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报告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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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告讲稿
法制讲座讲稿
嘻嘻嘻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很高兴在今天、在“5.4”青年节前夕来到你们学校,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
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给我一个这么好的机会,感谢同学们能安静的坐在这里听我讲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我们进行法制教育,首先要说到“法”,那么什么是“法”呢?
在新华字典上的解释就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行为规范。
所谓的法,我们的理解就是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同学们想一想:
如果这个社会都不讲规矩,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会是个什么样子呢?
········
没有规矩,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要受到这个社会的约束:
在家里,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在单位要听领导的话,在社会,要听国家的话,而国家的话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法律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高压线”,在生活中谁都不愿意去碰高压线,大家知道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呢?
就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去碰法律这条“高压线”,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伤害。
那么,今天学习法律,我主要给大家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二、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与分析;三、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我们来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同学们,我们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信息知识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呢?
是否想到过我们的日常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呢?
是否想过日常的行为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这个方面的知识: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违反兵役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之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少管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什么是犯罪行为呢?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6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内出血死亡。
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而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法院裁定,王某被判刑10年。
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对你所作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或送劳动教养等等。
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
这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然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个是2005年发生的诈骗案。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
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个是发生在2007年夏天的抢劫案。
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六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某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某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到钱”,于是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际,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及分析
案例之一:
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2年3月至9月,鲍某等九人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0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劫后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鲍某等九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
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鉴于鲍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某、梁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某、尚某、樊某、李某、关某、丁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2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
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是非不分,哥们义气严重,善恶不辨,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
关某上初中期间与保某、刘某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某、李某、丁某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
关某、李某、丁某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前不久,有几个年轻人在某网吧玩,因为其中一人去调戏另外一人的女朋友,结果发生斗殴,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3人认为自己是在帮自己的朋友,他们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只知道朋友有难了,不分青红皂白,赶紧去帮忙,后来才知道是自己这一方的朋友调戏了别人的女朋友,从而引发殴斗,帮忙时,事情的起因都找不到,盲目的意气用事,结果导致自己被拘留,进看守所后,他们追悔莫及。
由此告诫大家:
网吧不是一个好地方,它是一个招惹是非的地方,尤其是我们青少年朋友们,更不能进网吧去,要以学习为重,况且国家也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
案例之二:
三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2006年5月11日放学后,在校外个体户邱某授意下,一中学生武某对本校一学生贺某说:
“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某某地方玩去”。
5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某叫来。
5月15日上午,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到某地玩过回来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某地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概念是盗窃罪。
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
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
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古人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道在何处?
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
上好小学、初中、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
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得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个体户邱某唆使几位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案例之三:
因情结仇不示弱,为防攻击送人命
2008年4月16日晚11时许,某学校初三学生张某在校园内被人用刀刺伤在地,该校老师、学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身中16刀,因右肺破裂,胸部大出血导致死亡。
在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专案组民警排除了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将侦查重点放在“情杀”和“仇杀”两方面。
调查中,据最后接触死者的同班女同学陈某回忆说:
4月16日是其生日,死者张某特意在晚自习的时候来到教室走廊送给她一只手表作礼物。
之后,班长李某走进教室,靠近她坐下,并在聊天中用手捏了她的脸颊。
见到这一幕,站在走廊的张某当即冲进来说:
“你想打架吗?
