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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开拓管理
第三章工程投标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章经营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以“规范经营、拓展业务、讲究效益、避免风险”的经营原则,不断扩大企业经营业务和市场,促进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国家颁发的《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办事处、基层单位(项目部)和其他经营部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必须增强法制意识,树立合法经营、信誉至上的观念,加强本单位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范畴中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公司的统一管理要求,在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当做好经营活动基础管理工作,包括:
对外提供的企业简介(概况)、广告等宣传资料的统一编制和使用;业务介绍信及法人委托书的管理;投标工程的组织与管理;工程合同的签约与履行;内部承包责任制的签约与履行;办事处的设立与操作等,都要规范运作,并接受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在公司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公司经营部、预算部为主管职能部门。
下属单位也相应设置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或负责人,以形成公司上下整体的经营管理网络,有利于全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沟通、策略研究、统一规范,综合平衡,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章业务开拓管理
第六条提供“公司简介”资料是承揽业务的一种广告、宣传的手段,也是企业内部的出版物。
因此“公司简介”必须由公司统一编写、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编写、印刷“公司简介”或类似的印刷品。
“公司简介”的内容应注意分寸,既不过分夸大,也不贬低企业形象。
为真实、及时反映企业不断发展的概况,“公司简介”一般以三年修编一次,由公司经营部负责组织编制、委托印刷。
第七条业务介绍信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的证明文件,为防止利用公司业务介绍信搞不正当行为,或滥用公司业务介绍信,使公司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应加强对公司业务介绍信的管理,并对介绍信的开具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
1、办事处或项目业务联系人,凭公司内部使用的承接工程业务联系单,提交公司经营部,作为办理开具业务介绍信的书面要求。
2、经营部应对联系单位或联系人,对该项业务承接的可信、可行程度进行综合权衡,经主管经营经理的认同下,对外出具承接工程业务介绍信。
3、介绍信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特别是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必须明确;
4、在开具介绍信时,收取每份300元的资料费。
第八条管理业务介绍信的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保守业务信息秘密,建立电脑备查登记,同一个工程项目不得重复出具介绍信的行为。
第九条公司经营部门和下属单位承揽工程业务时,要注重可信程度,要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实况,要进行必要的考察,尤其是通过中介行为的项目更应慎重,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精力、时间上的浪费。
对确有诚意的建设单位来公司考察,必须热情接待,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予积极配合,使考察单位有一个良好的印象,为促成业务的成功打下基础。
第十条证件、证书管理
1、负责公司竣工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项目经理证、五大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技术职称证等文件证书的保管、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合同、人力资源、证件台账。
2、建立证件借还台账,签字借取,非公司基本职工收取1000元以上的押证费,一般情况下,合同文件应在3天内归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天。
3、负责中标工程项目经理的登记、注销、扣押证件的取回工作。
第三章工程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而工程招投标是取得工程业务的必然途径,加强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中标率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经营部、预算部应指导、配合、协助下属单位做好投标工作,提高编标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第十二条投标是为了争取业务,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公司或下属单位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对招标条件应慎重的考虑和仔细地分析研究,量力而行。
尤其是对招标条件苛刻,优惠或带资、垫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参与投标。
不能草率从事、盲目投标,最后造成工程无法完工,给企业带来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投标是一项带有战术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充分掌握有关信息,了解市场行情、洞察竞争对手的情况。
公司经营部、预算部和下属单位,应从投标项目中吸取经验教训,积累更多招投标工作的经验。
由公司牵头适时地举办投标工作研究会,分析市场形势,交流投标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投标决策水平,使公司逐步形成以经营部、预算部为龙头的强有力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投标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原则上对所有投标工程都必须由公司完成做标,对自行做标的工程,需经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同意。
。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部,要严格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
要十分重视标书的质量,不仅是内在质量,对外观的质量也不能忽视,在标书的质量上体现公司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要防止因细小的疏忽而成为废标的现象出现。
任何参与投标工作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标书的内容,一旦发现由于泄露标书内容,甚至吃里扒外的行为,而造成公司投标失利,公司将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合同的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防止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而造成经济损失,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经营部,下属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参与下,形成公司合同管理网络体系,职能明确如下:
(一)公司经营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为:
1、负责对工程合同有关的国家法规和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全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培训;
2、负责合同评审,防止无效、违法及不公平合同的出现,制止单位和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3、监督、检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工程合同签约、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全公司的工程合同的登记、收集、整理、归档。
(二)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为:
1、参与对工程合同的起草、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的操作;
2、妥善整理、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
3、对合同的保存、递交、送达进行备忘记录,做好传递、交接手续,防止合同遗失;
4、合同在办妥双方签订或公证手续后十五天内提交公司经营部,并将副本或复印件提交财务及工程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订立工程合同是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目前公司涉及面最广泛的是:
对外有工程承包合同、购货合同,对内有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和分公司、办事处经营承包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即:
主体要合法、标的要明确、内容要完整,用词要准确、手续要齐全。
按规定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办妥手续。
建筑施工合同一律采用工商局颁发的最新统一示范文本,文本中有规定应从其规定,不允修改,需协商的条款不能遗漏。
第二十条对外签订合同应具有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资格。
因工作需要,法定代表人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未被授权的不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工程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准许的经营范围及履行能力。
对方经办人员系委托代理人,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具的委托书。
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履约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及承担能力)。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下属单位(部门),需要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的,应由公司经营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法人代表过目签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有效。
不具有法人单位的公司下属单位(部门),自行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由公司直接交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承包。
与项目负责人签约的承包合同,称工程项目内包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公司统一模式。
为了降低项目承包风险程度,合同的签约要考虑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人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承包人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水平,具有相应项目经理资质;
3、能有个人财产或有经济实力的自然人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是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下,对下属单位采用授权经营的模式,在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体:
公司法人与承包者个人;
2、承包者应完成的指标;
3、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4、奖罚与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1、当对外的工程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时,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解除的书面协议书。
2、当对外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协议。
3、属对方违约的,应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仲裁或起诉的机关应是合同签约地,或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法院。
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复议或上诉,否则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工程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造成公司信誉和经济损失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处以合同金额10%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订立假合同、弄虚作假、倒卖合同或利用合同搞不正当活动的;
2、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工程合同;
3、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工程合同,并隐匿不报的;
4、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而未签订的,按合同要求应办理签证或公证手续而没有办理的;
5、没有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及时将签订的合同送交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存档的;
6、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在履行过程中,未尽职责而引起的纠纷和违约行为;
7、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合同保管不善,造成合同遗失或有擅自销毁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专(兼)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工作尽心尽责,对合同管理卓有成效,成绩显著的;
2、受到政府合同管理机构表扬、奖励的;
3、制止无效、违法合同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从而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经营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驻外办事处,是代表公司在外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它的管理职责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规、政府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
与办事处负责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书,是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一种管理责任的契约行为,不能否定上述管理职责的运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是公司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它的经营风险都会给公司带来不可避免的法律责任。
因此,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条件的接受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享有公司授于的权力和承担公司的义务。
公司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仅仅是经营管理责任的契约,不能视作个私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是公司经营活动管理的基础,不仅仅是质量管理,还牵涉到合同的履行、财务收支、遵纪守法等规范管理。
在国家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后,项目经理成为项目管理的代表,他的行为法律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预、决算部门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配套服务机构,其职能为:
1、接受投标项目的报价编制和完工工程的决算编制;
2、提供建材价格信息和国家、政府部门对工程预算有关的政策调整信息;
3、接受预算编制、审核、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4、参与其他与决算有关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经营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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