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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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车辆零部件产品专门处理程序抽样原那么及检测要求
一、机动车喇叭〔CNCA-02C-055〕
同批报检喇叭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一批次喇叭数量不超过〔含〕20套〔只〕时,需随机抽取1套样品进行检测;超20过套〔只〕,不超过100套时,需随机抽取2套样品进行检测。
关于抽样的产品按照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如下项目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样要求
第3.1.1和3.2.5条
2
声压级
第3.1.2和3.2.6条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CNCA-02C-056〕
同批报检反射器数量超过10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参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至少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样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4.4和5.3条要求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02C-057〕
制动软管总成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根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按照GB16897«制动软管»国家标准,每种类型,每种规格应至少抽取规定数量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1.液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8〔全部样品〕
最大膨胀量
爆裂强度
抗拉强度
4
2.气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8〔全部样品〕
长度变化率
爆裂强度
抗拉强度
4
3.真空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2〔全部样品〕
真空度
1
爆裂强度
1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灯具〕〔CNCA-02C-058〕
同批报检灯具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型号应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汽车灯具样品中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应符合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7和8条的要求。
按第9.5条判定。
气体放电前照灯应符合ECER98SUPPLEMENT3技术要求部分。
2.汽车前雾灯
应符合GB4660«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7和8条的要求。
按第9.5条判定。
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应符合GB11554-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条的要求。
按第6.3条判定。
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应符合GB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第4.1.3,4.3和5条的要求。
按第6.2.2条判定。
5.汽车倒车灯
应符合GB15235«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第5.2,7和8条的要求。
按第9.5条判定。
6.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第4,6和7条的要求。
按第8.4条判定。
7.汽车驻车灯
应符合GB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
按第6.3条判定。
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应符合GB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
按第6.6条判定。
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应符合GB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5,6,8和9条的要求。
按第10.4条判定。
10.假设汽车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那么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样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4.4和5.3条要求
五、汽车后视镜〔CNCA-02C-059〕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类别应随机抽取2套样品,按GB15084«汽车后视镜»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一样要求(第4.1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3、5.1条)
撞击性能(第4.5、5.3条)。
六、汽车内饰材料〔CNCA-02C-060〕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件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件,每种类别应按下面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样品,依据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抽样要求:
每种类别样件2件或能裁取5件标准试片〔360×100mm〕的样件一件。
七、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只〕,应随机抽取每种型号门锁四套,门保持件三套的样品,按GB15086«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门锁:
纵向负荷〔3.1.2〕和横向负荷〔3.1.3〕
门铰链的性能要求〔3.3〕
其他们保持件〔滑动门系统〕的性能要求〔3.4〕
八、燃油箱〔CNCA-02C-062〕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18296«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两套〔只〕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3.3〕
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金属燃油箱〔4.4〕,塑料燃油箱〔4.5〕。
九、汽车座椅和座椅头枕〔CNCA-02C-063〕
汽车座椅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套,头枕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座椅不超过50套,头枕不超过30套每种型号产品应抽取两套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检测项目:
座椅系统强度,头枕强度和吸能性能
M1,N类汽车座椅,按GB15083第4.2,4.3,4.4条要求进行座椅靠背及其调剂装置的强度试验以及座椅固定装置、调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
M2、M3类客车前向座椅〔不含A级和I级客车用座椅〕,按GB13057-2003第4.1.2,4.1.3和5.1条进行静态试验。
头枕产品〔仅限M1前排外侧〕按GB11550-1995第4.2条进行强度和吸能性能。
十、摩托车后视镜〔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只,应随机抽取同一型号2只样品按照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
一样要求(第4.1,4.2,4.3和4.4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10,4.11和6条)
撞击性能(第4.5,4.6,4.7,4.12,4.13和7条)。
十一、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车灯具〕〔CNCA-02C-065〕
摩托车灯具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套,每种类型,每个型号应随机抽取1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
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条的要求。
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的要求。
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7〔除7.9〕和8条的要求。
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7.9和8条的要求。
按第9.4条判定。
5.假设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那么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样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4.4和5.3条要求
十二、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02C-066〕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四套〔只〕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
备注
1
一样要求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文字、图形、标志等应符合标准1.1条的规定。
2
电气部件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各连接线、连接线的接插器、熔断器等应符合4.2的要求。
3
自检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接通记录仪电源,目视检查记录仪自检功能应符合4.4.1的要求。
4
事故疑点记录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连续进行开车、停车试验10次,每次开车时刻大于20s,试验后通过通信功能检查事故疑点记录,应符合标准4.4.1的要求。
5
速度记录误差〔实车路试或模拟速度〕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在试验用车内,分别在40km/h和40~60km/h两种情形下测试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4.4.3.3的要求。
6
行驶里程测量、记录、
储备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在试验车内,运行5km,测试其里程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4.4.4的有关要求。
7
驾驶员身份
记录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检查记录仪是否具备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应符合4.4.5的要求。
8
显示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目视〔在需要时手动〕检查记录仪的显示屏、操作键、显示内容等各项功能均应符合4.4.6的要求。
应包括疲劳驾驶记录
9
打印输出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通过按键操作来测试其打印功能,检查打印方式及打印内容均应符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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