以后离她远一点。
”李某回答:
“不敢”。
张某为了显示和她的关系亲密,当着李某的面强行拥抱了她。
9月27日上午9时,专案组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犯罪事实。
据李某交代,4月16日晚10时50分许,张某与李某离开教室后在校内相遇,张某向李某挑衅,李某也不甘示弱,为了防止受到攻击,李某回到宿舍,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
稍后,李某再次在初一教学楼下碰见了刚刚从女生宿舍过来的张某。
张某见到李某后,二话没说,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从地上跃起,迅速从身后抽出水果刀向张某捅去……
案发后,李某逃回宿舍换下血衣,下楼时把血衣和水果刀包成一团交给刚买夜宵回来的同班同学许某和谢某拿到校外香蕉园处藏匿。
李某则回到宿舍洗澡。
这期间,死者被发现,校园内一片嘈杂,李某洗澡后下楼参与抢救死者,在将死者抬到医院路上,李某还痛哭流涕。
专案组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谢某,缴获作案水果刀1把。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许某被刑事拘留分别被判刑15年和3年。
谢某因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这一案件为防卫过度型凶杀案。
它告诉我们,爱情不可以用决斗的方式而获得,同学之间生活上情感上为情而结为仇敌,不甘示弱,不共戴天,争强好胜,是最要不得的,俗话说,二虎相斗,必有一伤。
关键时刻,如果一方胸怀大度,忍让退却,将避免一桩命案发生。
大家都清楚,忍让是美德,忍一忍柳暗花明,退一退海阔天空,同学、同志之间发生一些感情纠葛是难以避免的,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来应对,应采取适当的办法来处理。
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当我们遇到侵害时,正当防卫是对的,但不可过分,过度的防卫,导致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之四:
一包瓜子闹出校园命案同窗舍友反目利刃相见
2005年×月×日,济南历下区某中专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惨案。
17岁的学生周某是威海人,与同岁的临沭县人胡某是同班同学且同住一间宿舍,平时二人关系比较要好。
×日下午,胡某发现周某偷吃了自己放在宿舍的一包瓜子,两人当即发生争执,胡某向周某腹部踢了几脚,并将其颈部抓伤。
同学们把他俩拉开,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此时周某心中已产生了报复胡某的想法。
当晚21时许晚自习后,周某手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冲进宿舍,向站在床边的胡某肋部猛刺两刀,转身逃离学校。
胡某被刺后只挪动了两步便跌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因肝、脾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当晚,历下公安专案组民警驱车赶到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老家威海乳山市进行布控堵截。
事发之后第三日,经过周密侦察,发现周某正在威海市一网吧内上网。
11时许,在当地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在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功抓获。
之后被判刑15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为了一包小小的瓜子,昔日的亲密同窗拳脚相向,为报复将匕首刺向对方的要害,致使年仅17岁的受害人死在了同学的刀下,太不应该。
同学之间相处,应该宽宏大量,不应该因生活小节斤斤计较;发生口角争执常有事,不该拳脚相加致人伤;遇事毛糙,恼羞成怒,寻求报复,不考虑后果,让同学成为刀下鬼,害人又害己,落个阶下囚,丧失了一生美好年华,实在可惜。
从上述的几个典型案件来看;我们目前的法制教育的形势不容乐观,事实告诉我们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我们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不学法不知法,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乱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招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正确的教育和指导,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受其影响,逐步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最后,我向同学们讲一讲青少年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
就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青少年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信的意识
自尊、自立、自强、自信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一个人违法犯罪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外因是指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内因是自身所具备的素质和个人的修养,虽然,环境可以影响一个人的发展,但在人成长的过程中,内因起的是决定性的作用,就像莲花,它出污泥而不染,如果我们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你,也是无济于事的。
比如有一个抢劫、伤害案,案犯程某原是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虽然我们古代有“孟母三迁”的故事证明,环境对人的改变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人自身不去改变,那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有些学生成天在埋怨,说自己的家庭条件不好,别人什么都有,自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比不上别人,从而产生自卑的心理,这是一种庸俗的价值观。
大家也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古话: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充分说明,富有并不能改变我们什么,而重要的是自己要把握自己的未来,年轻人,为人处事讲究的是一个“德”,道德的“德”,这样的人时时、事事、处处关心他人,当自己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别人才会全力相助于我们。
有“德”,我们就会赢得他人的尊重,有“德”,我们就会赢得社会和人民的保护。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
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这样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我们的民族才会振兴。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青少年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
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3、掌握防卫方法。
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
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好了,今天我给同学们讲述了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和分析;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
如果同学们能认真的学习和掌握好这些法律知识,那么,对你们的日常生活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我相信,只要同学们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学习法律常识,始终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学们就一定能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的成长。
最后希望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努力争做新时代的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谢谢同学们,祝同学们学习进步,青年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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