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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目录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新农保”“老农保”的区别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5.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7.漫漫“农保”路
8.广东“新农保”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
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农保”“老农保”的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几点区别:
第一,筹资的结构不同。
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
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
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
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
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
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
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
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新农保试点“十一”前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面,到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在“十一”之前启动,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此外,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落实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月人均增加110元。
胡晓义介绍说,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3亿,新农合参保人数达8.3亿。
今年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将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到年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达到3.9亿,加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整体上将有超过12亿的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国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都要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去年提高平均5个百分点。
胡晓义同时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意见,预计会在“十一”之前启动试点。
新农保和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在筹资结构方面有很大不同。
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胡晓义认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待试点完善并全面推开后,我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对目前社会上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胡晓义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现在把链条缩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
而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修改。
他表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还在征求意见,这本身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
(来源:
《人民日报》)
二、人保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
继续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紧起草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方案的要求,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
密切跟踪各地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专家详解新农保试点方案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基础养老金或超55元
记者:
“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
“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
农民工也可以参保
记者:
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高帆:
对于农民工参保问题,我们是这样考虑的:
现在农民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
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缴费年限最低15年
记者:
“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
高帆: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
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记者:
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
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高帆:
《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
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
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
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
四、农民工如何参与新型养老保险
农民工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之前基本领不到,因为公司负担不起,能逃就逃。
就算办了的,一换地方就取不了,所以农民工纷纷退保。
今年初出了个《办法》,要求公司改为交12%,又给了一个异地接续的方法,再不许办退保。
人保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两个办法答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该负责人就两个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
首先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这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
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2.19亿人。
但同时也要看到,30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
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加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制订适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从根本上讲,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变化和运行特点的状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有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的办法,而要制定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在于:
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
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
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
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
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
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目前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矛盾。
请问主要问题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
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综合各方面反映,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
一是缴费难。
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二是转移难。
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
怎么解决这“两个难”的问题?
现在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主要的原则是什么?
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
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记者:
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记者:
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
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
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
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
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
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记者: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主要是两方面:
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
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
我注意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考虑的?
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吗?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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