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二级裁判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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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二级裁判培训资料
裁判员哨音与手势要求
裁判员哨音和手势是裁判的“语言”,裁判员在比赛中自始至终都是以鸣哨和手势进行工作的。
裁判员对比赛中的各种情况做出判定后,应立即鸣哨,然后用手势表示判定的结果。
1、裁判员的哨音
(1)鸣哨要坚决、果断,哨音要及时、响亮。
(2)要减少不必要的哨音,避免第一、第二裁判员之间重复鸣哨。
(3)鸣哨要有节奏,有轻有重,有长有短,抑扬顿挫。
①发球、发球失误、发球直接得分——清脆、短促。
②击球犯规、触网、过中线、位置错误等——重而脆、稍长。
③请求暂停、换人、宣布准备活动开始或结束——一声长音。
④赛前召集双方队长、比赛的开始或结束——一短一长。
⑤提醒队员、教练员一些非技术犯规——两声短促哨。
⑥场上秩序不好、观众喧哗、关键比分——重而稍长。
2、裁判员的手势程序
(1)规则28.1裁判员的手势必须以法定手势指出鸣哨的原因(25个),手势应有短时间的展示。
(2)规则22.2.3裁判员鸣哨终止比赛后,应立即以法定手势表明:
①第一裁判员鸣哨:
应发球的队犯规性质犯规的队员(必要时);第二裁判员重复其手势。
②第二裁判员鸣哨:
犯规性质犯规队员(必要时)跟随第一裁判员指出发球的队。
第一裁判员不用做犯规性质的手势,只做应发球队的手势。
③双方犯规:
犯规性质犯规的队员(必要时)应发球的队。
④裁判员之间判断不一致时,第一裁判员不论维持原则与否,都应再次明确做出最后判定的手势。
⑤第二裁判员做出手势时,一般应在犯规一方。
3、裁判员手势的运用
(1)发球触及网后不过网:
用“触网”手势;
(2)发球落在木场地或被本队队员触及:
用“界内”手势;
(3)发球队员发球时脚踏及线:
用“一手指指端线”;
(4)凡是球被触及后球落在对方场区外而对方队员未触及:
用“界外”手势;
(5)凡是球触及标志杆、网柱、裁判台、场地上空或标志杆以外过网等:
用“界外”手势;
(6)凡是球触及后球从网下穿越:
用“过中线”手势;
(7)一名队员连续击球两次或球连续触及其身体的不同部位:
用“连击”手势;
(8)凡是队员第三次击球后,其队员再次击球:
用“四次球”手势。
二、裁判员的权力和职责
(一)第一裁判员的权力和职责
1、权力
(1)规则23.2.1自始至终领导该场比赛,对所有裁判员和队的成员行使权力。
他的判定是最终判定,发现错误判断有权改判或撤销不称职的裁判员:
(2)规则23.2.2掌握捡球员、擦地员的工作。
(3)规则23.2.3有权决定涉及比赛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4)规则23.2.4不允许对其判定进行任何讨论。
但场上队长提出请求时,应对判定所依据的规则和规则执行给予解释。
如果队长不同意他的解释,并立即提出声明保留比赛结束将抗议写在记分表上的权力时,他必须准许。
(5)规则23.2.5比赛前和比赛中,他负责决定赛场条件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比赛中的工作职责
(1)规则23.3.2.3判定:
1发球犯规、发球队的位置错误和发球掩护犯规;
2比赛击球的犯规(含后排队员、自由人);
3高于球网和球网上部的犯规(触手出界、触网、触及标志杆等);
4球从网下穿越。
(2)规则23.3.3判罚:
1向球队提出警告;
2对不良行为和延误比赛进行判罚;
4、比赛后的工作职责
1主持退场仪式;
2接受双方队长、教练员的致谢;
3督促双方队长签字;
4如果队长声明抗议,允许其填写在记录表上;
5致谢合作的裁判员;
6检查记分表并签字。
(二)第二裁判员的权力和职责
1、权力
规则24.2.1第二裁判员是第一裁判员的助手,但他有自己的职责;当第一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员执行工作。
