.9 设备维修完毕未用完,车间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清扫现场卫生,否
则每台设备扣 20 元。
4.10 机动工程室安排的临时检修任务,车间必须按期完成,否则扣罚
100~500 元/项。
4.11 各车间要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
制订月度检修计划,并将
月度检修计划在每月 25 日前上报机工室。
否则每次考核 100 元;不能及
时完成计划检修项目的;设备长期带病运转的,应及时上报原因,否则
每台考核 200 元。
4.12 设备检修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违反检修规程,简单
应付者,每发现一次考核 100 元;由于检修质量问题造成返修,影响整
体进度考核 500~1000 元;造成设备事故的,按事故考核。
4.13 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填写齐全。
否则,考核 100 元
4.14 按章作业,维护好动力管线。
违章作业,造成动力管线损坏或
影响生产的,每次考核责任人 300~500 元;构成事故的按设备事故考核
处理。
4.15 设备事故(故障)应及时抢修。
设备事故(故障)抢修不及时,
导致事故(故障)扩大或影响生产的,每次责任车间考核 200~500 元。
5 特种设备管理。
5.1 特种设备安装前,由职能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
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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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手续。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 批准的特种设备。
否则,考核责
任车间(科室)1000-5000 元。
5.2 机工室负责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由机工室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
各车间应将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5.3特种设备的安装、承压类设备的受压部件和机电类设备的重要
结构件的修理或改造应由具备相应等级资格证的专业单位安装施工,施
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或修理(改造)报批工作。
否则,考核责任车
间(科室)1000 元,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考核责任。
5.4 机工室认真对本单位每台特种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
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安装竣
工资料、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修理记录等。
未建立档案的,每
台次考核款 50 元;档案不全的,每台次考核款 20-50 元。
5.5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
制度,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规程、检修规程等制度,未建立和制订
的,每项考核 100 元。
5.6认真做好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特种
设备作业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率 100%。
未持证上
岗者,考核单位每人次 100 元,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视为无证。
5.7各车间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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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 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否则,考核责任车间(科室)100元
5.8 做好特种设备所用压力表的校检上报工作,不报或迟报考核责
任人50元。
5.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
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
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
保管。
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
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否则考核责任人 100 元。
5.10各车间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
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
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发现问题或 异常情况
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上
级主管部门。
5.11 搞好特种设备报废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报废注销手续,不得再做特种设备使用,并进行破坏
性处理。
6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6.1由机动工程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簿)和固定
资产卡片,做到帐、物、卡三者相一致。
否则考核责任人 100-200 元。
6.2 由机动工程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核,
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固定资产盘点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机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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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不盘点考核责任人 100 元;迟报《固定资产盘点表》考核 100 元;
不报考核 500 元。
6.3由机动工程室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年初(3 月 1 日前)应将上
年度《固定资产年报表》、《设备管理年报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机
动工程部。
迟报每项考核 100 元;不报每项考核 500 元。
6.4 由于改(扩)建、技措、安措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后
3 个月内完成转固工作,零星固定资产应在安装验收后 1 个月内完成转
固工作,未按时转固考核责任人 100 元。
6.5 公司内调拔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拔单》,经调出、
调入和机动工程部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有效。
否则,考核责
任人 100 元/次。
6.6公司闲置资产、报废资产均由公司按规定让售,资产使用单位
无权对外让售。
否则,考核责任单位该闲置资产、报废资产净值 10%的
金额。
6.7对外租借固定资产,应经公司领导批准,资产使用单位无权对
外租借,否则,考核责任车间(科室)500 元。
7 设备事故考核。
7.1设备发生事故应如实立即上报机动工程室。
迟报、不报,考核
责任车间 200 元。
7.2设备发生故障,修复费用在 5000 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5 万元者。
考核责车间 500 元。
由车间组织召开分析会,分析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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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机动工程室。
7.3设备发生一般事故,修复费用在 1 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5-20 万元者,考核车间单位 500~1000 元。
重大未遂事故比照设备
一般事故考核。
由厂部组织召开分析会。
7.4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修复费用在 5 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者,考核车间 2000~10000 元。
由公司组织召开分析
会。
7.5 设备发生特大事故,修复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者,由公司、部门
领导组成的专门小组分析处理。
7.6 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分析、处理、整改,并在处理结案
3 个工作日内由机动工程室上报事故分析报告给机动工程部。
7.7 设备运行故障统计报表每季末月 20 日前报机动工程室。
迟报,
考核责任车间 100 元;隐瞒不报者,考核责任车间 200-500 元。
7.8 设备运行故障每月重复出现不得超过 3 次,每月重复出现 3 次
以上必须分析原因并上报材料给机工室。
否则考核责任车间 500 元。
8 能源管理
8.1 日常用电管理
8.1.1 办公室、休息室和非生产照明用电,照明灯泡不准使用超过 60
瓦的灯泡,违者考核责任车间(科室)100 元。
8.1.2 厂区内未经机动工程室允许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违者除
没收器具外,考核责任车间(科室)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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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办公室、休息室等公共场所,人离室时应即时将照明灯关闭,
违者每个灯考核责任车间(科室)100 元。
8.1.4 夏天人离办公室、休息室应将电扇、空调关掉,违者考核责
任车间(科室)50 元。
8.1.5 生产现场的照明灯,除装有总开关外,还应有分开关控制,
除特殊原因外,白天不应开灯,违者每个灯扣 50 元。
8.1. 6 未经厂领导及机动工程室审批同意,各生产车间和科室擅自
对外转供电,转供电功率在 10kw 以下考核责任车间(科室)
5000~10000 元,10kw 以上考核责任车间(科室)10000~50000 元。
8.2 用水管理
8.2.1 澡堂水龙头、洗手池、厕所长流水每处扣 50 元。
8.2.2 水龙头或阀门漏水,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报修或人为损坏
考核责任单位 50 元,未按要求维修好考核维修单位 50 元。
8.2.3 管道穿孔漏水时,应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者考核责任车间
(科室)100 元。
8.2.4 厂区生产及办公区内长流水每次每处罚款责任车间(科室)50
元。
8.2.5 厂区内私设小澡堂每次每处考核款责任车间(科室)500 元,
并限期拆除。
8.2.6 未经能源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主、支管上加装管道泵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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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车间(科室)1000 元,并限期拆除。
8.3 蒸汽管理
8.3.1 蒸汽管未保温的管道,按长度每 10 米扣 50 元(不足 10 米者
按 10 米计算)。
8.3.2 蒸汽泄漏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 50 元。
8.4 压风管理
8.4.1 未经能源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口接压风的,扣车间 200 元,
并限期拆除。
8.4.2 压风管道漏汽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责任车间 100 元。
压风用毕后,开关未关造成漏汽的,每处扣责任车间 100 元。
9 .奖励。
9.1 厂部每季度对设备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车间科室,奖励 1000 元。
9.2 厂部每半年对设备管理优秀车间科室,奖励 2000 元;对完好机
房(台)奖励 400-600 元。
9.3对设备检修、修旧利废等重点工作表现好的车间,奖励
500-1000 元。
10.1 本标准由机动工程室负责解释。
10.2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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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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