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串讲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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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串讲下
第十章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单选]民族问题不等于阶级问题,因为民族与阶级、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是既有联系,又
不等同的历史范畴。
民族和民族矛盾作为历史范畴,其存在比阶级和阶级矛盾更加稳定、长
久。
[单选]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
内部矛盾。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
国家结构形式。
[简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
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
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单选]1950年5月,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自治区——甘肃省天祝自治区(1955
年7月改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
[简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
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
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
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
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
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第
二节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单选]盟设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其行政地
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
[多选]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
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
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简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
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单选]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自治权,
使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突出地体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上。
[简答]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
(1)立法权。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3)人事权。
(4)治安管理权。
(5)经济管理权。
(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
(8)对外贸易权。
(9)财政权。
(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
(11)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
(12)环境保护权。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处理案件。
[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简答]“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
(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简答]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
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简答]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单选]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多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具有双重身份,负有双重责任。
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1.任职资格
[简答]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
(1)国籍条件:
必须是中国公民。
(2)居住年限条件:
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年龄限制:
必须年满40周岁。
(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
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
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多选]行政长官产生须经两个法律程序:
(1)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2)由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
[单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任一次。
[多选]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
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
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简答]《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行政长官行使13项和18项的职权,归
纳起来主要有:
(1)领导权。
(2)执行权。
(3)行使部分立法权。
(4)批准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
(7)有权解散立法会。
[单选]《香港基本法》规定:
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
官作出的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解散立法机关,都要征询行政会议
的意见。
[多选]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
委任。
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简答]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
[简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多选]《香港基本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单选]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
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多选]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
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单选]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多选]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但《基本法》
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
(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
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
(2)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
士。
[多选]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
(1)行为良好;
(2)能力足够;(3)经验丰富;
(4)学历相称。
[多选]在香港,“津贴”是公务员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津贴”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工
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超时工作津贴、署任津贴等。
另一类津贴与职务和
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多选、简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1)主持会议;
(2)决定议程和开会
日期;(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特别行政
区立法会可以直接召开紧急会议);(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法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
权力,《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主要有:
(1)质询权。
(2)立
法提案权。
(3)豁免权。
[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
员的资格: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3)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4)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30日以上。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多选、简答]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单选]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法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
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单选]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任用、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用,还须由行政
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多选]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类。
大律师,即执业律师,是有资格独立开业,在
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独立处理日常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律师则被称为律师助
理或法律代办,是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在澳门,律师公会是律师的
专业组织。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单选]审判制度具体说是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制度,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
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单选]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亦即有什
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审判制度。
[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3)平等审判原则。
(4)民主审判原则。
[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合议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
[多选]我国人民法院拥有如下职权: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
(3)指导权。
(4)司
法行政权。
(5)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多选]我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多选]专门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置,目前包括军事法
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没
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
[多选]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承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
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多选]法官的职责包括: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
适应的职责。
[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
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
年。
[多选]《法官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提任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
开除公职的。
[单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多选]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
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
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
职三个等次,作为对法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和等级的依据。
第二节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多选]我国的检察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定的职权,对法律的
统一实施进行专门监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包括公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
执行监督制度和对公职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单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多选]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多选]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1)法制原则。
(2)检察独立原则。
(3)双重领导原则。
[多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监督权。
(2)侦查监督权。
(3)
执行监督权。
(4)立案侦查权。
(5)公诉权。
(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2.检察机关的
组织体系
[多选]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种是发挥行政政管
理职能的机构。
[多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检察组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的负
责人等构成。
[单选]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重
大问题。
但是,检察长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就有关问
题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这是检察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上的根本区
别。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多选]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
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多选]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
工作年限为依据。
[多选]检察官有以下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
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
任免。
第三节当代中国侦查制度
[简答]侦查的任务
(1)搜集证据。
(2)查明案件事实。
(3)查缉案犯。
(4)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防止和减少犯罪。
[简答]侦查的程序(或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多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
(1)拘传。
(2)取保候审。
(3)
监视居住。
(4)拘留。
第四节当代中国律师制度
[单选]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
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多选]律师的从业资格,首先必须满足国籍条件和政治条件。
其次,必须满足专业要求。
[多选]《律师法》第8条规定: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
取律师执业证: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
[多选]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予颁发执业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多选]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每年经司法部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
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多选]注册的具体程序是:
由律师本人总结一年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及平时表现,由律
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
[多选]《律师法》第13条以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律师:
(1)检
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现职人员;
(2)各级党委、纪检委、政法委的现职人员;(3)各级人
大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4)公证机关公证员;(5)监狱、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
(6)工矿企业的保卫干部;(7)现役军人;(8)所在单位不允许从事兼职律师活动的人员。
[单选]《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多选]根据《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的任务有: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
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4)进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
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选]《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
程;
(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4)发起人必须有3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多选]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
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事务所及律师的纳
税凭证等。
[多选]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四种形式:
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
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简答]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7)代行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简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有以下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提任诉讼
代理人或辩护人。
(7)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官以及其他有
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
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节当代中国公证制度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单选]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
地方会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多选、简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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