2、比赛前的工作职责
(1)参加临场裁判员、司线员、辅助裁判员的工作会议;
(2)检查场地器材,比赛用球,丈量网高,整理标志杆、标志带、球网,蜂鸣器,换人牌,比赛控制区的物品摆放和人员管理;
(3)核对记分表、队员姓名和号码;
(4)收取位置表,分别交给记录员和技术代表;
(5)必要时对擦地员和捡球员提出要求和加以指导;
(6)入场前监督擦地员、捡球员是否到位;
(7)介绍裁判结束后,将2个球分别交给2、5号捡球员,自己掌握1个球(决胜局时要掌管球);
(8)开局前核对上场队员位置确认无误、允许自由人替换;
(9)与记录员联系是否准备就绪,将比赛球交给发球队队员;双手上举示意第一裁判员准备完毕(每次比赛的中断都应按此程序进行);
(10)开局前(决胜局交换场地)或必要时,检查场上队员的实际位置是否与位置表相符。
3、比赛中工作职责
(1)规则24.2.2协助第一裁判员对其近端的“触手出界”和明显的“连击”、“持球”、“四次击球”犯规的判断,但只做手势不得鸣哨;
(2)规则24.2.3掌管记录员工作;
(3)规则24.2.4监督球队席、判罚席、准备活动区中的成员,并将其不良行为报告第一裁判员;
(4)规则24.2.7暂停和换人的次数,并将第2次暂停和第5、6次换人通知教练员和第一裁判员和有关教练员;
(5)规则24.2.8发现队员受伤,可允许特殊替换或3分钟的恢复时间;
(6)规则24.2.9检查比赛场地地面条件(主要是前场区)、比赛中球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7)规则24.3.2对下列犯规鸣哨并做出手势;
①网下穿越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②接发球队位置错误的犯规;
3队员触及球网下部和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
4后排队员完成拦网或自由人试图拦网犯规;
5球触及场外物体;
6第一裁判员难以观察时,球触及地面;
7球的整体或部分从第二裁判员一侧的过网区以外过网,飞入对方场区,或触及他一侧的标志杆。
4、比赛后的工作职责
(1)督促双方队长签字;
(2)在记分表上签字。
三、裁判员的临场分工配合
裁判员在临场执行裁判工作中为防止误判,裁判员必须加强预判、合理取位、抓住关键、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在每次死球时,他们要相互环视一下,以加强判断的准确性。
尤其是当裁判员判断不一致时,第一裁判员应慎重、迅速、果断做出最后判定,必要时可与其他裁判员交换意见后,做出判定,其他裁判员必须服从该判定。
(一)扣球与拦网时的配合
1、第一裁判员:
应重点负责扣球一方,其球网上沿和近端犯规情况。
其目光应先是集中在拦网队员的手上,余光注意扣球队员的击球,再随球移动。
2、第二裁判员:
应重点负责拦网一方,其球网上沿以下和近端犯规情况。
其目光应先由下至上,再由上至下,并在球网和中线稍有停留,再把目光迅速向击球方向。
(二)发球时的配合
1、第一裁判员:
主要负责发球队是否犯规、发球一方的位置错误和发球掩护等。
2、第二裁判员:
注意负责接发球一方的位置错误。
(三)球飞向第二裁判员一侧无障碍区时的配合
第二裁判员应快速移动到球飞向的对面,协助司线员判断球的整体或部分是否从延长空间进入对方无障碍区或防止第二裁判员干扰队员击球。
(四)请求暂停或换人时的配合
1、第一裁判员在换人和暂停时,应给予记录员足够的登记时间,待登记完毕示意后,再鸣哨继续比赛。
2、当第一裁判员鸣哨发球时或鸣哨发球后,第二裁判员不得允许某队请求暂停或换人,如第二裁判员错误的鸣哨,第一裁判员应拒绝,并立即恢复比赛。
3、换人的程序:
确认后鸣哨(第二裁判员)手势观察(队员的准备情况)取位联络记录员(是否合法,合法举单手)允许替换(合法)替换完毕(记录员登记完后向第二裁判员举双手示意,第二裁判员再向第一裁判员示意)。
4、暂停的程序:
确认后鸣哨(第二裁判员)手势看表联络记录员(将暂停次数报告第一裁判员)30秒鸣哨(示意队员入场)必要时将暂停次数通知教练员示意暂停完毕(示意的方法同上)。
