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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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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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
减免税管理
办理方式及流程
报批类减免税提供资料一览表
一、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
(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五)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七)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提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
(八)军队出租空余房产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九)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外安置残疾人的其他单位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向残疾人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提供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业务提供资产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及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和货物等抵充贷款本息的有效证明材料;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提供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和取得不良债权利息的有效证明材料;
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类公司隶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证明、为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五)从事专项国债转贷业务提供专项国债转贷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实际收费证明材料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担保协议及担保收入证明材料;
(十七)被撤消金融机构清偿债务提供金融机构被撤消的文件、被撤消金融机构用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证明、所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明;
(十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银行与学生、学校签订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协议;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协议;
(二十)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
(二十一)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科普基地成立的文件;
(二十二)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居民身份证、转让著作权的证明;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十四)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承包(出租)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十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
(二十七)个人购买住房销售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居民身份证;
(二十八)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提供实际出租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九)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提供政府批准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证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提供政府批准职业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学校出资自办证明、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证明;
(三十一)美国船级社提供美国船级社的非营利宗旨证明。
三、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再就业优惠证》、个人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经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申请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送资料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房产税减免税报送资料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资源税减免税报送资料
1、气象、安监、地震等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证明资料
2、受灾状况的影像资料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表
备案类减免税提供资料一览表
一、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颁发的从业证书;
(二)残疾人员提供劳务提供《残疾人员证》;
(三)人身保险提供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险种名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险种名单;
(四)婚姻介绍提供
(五)殡葬服务提供殡葬服务的证明或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六)医疗、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卫生机构提供卫生服务提供实际收取的卫生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
(九)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材料;
(十)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生身份的证明、学生勤工俭学证明;;
(十一)农业服务提供提供农业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资质;
(十二)文化场所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举办文化活动的证明;博物馆还需提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十三)宗教场所提供宗教或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证明;
(十四)技术开发、转让提供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相关联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还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
(十五)货物运输劳务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
二、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
1.有关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材料;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说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
1.有关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经营场地证明、有关产权证明和证书;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税优惠
1.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
1.项目的核准文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1.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2.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36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优惠
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税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检测部门出据的检测报告;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说明。
(九)安置残疾人员的所得税优惠
1.残疾证;
2.残疾人员花名册。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十)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十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所得税优惠
1.购置专用设备的合同;
2.购置专用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
3.购置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包括所购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
4.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
(十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优惠
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除了上述专项资料外,对上述优惠政策还需要报送以下共性资料:
(一)企业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成立时间、开业时间、实际生产经营项目、财务核算情况、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以前年度优惠情况等,申请税收优惠的具体理由和政策依据,定期优惠的企业按照规定属于第几年优惠和企业是第几年申请优惠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GL53);
三、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对提请办理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发放《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内容报送相应的资料、证件;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及相应的资料、证件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于1小时内在“征管应用系统”模块中录入相关内容,打印《税务文书领取单》(ZF01)交纳税人,并将相关的纸质文书和相应的资料、证件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管理部门;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收到已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的《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情况表》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ZF01)。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对提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报送土地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资料、证件;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证件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于1小时内在“征管应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打印《税务文书领取单》(ZF01)交纳税人,并将相关的纸质文书和相应的资料、证件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管理部门;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收到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Z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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