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概论》总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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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概论》总复习
名词解释
1 统计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 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 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3 统计法的调整对象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这些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统计机构 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4 统计法律关系 统计法律关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法律规范对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力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客体。
5 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统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在统计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6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统计行为和统计资料。
7 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现象。
它又分为两类:
即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依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8 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9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10 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11 统计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13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 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14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将搜集来的大量、详细的统计资料,按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工整理,进行实事求是的、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剖析各种指标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揭示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预测它们发展的趋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或推断,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统计分析通常是把数据、情况、问题、建议等融为一体,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与一般统计数据相比能够更集中、更系统、更清晰地反映客观情况,又便于阅读、理解和利用,是统计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
15 统计咨询意见 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实施意见和对策建议。
16 统计监督 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17 统计管理体制 亦指对统计体制的狭义理解,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是统计工作一项带有根本意义的基础性制度,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统计资源的投入方式、统计活动的产出质量以及统计工作的总体效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统计工作建设和发展水平。
18 集中型统计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设有专门的统计领导机关,如国家统计局或中央统计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并主管重大的国情国力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或中央统计局领导的(通常有两种领导形式:
行政和业务两方面都领导的垂直领导形式和只是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的领导形式)政府综合统计系统负责完成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项基本功能。
19 分散型统计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不设立专门的统计领导机关,各种统计调查分别由政府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另设统计协调机关,如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统计方法委员会等,负责全国统计政策、制度、方法、标准的协调管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分散到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去实现。
20 统计机构 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1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设立的政府统计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统计委员会或统计处、统计科、统计股等,这些机构都是政府组成部门。
22 部门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主要负责人。
23 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和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24 统计调查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绝、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5 统计报告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26 统计监督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27 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
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28 统计调查表 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29 统计标准及标准化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
统计标准化,就是在实践中,对常用的统计分组和规定通过制定、发布和贯彻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实现统计工作的最佳效益。
30 普查 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统计调查。
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定星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
31 抽样调查 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32 统计调查 就是把某一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一个考察总体,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构成总体的个体,即被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33 统计资料 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以及与以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34 统计资料管理 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35 公布统计资料 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36 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7 单项调查资料 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38 商业秘密 是指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理络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 民间统计调查 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
40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41 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42 虚报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43 瞒报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44 伪造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服的行为。
45 篡改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率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46 拒报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47 迟报统计资料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论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科放行为.
48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49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0 违反统计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是指违反统计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
51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52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53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54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55 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是指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在社会调查活动过程中,违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56 统计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57 统计行政处罚 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58 警告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59 罚款 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60 没收违法所得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61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
62 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 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将统计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统计违法案件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63 行政处分 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系统的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64 统计行政处分 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65 从重 是指在法定统计法律责任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
66 从轻 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
67 减轻 是指低于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68 统计执法检查 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69 统计检查机构 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事项的内设机构。
70 统计检查员 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71 统计检查特派员 是指省(自治区)辖市、行署以上统计局向下,级统计局委派的、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并执行委派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的统计检查人员。
72 全面调查 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
从检查的对象来说,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
73 重点调查 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可分为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
74 立案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75 处理 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76 统计行政复议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7 统计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简答题
1 政府统计有什么特点?
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
综合考察我国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的政府统计情况,政府统计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设立专门机构搜集国情国力信息,保证国家管理的需要。
(2)赋予政府统计机构以特殊权力,区别于其他调查。
(3)大型统计调查需要大量的入力,财力,只有国家才能组织。
(4)政府统计机构搜集的各种信息必须服务于社会。
2 统计法的特点是什么?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简述统计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调查者在调查活动中可依法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一定的统计资料,被调查应当依法向调查者报送。
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即为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4 试述统计法的效力。
所谓统计法的效力,即指统计法律规范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
也就是统计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时间上的效力主要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对规范发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统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指统计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统计法对人的效力是指统计法对之发生的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5、统计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征?
统计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统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使统计行政权的统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为:
①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统计部门的单方行为,一般不以协商一致为前提。
⑦为了保证统计法律关系的实现,统计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而相对人则无权采取此类措施。
(2)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往往与统计行政职权有着直接关系
统计法律往往是由于实施统计管理行为而引起,其内容往往与统计行政职权有直接关系。
因此,统计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有两个特点:
⑦统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双重性,中门的职权与职责密不可分,从一个角度看是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义务。
因此,统计部门不能自由处分或放弃此类权利。
②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往往具有国家先定性。
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和法规预先确定,统计部门与相对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自由设定或选择。
(3)统计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统计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过程中。
统计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决定了统计法律关系的广泛性综合性。
(4)在统计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上,统计部门有处理争议的裁决权。
如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统计主管部门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6 统计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统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同一统计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对于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能要求负有义务的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三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有权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所谓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对于义务,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是义务主体的义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
三是义务主体的义务一般应自觉履行,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负责。
7、什么是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
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统计部门与相对人之间依法实际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
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消灭前,其一方主体或部分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同于消灭;首先,它只限于当事人一方变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变更;则构成原法律关系的消灭;其次,它只限于原有法律关系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
统计法律的消灭。
统计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或不存在。
统计法律关系消灭,通常有三类法律事实所引起:
一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体资格的消灭,二是统计部门依法撤销原设权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三是因义务方履行义务而消灭。
8 简述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导致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现象。
它又分为两类:
即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统计法律关系产行、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依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作为统计法律事实的行为分两类:
一是合法行为,即包括了统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另一类是违法行为,即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出了统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和不履行统计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两类。
9 简述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统计法律体系的框架共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法律的实施。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0 统计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1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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