(五)不符合规定的请求时的配合
1、在第一次没有影响和延误比赛时第一、二裁判员应予拒绝。
2、在同一场中再次发生应由第一裁判员予以“延误判罚”(黄牌),记录员登记在记分表上。
(六)延误比赛时配合
1、“延误判罚”是针对全队的,并全场比赛有效。
2、第一次出现延误比赛时第一裁判员予以“延误警告”,记录员登记在记分表上。
3、在同一场中再次发生应由第一裁判员予以“延误判罚”(黄牌),记录员登记在记分表上。
4、局前和局间的“延误判罚”记在下一局中。
(七)不良行为判罚时的配合
1、场上队员的不良行为:
(1)第一裁判员在死球时鸣哨,然后招呼犯规队员到裁判椅前,向其出示黄(红)牌,说“你被判罚(或取消比赛资格)”。
(2)第二裁判员应确认这一犯规,并立即通知记录员,在记分表上记录下正确的处罚结果。
(3)如果记录员根据记分表上的记录情况,认为第一裁判员的判定不符合规则条文并与处罚等级规定不符时,他必须立即通知第二裁判员,第二裁判员在核查后应立即通知第一裁判员。
第一裁判员必须纠正他的前一判定使之正确,如果他不接受记录员和第二裁判员的意见,记录员必须在记分表的备注栏内记下这一情况。
2、场下其他成员的不良行为:
(1)第一裁判员必须鸣哨,示意场上队长到其面前,出示相应的黄(红)牌,并讲“给你队XX号队员判罚(或取消比赛资格)”。
场上队长必须通知这名队员,第一裁判员应以醒目的方式出示牌,以便使双方运动员、第二裁判员、记录员和观众知道处罚的情况。
(2)处罚情况在记分表中的登记同上。
3、教练员、训练员和医生的不良行为:
其判罚同上述的方法一样。
第二部分如何做司线员
一、司线员的站位与旗示
(一)两名或四名司线员的站位(见图10)
规则27.1如果是2名司线员,其站位在场角的1、3号位,距场角1-2m:
如果是4名司线员,其站在无障碍区距障碍区距场角1-3m。
(二)司线员的旗示要求
1、规则27.2.1司线员的用旗40×40CM.
2、在第一裁判员询问时,司线员必须重复其旗示。
3、规则28.2司线员必须用法定的旗示指出犯规性质,并有短暂的展示。
4、司线员出旗时应侧向并目视第一裁判员。
5、如果是两名司线员,“界内球”旗示应指向球落地时的线上;如果是四名司线员,“界内球”旗示应指向球场中央。
6、如果是发球时脚的犯规或球触及标志杆等时,司线员旗示应是一手指相关的线或标志杆等,另一手先向左再向右各摆旗一次再停顿在中间。
二、司线员的临场职责(规则27.2.1)
(一)当球落在他所负责的线的附近时,示以“界内”或“界外”;
(二)触及接发球队身体后出界的球,示以“触手出界”;
(三)示意发球后球从过网区外过网或触及标志杆;
(四)示意发球击球时队员脚踏出场外(发球队员除外);
(五)发球队员脚的犯规;
(六)队员击球时或干扰比赛的情况下,球触及司线员一侧标志杆;
(七)球的整体或部分从司线员一侧标志杆外过网区进入对方场区或触及标志杆;
三、司线员的临场判断方法
(一)加强预判,看线等球
司线员应根据比赛情况进行预判,选择一条主线,使身体正对主线,做到看线等球,也就是视线的主光要先落在球落点上,用余光注意来球。
1、发球时:
如本方场区司线员应先取位正对端线,发球击球后根据球飞行的路线判断其落点,以视线的主光观察边线的远端,用余光观察飞行的情况。
如是对方场区司线员应先正对边线,发球先击球后,根据球飞行的路线判断其落点,取位正对相应的线,以视线的主光观察其落点的线,用余光观察球的飞行情况。
2、扣球与拦网时:
如本方4号位或对方2号位扣球与拦网时,司线员身体应该向边线外侧或内侧降低重心取位,以免球落地时视线被队员阻碍判断不准。
如对方4号位、3号位或本方4号位、3号位扣与拦时,司线员身体应视情况正对边线或端线降低重心取位,由于向边线的来球距离短、速度快,一般以先正对边线取位为主。
(二)抢好角度,看准来球
司线员应根据来球落点的情况,预先降低重心取位正对球落点的那一条边线上,即球落在边线时,应向右移动取位;球落在端线时,应向左移动取位,并注视球的落点。
特别是要注意不让球打在身上,更不要转身躲球,而应向来球的侧移位,并注视球的落点。
(三)相互配合,准确判断
司线员的配合主要表现在球场四个角附近的球。
如果是两名司线员时要求:
