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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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4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县财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中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资金安排、风险管控和资金代偿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续贷过桥资金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管理,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运作。
具体模式为:
通过在我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县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县担保公司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续贷过桥资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部分风险补偿。
专项贷款规模目标达到续贷过桥资金的5倍。
第六条县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
县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应严格控制风险,依规履行审查职责。
县担保公司设立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我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为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在我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总行统一申请;合作银行在我县境内不具备非法人资格的,要报经其上级行签章同意后由在我县境内的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县担保公司应加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明确专职部门负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并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工作绩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
当续贷过桥资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达到5%时,应及时进行预警;当风险补偿额达到10%时,应暂停续贷过桥资金业务。
第十条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人民银行、银监办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三章专项贷款的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专项贷款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所支持的原贷款、续贷贷款仅指合作银行自营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县担保公司为专项贷款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以信用担保为主,实物资产担保为辅。
为控制专项贷款风险,县担保公司与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共同确定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宁县境内注册登记,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中小微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上年有纳税;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无欠贷欠息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原流动资金贷款未逾期且为正常类,当期无涉诉案件(本款由合作银行审查后提供信息资料);
(四)企业无拖欠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专项贷款审批表》(附件2)及其列明的资料;
(二)合作银行加盖行政公章的《续贷放款通知书》(附件3)或《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附件4),具备法人资格的银行由总行行长签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银行由在我县境内的分(支)行行长签字;
(三)担保公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县经开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项贷款申报申请工作,并对所推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贷款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含提款日、还款日,下同),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鼓励企业提前还款。
第十七条专项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当期应清偿的原贷款额度,原则上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贷款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日收取,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对逾期的专项贷款,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九条县担保公司按企业贷款额的日万分之零点五收取业务管理费(包括担保费)。
第二十条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业务管理费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专项贷款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中小微企业申请专项贷款时,应在原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县担保公司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担保公司按规定简化操作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审核。
向贷款银行出具专项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贷款银行收到《担保函》后,应及时安排相关部门按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审,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额度。
对确定发放的,3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企业之间完成相关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贷款银行、合作银行应协同负责使用专项贷款企业帐户的监管。
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贷款银行在发放专项贷款时,应将贷款直拨到合作银行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续贷过桥资金周转;合作银行在发放续贷贷款时,应将贷款直接回拨贷款银行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续贷信用条件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合作银行应在出具《续贷放款通知书》或《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前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贷款统计调度制度。
县担保公司每月5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担保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贷款银行每月8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专项贷款代偿补偿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贷款采取“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管控风险,其中贷款银行分担的20%风险,可由续贷过桥资金承担。
第二十八条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要及时向县担保公司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催收企业欠款。
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并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专项贷款代偿、补偿流程:
1.企业专项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银行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的,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贷款银行可向县担保公司提交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
2.县担保公司收到代偿报告后,及时受理、审核。
审核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贷款银行报告后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审核无异议的,按未清偿贷款本息全额及时代偿,并启动追偿程序。
3.县担保公司每年集中将续贷过桥资金补偿项目报告县财政局,附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代偿的付款凭证等有关材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补偿县担保公司。
第三十条专项贷款代偿后,担保公司要追收企业逾期贷款,贷款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
追收所得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按比例偿还担保机构、续贷过桥资金承担的损失。
县担保公司每年6月底、12月底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追收情况。
第六章专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其逾期贷款信息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得再享受专项贷款支持。
同时,列入“怀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对专项贷款逾期未还企业所涉及的银行,在专项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暂停该银行其他客户续贷过桥业务,并通过调节财政性存款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担保公司及企业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5年县政府出台的《怀宁县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申请成为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机构的报告
2.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专项贷款审批表
3.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
4.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
5.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关于申请成为怀宁县中小微企业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机构的报告
怀宁县人民政府:
在充分理解和认同《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降低融资成本、持续保持健康发展,我行经上级行批准,申请成为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机构,我行将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合作银行的相关职责。
我行承诺负责本银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客户帐户管控,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确保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持续运转。
专此报告。
上级行批准意见(公章):
××银行XX分(支)行
××××年××月××日
附件2:
受理日期:
20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20 〕 号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专项贷款
审批表
申请企业全称:
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承诺
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我公司股东会批准,依据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 号)规定,向贵单位申请续贷过桥专项贷款万元(¥),所提供的资料均经我公司认真复核,确认真实无误。
本次申请过桥专项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到期银行贷款,我公司保证在银行发放新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偿还过桥专项贷款本息。
请求县担保公司为我公司专项贷款担保增信,同时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诺以家庭全部财产对本次申请的过桥专项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担保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要求提供其它反担保措施,我公司愿意全力落实。
申请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配偶(签字):
法定代表人其他家庭成员(签字):
201 年 月 日
一、申请过桥专项贷款企业(公章)
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实收资本
万元
信用等级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联系人
移动电话
拟偿还贷款
情况
原贷款合同编号
原贷款借据编号
贷款银行
到期日
年 月 日
贷款金额
万元
申请过桥专项贷款情况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筹资金偿还原贷款本息
万元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拟使用天数
自过桥专项贷款到账日起至归还日止共计 天
二、续贷银行
银行全称
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
移动电话
联系人
移动电话
新贷款合同编号
新贷款审批编号
新贷款金额
万元
新贷款资金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三、需提供资料(逐项打“√”,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法人营业执照 □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企业原贷款合同和借据(由贷款银行签章确认) □新贷款合同及其放款通知(由贷款银行签章确认) □股东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结婚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诺书□涉诉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情况说明□拖欠财政性资金情况说明
其他资料:
申请企业
签章
申请过桥专项贷款企业: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注册地乡镇(经开区)推荐意见
主要负责人:
公章:
20 年 月 日
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审核意见
经办人初审意见:
建议安排过桥专项贷款情况:
金额上限 万元,使用天数 天。
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签名:
20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20 年 月 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审批人:
20 年 月 日
附件3: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使用管理合作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
编号:
XX行20××年××号
××公司:
你公司于20××年××月××日向我行申请贷款××万元整,现已于20××年××月××日经××银行××分(支)行审批通过。
请于20××年××月××日前落实申请贷款时承诺的信用条件,并清偿原贷款××万元整(贷款借据编号:
××),前来我行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续贷银行行长(签字):
××银行××支行
××××年××月××日
抄: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使用管理合作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
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借款人在我行(主合同名称)(贷款合同编号:
,借据编号:
)项下贷款将于年月日到期,银行分(支)行于年月日批准为其续贷万元。
借款人申请使用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专项贷款
万元用于贷款到期过桥周转,依据《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行承诺该借款人偿清到期贷款5个工作日内为其续贷万元,并负责督促借款人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还清过桥专项贷款本息。
续贷银行行长(签字):
续贷银行(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汪龙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张幸福县政府副县长
刘登银县政府副县长
何宏少县经开区党工委委员
成员:
县经科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人行怀宁支行行长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县银监办主任
县经开区经发局局长
县担保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郝金龙任办公室主任,焦庆明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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