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资金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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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资金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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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之间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各单位对外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可参考本统一合同文本。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1条信托目的3
第2条信托资金及交付3
第3条信托期限3
第4条信托财产的构成3
第5条信托财产的运用3
第6条受托人管理权限3
第7条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3
第8条佣金3
第9条信托财产的税负3
第10条受益人收益3
第11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
第12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
第13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
第14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3
第15条信托事务信息披露3
第16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
第17条信托的终止、清算及财产归属3
第18条受托人的更换3
第19条通知3
第20条受托人免责条款3
第21条保密3
第22条违约责任3
第23条法律适用3
第24条争议解决3
第25条合同生效3
第26条合同附件3
第27条签订日期3
第28条份数3
第29条特别约定3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单位: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单位: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划付信托收益。
账户名称: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为保护信托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信托资金的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与受托人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运用,以获取收益。
第2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2.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2.2委托人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
2.3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含本数)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3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4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4.1信托财产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基于信托资金而产生的其他收入。
4.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清算财产。
第5条信托财产的运用
5.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
5.2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以如下方式使用:
第6条受托人管理权限
6.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按指定方式用于委托人指定的项目。
6.2受托人承诺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6.3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第7条受益人及信托受益权
7.1受益人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由委托人指定。
7.2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
第8条佣金
受托人佣金采用固定费率(含税)。
具体费率及收取方式如下:
第9条信托财产的税负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0条受益人收益
10.1受益人收益及其计算
10.2收益分配
受益人收益以现金方式返还,于信托期限届满之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与信托资金本金一起交付。
10.3受益人收益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11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取得信托收益和收回信托资金;
(2)有权利指定(含变更)受益人;
(3)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信息披露文件;
(6)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
该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1年内(含本数)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7)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有权提出异议;
(9)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2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赋;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2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以受托人名义依法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2)在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3)按本合同约定提取信托财产的佣金;
(4)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2义务:
(1)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除按约定取得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同信托计划单独管理、分别计账;
(4)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6)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妥善保存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5年;
(8)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9)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赋;
(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3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权利:
(1)依法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2)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信息披露文件;
(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
该申请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1年内(含本数)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6)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有权提出异议;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义务:
(1)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4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15条信托事务信息披露
15.1信托期间受托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向委托人、受益人报送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
15.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当自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重大事项包括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等。
15.3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报送。
第16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6.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将恪尽职守,尽最大努力避免及化解各种风险,以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16.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16.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17条信托的终止、清算及财产归属
17.1信托的终止事项包括: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本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本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
(4)信托期限届满;
(5)信托被解除;
(6)信托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本信托终止,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在本信托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受托人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供委托人、受益人备查。
受益人在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含本数)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3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将信托财产在扣除按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受托人佣金后的余额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返还。
第18条受托人的更换
18.1受托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受托人:
(1)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有确切证据表明受托人做出对信托资产不利行为;
(3)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18.2受托人的更换方式:
由委托人指定。
18.3受托人的更换通知:
受托人更换后,由原受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含本数)通知所有委托人、受益人。
第19条通知
19.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2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以信件、电话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
19.3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20条受托人免责条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该信托设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到有权机关强制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0.2由于下列情况产生的受托人责任不得免除:
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21条保密
21.1受托人及其参与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受托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1.1.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1.1.2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21.1.3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21.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人书面解除受托人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21.3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22条违约责任
22.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2.1.1若委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违反本合同。
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2.1.2如果委托人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或者在收到受托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含本数)仍未纠正其违约行的,受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2.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23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4条争议解决
24.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24.2如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25条合同生效
25.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5.2本合同生效后,除因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等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26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7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28条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副本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
第29条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委托人:
(盖章)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附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交给我们运作。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谨慎、有效地运作信托资金。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申明:
1.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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