1、谁判断是界外或界内球谁先出旗,另一人立即出旗配合。
2、一般可由负责该线的司线员先出旗,但最好是同时出旗。
如两人判断不一致,应以负责主线的司线员为主先出旗。
负责辅线的司线员后出旗,但不要出反旗,避免矛盾公开化。
3、如两人判断均无把握时不应随便出旗,可作无法判断的旗示,由第一裁判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判定。
(四)旗示正确,出旗果断
旗示应当明确,必须按规则规定的旗示。
当球一成死球,应及时果断地做出旗示。
并目视第一裁判员。
旗示应适时,不要太早、太迟、犹豫不决,或随意改变旗示,判断要坚定而准确。
第四部分裁判员的临场主要判断方法
一、击球时的犯规
(一)“四次击球”
1、定义:
规则9.3.1一队连续四次击球(拦网触球出外)。
2、判断依据:
(1)规则9.1比赛队员与球的任何触及都视为击球。
(2)规则9.1.2.1同队的两名(或三名)队员同时触到球,记两次(或3次)击球(拦网触球除外)。
(二)“持球”
1、定义:
规则9.3.3球被接住或抛出,而不是被弹击出。
2、判断方法:
(1)必须清楚区别击球与持球,击球是一个单一的动作;而持球是两个动作,使球停滞再抛出。
(2)拦网13.1.2进攻性击球时,吊球是允许的,但触球必须清晰并不得接住或抛出。
(3)拦网时,如有推、扔、携带球等动作。
(4)比赛中,队员在困难条件下进行,应以鼓励可适当放宽“持球”的尺度。
(5)判断“持球”犯规时,不应因队员击球前或击球后的身体姿势或位置的影响,因规则允许上手传球或身体任何不为的击球。
(三)“连击”
1、定义:
规则9.3.4一名队员连续击球2次或球连续触及身体不同部位(拦网和第一次击球除外)。
2判断方法:
(1)明确是第一次击球与第2或第3次击球。
规则9.2.3.2在第一次击球时,允许身体不同部位在一个动作中连续触球。
如:
接发球、接从对方直接击过来的球、接被对方直接拦回的球、接触及本方拦网队员后的球等。
(2)9.2.3.1拦网时,一名或多名队员在一个动作中连续触球。
拦网后,即使拦网触及过的队员仍可再第一次击球,不算犯规。
(3)判断“连击”犯规时,应以视觉判断为主,要看清击球一瞬间是否造成“连击”犯规,不应考虑击球前、后的动作。
二、队员在球网附近的犯规
(一)“过网击球”
1、定义:
规则11.4.1在对方进行进攻性击球前或击球时,在对方空间触及或对方球员。
2、判断依据:
(1)明确规则13.1.1除发球和拦网以外,所有直接向对方的击球都是进攻性击球。
(2)以击球点为依据。
规则9比赛队必须在其本方场地及空间进行比赛(除规则10.1.2外)。
(二)“往下穿越”
1、定义:
规则11.4.2从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并妨碍对方比赛;规则11.2.2.2.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其他部分都不允许接触对方场区。
2、判断依据:
(1)网下穿越是否妨碍对方比赛。
(2)队员的整个脚、整个手、身体任何部位等超过中线并触及对方场区。
(三)“触网犯规”
1、定义:
规则11.3.1队员触网不是犯规,但击球时或干扰比赛的情况下除外。
某些击球可包括实际上没有触及球的击球动作。
2、判断依据:
队员完成整个击球中是否触网或干扰比赛。
三、发球时的犯规
(一)发球定义
规则12后排右边的队员在发球区将球击出而进入比赛的行为。
(二)发球次序错误
1、判断依据:
规则12.2未按记分表上登记的发球顺序进行。
2、处理方法:
(1)规则7.7.1.1该队失一球;
(2)规则7.7.1.2纠正队员的错误位置;
(3)规则7.7.2记录员确定其何时发生,取消该队所得分,对方得分保留;如不能确定其何时发生,对方得1分并获得发球权。
(三)位置错误
1、判断依据:
(1)规则7.5.1当发球队员击球时,如队员不在其正确位置;
(2)规则7.4.3队员的位置应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确定;
(3)规则7.4.1、7.4.2明确“同排”与“同列”的概念和关系;“同排”是左右关系;“同列”是前后的关系。
2、处理方法:
(1)规则7.5.4.1判该队失一球;
(2)规则7.5.4.2队员恢复到正确的位置。
(四)发球时的犯规与位置错误
1、规则7.7.1如果发球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判发球犯规。
2、规则7.7.2如果发球击球后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位置错误判犯规。
四、进攻性击球的犯规
(一)“后排队员进攻性击球”
1、定义:
规则13.3.3后排队员在前场区完成进攻性球,并且击球时球的整体高于球网上沿。
2、判断依据:
(1)规则13.2.2.1起跳时踏及或越过进攻线;
(2)规则13.2.3击球时整个球高于球网上沿;
(3)球的整体由过网区通过球网垂直面或触及对方拦网队员。
(二)“‘自由人’进攻性击球”
1、定义:
规则13.3.5“自由人”在比赛场地上完成对高于球网上沿的球的进攻性击球;规则13.3.6队员在高于球网处,对同队“自由人”在前场区用上手传出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2、判断依据:
(1)规则13.3.5击球时,球的整体是否高于球网上沿。
(2)是否在前场区用上手传球,同队队员击整体是否高于球网上沿的球。
五、拦网的犯规
(一)拦发球
1、定义:
规则14.5拦对方的发球是禁止的。
2、判断依据:
(1)规则14.5队员靠近球网处;
(2)手伸向高于球网处阻挡对方来球;
(3)触及到球。
(二)“后排队员完成拦网或自由人试图拦网”
1、定义:
规则19.3.1.3自由人拦网或试图拦网。
2、判断依据:
后排队员参加集体拦网(2名或3名队员),其中一人触及到球。
六、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一)“提出请求时机错误”
1、定义:
规则15.11.1.1在比赛进行中或裁判鸣哨允许的发球同时或之后提出请求。
2、判断依据:
(1)裁判鸣哨发球同时或之后;
(2)比赛过程中。
(二)“无权的成员提出请求”
1、定义:
规则15.2.1比赛中只有教练员和场上队长可以请求间断。
2、判断依据:
只能是教练员和场上队长提出请求。
(三)“连续请求换人”
1、定义:
规则15.3.2同一队未经过一次比赛过程不得再次请求换人。
但在同一次请求可以替换两名或更多名的队员。
2、判断依据:
多次换人时必须做出多名手势,否视为换一人次。
(四)“超过正常请求次数”
1、定义:
规则15.1在每局比赛中,每队最多请求两次暂停和六人次换人。
2、判断依据:
(1)规则24.2.7每局比赛中每队请求5、6人次换人和2次暂停时,第二裁判员应告诉第一裁判员和该队教练员。
(2)规则15.3.1一次或两次暂停可以与双方的各一次换人相连续,中间无须经过比赛进程。
(3)请求暂停或换人必须使用正式手势。
七、延误比赛
(一)“换人延误时间”
1、定义:
规则15.10.3在请求换人时,队员必须站在换人区附近并做好准备。
否则裁判员不接受应判该队延误比赛。
2、判断依据:
替换的队员换人区附近并做好准备。
(二)“拖延暂停时间”
1、定义:
规则16.1.2在裁判员鸣哨继续比赛,拖延暂停时间。
2、判断依据:
应以鸣笛后,队员是否迅速上场比赛。
(三)“请求不合法的换人”
1、定义:
超过规则15.6换人的限制。
2、判断依据:
(1)规则15.6.1每局最多6人次换人;
(2)规则15.6.2每局开始阵容中的队员,在同一局中可以退出比赛和再上场一次,而且只能回到原阵容的位置。
(3)规则15.6.3替补队员上只能上场一次,替换开始阵容的队员。
而且他只能再由被他替换下场的队员来替换。
2、判断依据:
以记分表上登记的替换队员为准。
3、处理方法:
(1)规则15.9.2.1判该队失一分;
(2)规则15.9.2.2对不合法的换人给予纠正;
(3)规则15.9.2.3取消该队在此犯规中所得分数。
(四)“球队成员拖延比赛的继续”
如请求系鞋带、擦地板;场上队长向裁判员持续询问;队员不去发球区发球等。
八、例外的比赛间断
(一)“队员受伤”
1、定义:
规则17.1.1比赛中队员严重受伤,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允许医务人员进入比赛场地,该球重新进行。
2、处理办法:
先合法替换→特殊替换(场下任一队员),不能特殊替换→给予3′的恢复时间(一场比赛同一队员只能给予一次恢复的时间)→不能恢复→该队被宣布阵容不完整,该局由对方获胜,并保留阵容不完整的队所得比分。
(二)“外因造成的比赛中断”
1、定义:
规则17.2比赛中出现任何外界干扰(如非比赛球进入场内),都应停止比赛,该球重新进行。
2、处理方法:
(1)规则17.3.1第一裁判员、比赛组织者和主管委员会成员应共同研究决定,采取措施使比赛恢复正常。
(2)一次或数次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4小时:
规则17.3.2.1如果比赛仍在原场地进行,则间断的一局应保持原比分、原队员和原场场上位置。
已结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规则17.3.2.2如果比赛改在其他场地进行,则间断的一局应取消,但保持该局开始时的阵容和位置,重新比赛,已结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3)一次或数次间断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
全场比赛重新开始。
九、后排自由防守队员
(一)“自由人”的特殊规定
1、规则29.1.1、29.1.2在登记在记录表上的12名队员中,可以选择1名“自由人”(也可没有),并在比赛前必须登记在记分表上,同时将其号码应填写在第一局的位置表的“L”栏中。
2、规则29.1.3、29.2“自由人”不能任队长或场上队长,其服装颜色或样式与其他队员不同。
(二)“自由人”的替换
1、规则19.3.2.1“自由人”的替换不受换人次数限制,但在两次替换之间必须经过一次比赛过程。
2、规则19.3.2.1“自由人”替换时必须在比赛中断和裁判员鸣哨前,由进攻线与端线之间替补席的边线进行,可替换后排任一队员,替换他的队员必须是由他替换的队员。
(三)“自由人”的行为
1、规则19.3.1.2“自由人”不可在任何位置上(包括比赛区和无障碍区)对高于球网上沿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除发球和拦网以外,所有直接向对方的击球)。
2、规则19.3.1.3“自由人”不允发球、拦网和拦网试图。
3、规则19.3.1.4“自由人”在前场区运用上手传球,其同伴不得将高于球网上沿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但其在后场区传球,任一队员可进行进攻性击球,不算犯规。
(四)“自由人”受伤
规则19.3.3“自由人”受伤后,经第一裁判员允许,受伤“自由人”可由该队场下任一队员替换;但受伤的“自由人”该场不能再参加比赛,替换他的队员在该场比赛中以“自由人”身份进行比赛。
并且要记录在记录表的备注栏内和将新的“自由人”号码登记在下一局的位置表上。
(五)“自由人”犯规的处理方法
1、“自由人”未能按照替换时机和替换区域规定进行,则第一次发生,由第一裁判员应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生,则给予延误警告;第三次发生,则按延误判罚(判该队失一球)。
2、“自由人”替换中造成的场上队员多一名或少一名在进行比赛,则按位置错误犯规判定,则判该队失一球。
3、“自由人”在比赛中违背行为规定进行比赛,则应以后排队员进攻性击球犯规进行判罚,则判该队失一球。
十、不良行为的判罚
(一)轻微不良行为
规则21.1通过队长对其用手势或语言进行警告,不记在记分表上(如队员脚踢球)。
(二)给予判罚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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